《中国金融》|水产养殖保险试点经验及建议

财富   2025-01-23 11:51   北京  

导读:近年来极端天气增多,对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影响,我国需要尽快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分散水产养殖风险,促进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作者|冯文丽 曹金霖「河北经贸大学京津冀协同发展河北省协同创新中心;河北经贸大学金融学院」

文章|《中国金融》2025年第2期

我国是首个实现养殖水产品产量超过捕捞产量的国家,水产养殖产量占世界养殖总产量的三分之二。水产养殖业在满足我国国民优质蛋白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然而,近年来极端天气增多,灾害多发频发,对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2023年,我国全年养殖水产品总产量达5809.61万吨,占全国水产品总产量的81.64%,其中受灾养殖面积为224.67千公顷。因此,我国需要尽快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分散水产养殖风险,促进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我国水产养殖保险试点现状


一是试点范围逐渐扩大。为应对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给水产养殖带来的挑战,2008年农业部在上海、宁波、四川、江苏等重点地区进行政策性互助水产养殖保险试点,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发展渔业保险尤其是水产养殖保险,开启了水产养殖保险的实践尝试。在此基础上,2018年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联合制定了《水产养殖保险技术服务试点工作方案》,在河北、江苏、浙江、安徽等8个省(自治区)13个县(市、区)开展为期一年的水产养殖保险技术服务试点。截至2023年末,全国已有29个省份开展了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其中福建省已实现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全覆盖。

二是运行模式因地制宜。我国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地区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会员互助”的原则,结合当地相关政策,因地制宜探索开展试点工作。目前我国水产养殖保险试点模式可分为三种:以广东番禺为代表的政府引导下的商业保险模式、以浙江温州为代表的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模式以及以上海为代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股份公司模式。以“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模式”为例,浙江省和宁波市在相同模式下,在具体的财政补贴力度、技术部门和渔民组织参与程度等方面也存在差异。

三是保险标的逐渐增加。通过建立差异化的水产养殖保险方案,满足不同养殖户的投保需求,我国水产养殖保险种类和保险标的逐渐增加。截至2023年末,全国渔业保险产品987个,保险标的涵盖四大家鱼、对虾、牡蛎、海带等主要水产养殖品种,有的还将渔排、网箱等水产养殖设施纳入保险范围。具体来看,浙江省水产养殖互助保险品种已扩大到浅海贝类、蟹虾贝立体混养、海水鱼类、浅海藻类、海淡水虾类、淡水鱼类、龟鳖类以及其他名优特水产品八大类。除海水滩涂贝类底播养殖、淡水贝类和蟹类以外,保险产品保障范围可基本覆盖各养殖品种和各种养殖模式。

我国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存在的问题


一是承保理赔难度大。水产养殖保险一直存在承保理赔难度大的问题。一方面,由于水产养殖分布范围广、养殖模式多样,养殖标的处于水中,看不见、摸不着,风险类型较种植业和畜禽养殖业更为复杂,验标和查勘困难;另一方面,受养殖地点、养殖设施、养殖品种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同养殖品种的单位产量和产值差异较大,能承担的风险程度也不同,目前尚无简单准确的测损技术和方法进行定损。此外,由于水产养殖保险标的种类繁多、鱼病防治专业性强,承保理赔需要足够的知识积累和技术支撑,而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地区保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欠缺,管理不同标的及灾害种类的专业性较差,有效的精细化承保理赔实务操作规范尚未建立。

二是系统性风险突出。水产养殖与所在的水域环境之间具有高度关联性,加之气候异常、重大自然灾害频发,是农业中的“高危产业”。我国水产养殖种类和养殖方式丰富多样,但多为小规模个体养殖户,规模化程度不高,实际抵御风险能力较弱。一旦发生台风、洪水、污染、低温冰冻、传染性疾病等风险事故,同一区域内的水产养殖标的可能同时遭受损失,并在更广阔的空间范围引起伴生灾害,损失面积大、损失区域集中,系统性风险比较突出。例如,2023年7月发生的“杜苏芮”台风风暴潮和近岸浪灾害,致使福建省养殖鱼虾“逃跑”,渔业设施损失殆尽,海水养殖、海岸防护工程和渔船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4.57亿元。2024年5月,长江下游地区因治虫农药喷洒不当,周边的虾蟹养殖塘水域污染,局部水产品大面积死亡,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三是险种创新性不足。水产养殖品类多、涉及的养殖设施设备范围广,各省除传统的水产养殖死亡险之外,还开发了天气指数保险、价格保险、养殖设施保险等险种,险种不断更新升级。随着水产养殖风险越来越大,养殖户对保险的需求不断增加,单一保险产品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很多地方特色养殖品种由于保费补贴资金不足尚未得到保险保障,可投保的险种较少,很多养殖户不得不自行承担损失,供需矛盾日益凸显。从保障风险看,现有水产养殖保险以成本保险为主,价格指数类保险产品数量少,对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保障不足;从养殖风险看,缺少针对水产品疾病的险种,防灾救治时效性差;从水产品生长周期看,鱼苗育种保险较少,水产养殖行业育种风险保障缺位。

四是财政补贴作用有限。我国水产养殖保险一直没有被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目录,虽然部分地方财政给予了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支持,但作用发挥并未达到预期效果,主要原因有三点:各试点地区补贴主要以区域性特色险种为主,试点数量很少,尚未形成制度性安排,支持方式不清晰;受地方财力限制,补贴资金不足、不稳定、不连续,补贴经常难以到位;保费补贴拨付存在严重滞后性,保险公司及时赔付面临资金难题。

五是条款费率设计不符合实际。水产养殖保险条款费率的制定需要大量基础数据和资料,而我国现阶段相关数据积累不足,条款设计、费率厘定及理赔标准制定都存在很多困难。例如,保险期间和实际养殖周期不适应;条款过于复杂,事前约定较多,养殖户难以理解,标准化程度较低,不利于规范化、规模化经营;保险金额设定、费率厘定不够科学,缺乏动态调整机制。

六是多主体无法形成合力。市场运作中的主体协同是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地方各部门对农业保险市场运作的理解和执行差异已成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受限的影响因素。水产养殖保险作为农业保险中“最复杂”的险种,在保险公司开展业务的过程中需要水产技术推广部门的技术协助、政府涉渔部门的数据资料协助等,但是由于管理、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原因,涉渔部门不能配合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数据,大部分地区保险机构与各部门之间配合还不够密切,无法协同开展风险防控,导致水产养殖保险经营风险加大,不利于水产养殖保险经营可持续发展。

七是中小型养殖户参保率低。根据调查,我国水产养殖保险参保人员主要是规模较大、养殖基础条件较好、风险可控的养殖大户,渔业保险试点承保的养殖面积尚不足全国水产养殖可保面积的1.4%。从养殖户角度看,中小规模养殖户参保能力受收入水平不高、支付能力限制,参保意愿受赔付标准、保险费率和保额影响,大多养殖户认为保单的保费较高、保额较低;从保险机构角度看,中小规模养殖户对基础设施投入和生产技术重视程度不同,养殖标准差异较大,且地域分散、风险意识淡薄,难以集中管理,展业成本高;从政府角度看,街镇层面政府财政能力薄弱,财政补贴存在困难,农户自付比例升高,影响了中小规模养殖户的参保积极性。

开展我国水产养殖保险的建议


一是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我国为发展水产养殖保险提供法律保障,要在完善《农业保险条例》的基础上,加快制定涵盖各类水产养殖品种、各类风险灾情的法规及实施细则,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明确各主体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推进水产养殖保险法治化进程,争取使水产养殖保险在各环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要结合我国水产养殖保险试点经验和国际水产养殖保险立法经验,优化水产养殖保险相关行业发展规范,弥补监管短板,协调好全国水产养殖保险工作,推动水产养殖保险的良性运行。

二是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针对保险机构不愿开展业务、水产养殖户负担不起高额保费的问题,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作用,调动水产养殖保险经营主体和水产养殖户参与的积极性。一方面,尽快将水产养殖保险纳入中央财政补贴险种范围,并根据各地财力差异,通过差异化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对水产养殖保险各参与主体予以财政支持。另一方面,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把水产养殖保险作为现代渔业建设的重要内容,给予管理、技术、人才等政策支持,以防为主、理赔为辅,提高养殖业生产抗风险能力,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构建渔业发展新格局。

三是建设专业人才队伍。第一,对从事水产养殖保险业务的人员进行水产养殖调查技术培训,提高对养殖风险的评估能力,为水产养殖保险提供技术支撑。第二,建立灵活的人才引进与激励机制,与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养殖公司和高校专家进行跨行业交流合作,畅通多元化的人才流通渠道,让更多专业养殖人员参与保险条款设计、承保理赔、保后服务。第三,积极进行国际交流合作,充分吸收国际水产养殖保险成熟市场的理念和模式,夯实研究基础。

四是构建风险分散机制。减缓大灾对水产养殖保险经营机构造成的冲击,应按照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原则构建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借鉴国外风险分散经验,保险机构按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计提准备金逐步积累应对大灾风险的能力,并通过再保险制度进一步分散风险;综合发挥政府作用和市场化手段,设立财政支持的大灾风险基金,当赔付率超过限定值时,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灾害风险基金承担;借助信贷、债券、期权等金融工具将风险转移至金融市场,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大灾风险分散体系,促进水产养殖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推动我国渔业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 马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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