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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终于不是周五,是周六了。
昨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实际上,去年4月,监管当局就下发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此次新办法出台,相关负责人表示,《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中有关监管评级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八卦姐大致看了一下,变化确实不小,很多地方的措辞都调整过了,大家自行体会。
这里讲几个重点,想了解全文的自行挪步官方网站。
评级要素更多样
保险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负债质量、资产质量(含资产负债匹配)、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经营状况、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其他。各项评级要素均由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组成,评级要素的权重之和为100%。其中,公司治理、偿付能力权重不低于15%,负债质量、资产质量(含资产负债匹配)、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权重不低于10%,经营状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权重不低于5%。金融监管总局根据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的业务和风险特征,可以设置差异化评级要素,权重不高于15%。评级结果更细分
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5和S级。其中,2级细分为A、B、C三个档次,3级和4级细分为A、B两个档次。评级结果1—5级数值越大,风险越大,监管强度越强。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保险公司,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不再参加当年监管评级流程。监管评级综合得分在90分(含)至100分为1级;75分(含)至90分为2级,其中85分(含)至90分为2A,80分(含)至85分为2B,75分(含)至80分为2C;60分(含)至75分为3级,其中70分(含)至75分为3A,60分(含)至70分为3B;45分(含)至60分为4级,其中50分(含)至60分为4A,45分(含)至50分为4B;45分以下为5级。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应在评级综合得分基础上,对评级结果进行相应调整:(一)出现下列风险因素之一的,监管评级结果应为4级及以下:公司治理存在严重缺陷;偿付能力不足;存在严重数据造假、掩盖风险的行为;存在重大违规关联交易;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任意单项评级要素得分在45分以下的。(二)风险化解明显不力、重要监管政策和要求落实不到位的,评级结果不高于最近一次监管评级结果。(三)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应下调监管评级的情形,视风险程度采取下调措施。评级结果如何运用
评级结果为1级,表示保险公司总体风险小,风险抵御能力强,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较轻且能够在日常经营管理中予以解决。对于评级结果为1级的公司,不需要根据评级结果采取特别的措施和行动。评级结果为2级,表示保险公司总体风险可控,风险抵御能力良好,但存在一些可以在正常经营中纠正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需要监管予以关注。对于评级结果为2级的公司,一般不需要根据评级结果采取特别的措施和行动。针对公司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可视情况开展监管谈话和风险提示,督促公司改进。评级结果为3级,表示保险公司存在明显的风险隐患,风险抵御能力一般,勉强能够抵御经营环境的大幅变化,但存在的风险和问题若不及时解决,可能会进一步恶化,需要监管持续关注。对于评级结果为3级的公司,除上述措施外,应区别情形采取以下措施和行动:提高非现场监管分析频率,开展现场检查,要求公司提交风险管理改进计划,控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公司控制高风险投资和业务规模,督促公司持续压降风险敞口。评级结果为4级,表示保险公司存在较多问题和较为严重的风险,风险抵御能力差,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劣变。对于评级结果为4级的公司,除上述措施外,应区别情形采取以下措施和行动: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业务范围,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依法责令调整公司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等。评级结果为5级,表示保险公司为高风险公司,可能危害金融稳定或影响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风险处置,以化解其风险。对于评级结果为5级的公司,应当制定实施风险处置方案,可视情况依法安排重组、实行接管或实施市场退出。对于评级结果为S级的公司,应当依法加快推进重组、市场退出等工作。根据保险公司风险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监管机构还可依法依规采取其他监管措施。最后,加一个答记者问中,监管部门如何强化评级结果的运用?
答:按照高风险高强度原则,监管部门根据评级结果对公司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将评级结果作为采取监管措施、日常监管中市场准入和现场检查的重要依据。比如,评级结果为1级和2级的,可降低现场检查频率,并在机构和人员准入、产品开发、业务试点等方面给予支持。评级结果为3级的,区别情形采取提高非现场监管分析频率、要求公司提交风险管理改进计划等措施。评级结果为4级的,可以采取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等措施。评级结果为5级的,应制定实施风险处置方案,视情况依法安排重组、实行接管或实施市场退出。评级结果为S级的,应当依法加快推进重组、市场退出等工作。
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的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原则上应于下一年3月底前完成评级工作。不过此评级并不对外公布,原则上仅供监管机构内部使用。
不过不必过于好奇,尽管结果我们看不到,但是既然都有标准了,将来自然会通过各种方式知道。
再联系去年《新国十条》中的相关规定:
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对风险大、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保险机构,收缴金融许可证,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强化分级分类监管。健全保险机构监管评级制度,强化评级结果运用。推动保险销售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产品费差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行高风险高强度监管、低风险低强度监管。严防监管套利和监管真空。
好孩子有奖励,坏孩子要惩罚。
且待来日。
保险八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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