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我们终将告别的3.0%

财富   财经   2024-06-16 14:42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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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的630、731还未走远,又到了今年的6月份,比去年此时更为躁动。
前几日,财联社官方发布了一则消息:
大家应该还记得去年的情形:
去年最后落地是在731,今年会在哪一天?630?731?还是各公司根据风险管控要求,自己定一个时间点?
不过不管是在哪天,今年的预期管理动作其实“一直在路上”。
今年初以来,降低负债端成本,调降万能结算利率、分红险客户收益率以及预定利率的消息不断传出:

万能结算利率和红利实现率这两项,已经逐渐浮出水面,剩下的就是预定利率。

预定利率的影响之所以会比万能结算利率和分红利益要大,是因为一预定利率一旦确定,就锁定整个保险期间,不再调整。而在如今利率下行的大环境下,相对高、保障周期长至终身的保险产品,就更为难得。


3.0%不足一年,为何又要告别?
如开头所说,告别3.5%还不到一年,怎么就又要告别3.0%?这蜜月期,是不是短暂了一点?
是,也不是。
如果放到寿险历史长河中,这个节奏确实快了点,毕竟,从3.5%到3.0%,差不多用了十年。
但如果你横向比较,就知道这3.0%,非告别不可。
看看银行存款利率,2022年开始,一轮轮下调:

01

2022.9,国有六大行下调存款利率
02

2023.6,国有五大行再度下调存款利率
03
2
2023.9,六大行、部分股份行下调挂牌利率
04

2023.12,多家国有大行下调存款挂牌利率
05
20
2024.6,中小银行迎来新一轮“降息”    
而寿险行业的预定利率又和银行存款利率具有高度相关性,这种情况下,保险业岂能独美?
让我们再来看一下这张经典的利率走势图:

建议点赞收藏保存反复学习,精华如下:

(1)寿险预定利率与定期存款利率高度线性相关,你高我也高,反之亦然,在存款利率高达10%的年代,寿险产品预定利率也曾到过8-10%的高位;

(2)定期存款利率的调整更频繁,而寿险预定利率一旦确定下来,一般会执行较长的时间(纵观过往,基本都在五年以上,这次告别3.0%步伐之快确实让人意外)

(3)2016年开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一直在1.5%低位徘徊(日前最新数据各大行挂牌利率为1.45%),而对应的寿险预定利率上限则一度到了4.025%,直到去年降为3.0%,若今年开始调整为2.75%甚至2.5%,而预定利率持续下行的话,两者之间仍有一定空间。

去年此时,我说:3.5%定价的产品,是这个时代给予我们的难得的时间窗口和红利。

这句话放在现在3.0%定价的产品上,依然适用。

对了,这里讲的3.0%,都是指普通型产品,也就是传统的非分红非万能,那假如普通型下来了,现在2.5%定价的分红险肯定也会同步下调,而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上限2.0%呢,是维持原判还是再调整?

靴子落地之前,没人知道,对我们而言,猜测并无意义,抓住机会,不要落在时代之后,才是智慧。


3.0%,买什么不买什么?
不同的产品类别,对定价利率的敏感性也是不同的。因为保险产品的定价除了受定价利率影响,还受费用假设、发生率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即使定价利率从3.0%变成2.5%,从价格或收益端看,绝不是直接少掉0.5%这么简单。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调整费用率和发生率,来缓冲掉一部分定价利率下降导致的结果。
所以去年从3.5%降到3.0%时代,部分公司的部分产品(比方保障类),价格影响并没有那么大。
但是,今年不一样的地方在于监管对于费用的管控(问,就是“报行合一”)。虽然还没有在全行业全渠道执行完全报行合一的要求,但是现在的可调整空间已受到实质性限制。所以保费的上涨不可避免。
更具体来说,增额终身寿及利益确定型的非分红年金险,受到的影响就会比重疾险和分红产品要大。保险期间长的儿童人群,受到的影响会比成年人更大。
所以,如果你已经有了重疾险,不妨重点考虑增额终身寿和年金险。
当然,如果重疾险保障还不充足,那趁现在入手,肯定不亏。
而且,八卦姐再从自身经历苦口婆心的告诉各位,重疾险一定要买早买够。

3.0%,究竟要不要挑公司?
这又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
同样是增额终身寿,同样是保额复利3.0%递增,同样是白纸黑字写进合同里,我选个现价高的,不就行了吗?保险法会保护,保险保障基金会兜底。
这个话题一旦打开,估计就会引起两方大战。
八卦姐还是只摆事实讲道理。
保险法规定比较清晰,就讲一直有争议的谁也说服不了谁的保障基金吧。

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相关条例,到底能不能100%兜底,不妨来看条文:

第二十二条 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三)对保险合同中投资成分等的具体救助办法,另行制定。

除人寿保险合同外的其他长期人身保险合同,其救助标准按照人寿保险合同执行。

保险保障基金依照前款规定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额应当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并根据保险保障基金资金状况为原则确定。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和比例。

主要就讲红色部分,首先,关于90%的问题,有人认为这是保障基金补助给受让公司的,不是给保单持有人的,受让公司本身还有资产,所以可以拿到100%赔付,但是这一切,还仅停留在理论层面。

好,接着看(三)对保险合同中投资成分等的具体救助办法,另行规定。分红、万能、投连,肯定都是有投资成分的,没什么好说。但是对于增额终身寿这么特殊的险种,你说它算是有投资成分还是没有呢?它虽然是终身寿的外壳,但是挂了储蓄类产品的内核,这一点,我们都知道,难道监管大大不知道么。

但将来到底怎么执行,还说要看官方的“另行规定”怎么个规定法。

另,根据今年3月份最新颁布的《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将根据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和其他方面六个维度,将保险公司分为1~5级及S级,数值越大反映人身保险公司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或风险处置进入实质性阶段的人身保险公司,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

监管评级结果为5级,表示人身保险公司为高风险公司,需要限制高风险业务,压降风险敞口。

对监管评级结果为5级的公司,在采取上述监管措施基础上,必要时应制定实施风险处置方案。可视情况依法安排重组、实行接管或实施市场退出。

可惜的是,这个评级结果是不对外公布的,但是办法的推出,将有利于落实“高风险高强度监管”的监管导向,合理配置机构监管资源,真正落实分类监管要求,引导人身保险公司形成差异化发展的竞争格局。

出来混,迟早都是要还的,自己玩坏了,凭什么大家来兜底?

最后,从八卦姐的亲身经历,即便是证据确凿资料齐全清晰的重疾险理赔,经营混乱的公司和品质好的公司,那理赔体验真是差十万八千里。

之前提到过的L先生,也刚结束了B公司的重疾理赔,过程比我的还离奇。

L先生的家属要加保,和我说,保费贵点不要紧,找一个理赔顺利不扯皮的公司最重要。

重疾理赔尚且如此,更何况资金投入更大的储蓄类产品?

好了,今天就说这么多,下次来讲讲,穿刺结果为甲状腺乳头状癌究竟能不能顺利理赔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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