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洪涛在网上买了171斤野生河豚,收到货时,竟让商家赔偿他10万,让我们看一下到底怎么回事!
案例回顾
(真实事件改编,文中皆为化名)
于洪涛有一天心血来潮上网搜了搜,有没有卖河豚的。但没有店铺卖。
于是他就随便找了一家卖各种鱼的店铺,点开后,问了客服:“你好,请问你们家有河豚么”
过了一会,客服给他回复:“我们这卖河豚鱼干,有野生的,也有养殖的,野生的口感会好一点,野生的62.7一斤”
于洪涛说:“这样,我要野生的”
客服接着问:“你要多少呢”
于洪涛:“给我来171斤”
客服听到后,很高兴,毕竟来了个大单,就给于洪涛发了个鱼干的付款信息,解释道:“正常来说不让我们私自卖河豚,我发给你一个鱼干的付款信息,你直接拍171份就行”
于洪涛直接支付了10721.7元,付完后,于洪涛内心窃喜,等待着收货。
其实于洪涛买来不是为了吃的,他知道河豚是有毒的,是不允许买卖的,于洪涛就想碰碰运气看看有没有卖的,他想获得高额赔偿。
过了几天,于洪涛收到了野生河豚干,收到后,又和客服说:“河豚是有毒的,不允许销售的,你违反了规定,应当赔偿我,不然我就去举报你”
商家发现原来是中了于洪涛的圈套,但也没办法说:“你要多少钱”
于洪涛说:“按照规定,你给我10倍赔偿,这样你给我5倍就行,给我5万”
商家不同意,于洪涛向平台反应了相关情况,还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认为商家存在销售有毒食品,应当对他进行10倍赔偿,那法院会支持他么!
法律分析
于洪涛认为,河豚是有毒的,如果处理不当对人身体会产生巨大的伤害,所以是不允许买卖的。商家违反了规定,就应当向他支付赔偿金。
商家认为,自己所出售的商品为野生河豚干,是没有毒的,而且是于洪涛故意买的,动机不纯。
庭审中,商家向法院提交了检测证明,证明她卖的河豚干是没有毒的。
那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出售的,消费者可以主张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商家出售河豚干,虽然提供了检测证明,但商家提供不了河豚干的检疫检验证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食品不可缺少的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知道所购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购买而主张10倍赔偿的,法院只支持其合理生活消费的赔偿。
虽然于洪涛明知河豚有毒还购买,但商家所出卖的河豚干如果有毒对人身体伤害较大,不能对商家的销售行为进行放任。
所以不应适用此规定。
所以最后法院判决,商家赔偿于洪涛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即107217元。
判后,商家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个人观点
本案发生后,有的人说还不如商家当时给于洪涛5万息事宁人呢,这法院判决赔偿的更多!对于本案,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