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 一男子租了辆57万的奔驰大G,出事故后,竟定损62万,男子:修车的钱能再买辆车了,我凭什么赔,法院判决令人意外!

文摘   2024-10-21 07:14   黑龙江  


杨广义将自己的奔驰大G租给了租车行向外出租,可是竟发生了事故,让我们一起看一下到底怎么回事!




案例回顾

(真实事件改编,文中皆为化名)


杨广义最近面临失业,无奈只能将自己的奔驰大G交给租车公司的马大山对外出租,挣点生活费。


租期是3个月,租金共计5.7万。


就这样租车公司的马大山又将车租给了老黑。而老黑也很倒霉,和租车公司联系好付完租金后,就开走了。


没想到竟然发生了交通事故,老黑一共开了才不到30分钟,老黑觉得很冤,但也没有办法。


老黑赶紧联系了租车公司的马大山,马大山知道后又联系了杨广义。


老黑和杨广义将车拉到了车辆修理厂,简单检查了一下,二人协商修车费用为13万,由老黑负责支付。


但老黑觉得这车他是从马大山手里租过来的,需要问问马大山的意见,令人意外的是,马大山不同意13万,还坚持让车主杨广义去做车辆评估。


没办法,杨广义只能申请专业的机构进行评估,最后经过评估,维修费为62万。


老黑看修车费这么多钱,自然是不同意给的。


杨广义拿到评估报告后,将老黑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62万,评估鉴定费1.2万,车辆场地占用费1.2万。那法院会支持他么!


法律分析


杨广义认为,其为车辆所有权人,现在车辆因为老黑造成损失,而且经过评估,维修费为62万,所以老黑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老黑认为,当时其与杨广义已经协商好修车费为13万,自己同意按照13万进行赔付,对鉴定意见不认可。而且自己是与租车行马大山签订的租金合同,杨广义无权起诉他。


那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所以杨广义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老黑主张权利。


根据鉴定意见可以证实,扣除交强险应赔付的金额外,车辆的维修费用为62万,虽然老黑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其未申请重新鉴定,所以该鉴定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鉴定费,因为杨广义单方申请,所以不予支持。


关于车辆占用费,因属于杨广义的车,其鉴定过程中发生的占用费应当由自己承担。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老黑赔偿杨广义车辆维修费62万。


判后,老黑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那二审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


二审法院认为,老黑作为车辆的侵权人,应当对车辆所有人杨广义承担赔偿责任。


但赔偿的具体数额不能仅仅根据鉴定意见来确定,还需要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来确定。


而且根据二审调查,本案车辆为二手车,杨广义购买车辆共计花费57万,而鉴定意见修车费用为62万,修车费大于车辆总价值,明显不符合常理


而且现在这车辆还在维修中,所以不能仅仅根据鉴定意见来确定老黑的赔偿金额。


根据公平原则,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修车费用来确定老黑应赔偿的金额。


所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杨广义的诉讼请求。


待修车完毕后,杨广义可再次主张权利。


个人观点


笔者认为,虽然二审判决看似合理,但是并未真正的解决问题。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柿子软不软
坚持日更,坚持!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