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能政治的缺与补——兼与贝淡宁商榷

学术   2024-11-24 10:30   北京  

编者按

Editor's note/

在贝淡宁的一系列相关研究后,“贤能政治(meritocracy)”一度为中国政治学界所热议。近期,李东阳与贝淡宁的新作《再论贤能政治——“贤能”叙事的回归与重构》在伦理关系叙事上对相关争议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论证。本文在此背景下梳理了已有关于贤能政治的讨论以及贝淡宁贤能政治观的理论过程,重新思考贤能政治中尚贤与民主的理论关系以及贤能政治实践。对于贤能政治从理论到实践的确证,需要考虑合法性证成和现实性可行的语境。本文认为,贝淡宁的贤能政治还未能达成一个真正的“好的政府”的标准,“尚贤+民主+X”的“贤能民主”模式是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该文具体如何,尚待诸君评说。(政治学评介编辑部)

作者简介

Authors/

叶娟丽,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王瑞,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关键词

围绕贝淡宁贤能政治观的争议热潮本已过去,贝淡宁及其合作者曾针对学术界的评议做出过多次回应、解释,但其中关涉的合法性论证无力、尚贤与民主的关系等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中并未得到最终解决。近期,李东阳和贝淡宁“再论贤能政治”,将关于贤能政治的讨论引向伦理关系叙事,在重申了“贤能”的多重叙事方式与“贤能”话语的历史语境的同时,更加明确地主张尚贤与民主的融合。从贝淡宁贤能政治观的原初建构及其后贝淡宁等人对贤能政治的补充、修正来看,贤能政治的合法性及其在不同文化和制度背景下的适用性,仍然是贤能政治从理论到实践能否确证的关键。对于“好的政府”,“尚贤+民主”是基本内核,此外还要有一些其他的制约因素,以最终形成“尚贤+民主+X”模式,可以姑且称之为“贤能民主”模式。


关键词:贤能政治;尚贤制;民主;贝淡宁;好的政府


贤能政治自带争议,自贝淡宁相关论著推出以后,其概念、语境、方法、现实适应性等,都不乏坚定的支持者与坚决的批评或反对者,因此,解释、补充或修正贤能政治观,成为贝淡宁及其合作者们的任务。近日,李东阳和贝淡宁的新作《再论贤能政治——“贤能”叙事的回归与重构》将围绕贤能政治的争论归因为“贤能”叙事的不同而引发的语境错位与概念含混,从而力图将贤能政治的论证引向伦理关系叙事。为了证明贝淡宁的新作并未如其所愿的那样通过“回到伦理关系的话语场域中”达成理解贤能政治的历史价值与当代意义的目标,本文拟系统梳理已有关于贤能政治的讨论以及贝淡宁建构、修正贤能政治观的理论过程,并基于其新作提倡的“垂直民主尚贤制”对尚贤与民主的融合,重新思考贤能政治中尚贤与民主的理论关系以及东亚模式中的贤能政治实践,努力将关于贤能政治的讨论拉回到合法性证成与现实性可行的语境中来。


已有关于贤能政治的讨论概述


贤能政治并非一个新词,在很多关于屈原的早期研究中,都会提到他的理想之一即为“贤能政治”。而对贤能政治本身展开研究的相关成果,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三四十年代,其中代表人物如吕振羽。在其主编的系列政治思想史中,都有专门的内容论及先秦诸子百家大多极力倡言贤能政治。差不多同时期,一些学者开始构想抗日战争结束后的中国政治,并提出了贤能政治的建设方案,强调中央政治与地方政治都应实现贤能政治,以达到政治上彻底刷新的目的。

此后,贤能政治一词在学术研究中少有提及。目前能够查证的相对早期文献出现在1986年,有学者系统地梳理了春秋战国时期的贤能政治,并且对其缺点与局限性展开了辩证的批判,这主要包括其阶级局限性、历史局限性与政治局限性。在贝淡宁关于贤能政治的代表作《贤能政治:为什么尚贤制比选举民主制更适合中国》(英文原著标题为The China Model:Political Meritocracy and the Limits of Democracy,以下简称为《贤能政治》)引爆学术界的争议之前,也有学者曾经将meritocracy翻译成贤能政治。如在第4版的《最新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中,meritocracy一词共有三种意义,第一种即为“贤能政治(由功绩显赫的人们执行的政治制度)”。很显然,这一翻译与后来贝淡宁《贤能政治》一书的用词不谋而合。

贤能政治成为学术界的热门话题,当然应归功于贝淡宁。2012年,贝淡宁即发表《贤能政治是个好东西》一文,从贤能政治与中国政治文化、与民主政治、与中国共产党的关系的维度,论证了在中国背景下复兴并重新解释贤能政治这一理念的极端重要性。此后,他继续在系列论著中倡议并不断完善其贤能政治观。

在《贤能政治》中,“贤能政治”又被译作“尚贤制”,且贝淡宁给出了具体的关于尚贤制的概念,即“尚贤制通过考试和几十年的训练挑选政府高级领导人”。贝淡宁指出,任何政治共同体都意欲建立一个“好的政府”(good government)。那什么是“好的政府”呢?对于这一判断少有争议的标准是:选民努力挑选明智的政治领袖、政府管理经济以避免财富集中在少数富人手中、政治领袖制定的政策不应破坏后代生活的环境、政治制度不能侵害社会关系或者过度惩罚那些力图使用和平方式解决冲突的人。“好的政府”的首要条件就是需要优秀的政治领袖,而这些政治领袖需要具备一些基本的领导能力。就这样,基于对“好的政府”和当前中国政治体系的理解,贝淡宁构建了一种适用于中国的民主模式,即贤能政治。

贝淡宁贤能政治观的推出,在学术界引起热烈反响。为贤能政治的辩护或支持贤能政治观的思想,一般有两个方面:一是证明中国有贤能政治的传统;二是建议结合时代或中国特色,完善贤能制度。如白彤东和陈祖为(Joseph Chan)分享了与贝淡宁类似的观点,即建立贤能政治与民主政治相结合的混合制政体。唐皇凤则提出了“新贤能政治”,主张建立一种精英遴选机制,即“在现代民主政治的基干和框架下,嫁接传统贤能政治的有益成分”。另有学者为贤能政治提出修正和完善意见。

对贤能政治进行批判的学者也不少。如在2017年4月召开的“贤能政治的可行性及其限度:儒学与自由主义的对话”高端论坛上,任剑涛质疑贤能政治并无合法的选贤任能的选择主体,这一理论本身并不能解决谁有资格来选你为贤、谁有资格来选你为能的根本问题。当然,对贤能政治最激烈的批判来自黄玉顺。在一篇商榷文章中,黄玉顺认为贝淡宁所倡言的“贤能政治”是一种反民主的政治理论,且充满着逻辑矛盾:它时而是民主制的对立物,时而又是民主制的补充物;时而坚决拒斥民主,时而又需要民主机制来保证其合法性。

鉴于“对贤能政治的批评往往立足于权力关系话语,关注的是权力归属的合法性问题与权力制约的可行性问题”,贝淡宁和合作者最近尝试了一种新的解决方案,即将贤能政治的权力话语转向伦理话语。为此,他们通过权力关系和伦理关系的对比,力图将权力关系解释为一种“单向主从制衡”,而伦理关系则是一种“双向伦理义务”。传统贤能政治实践被解读为一种“纵向伦理关系”结构,尽管“民”为目的性政治主体,但士因为负有限制规范君权以及教化民众之道义,所以由德才兼备之士执掌政治事务更具有政治正当性和合理性。现代贤能政治实践则被解读为“横向伦理关系”结构,基于双向义务的差序关系、合理的等级是可行的实践路径。而关于民主与尚贤能否相容的问题,贝淡宁和合作者最近的回应是“不存在绝对的民主制与绝对的尚贤制”,“维持现代政治的秩序与文化理应是多元复合的、随时空序列而进步的”。

从贝淡宁历次的回应看,贤能政治引发学术界争论的关键问题是尚贤与民主的关系问题以及贤能政治合法性论证问题。而关于尚贤与民主的关系,《贤能政治》的英文标题和中译本标题所传递出来的不同思想带给我们一些启发。根据英文标题The China Model:Political Meritocracy and the Limits of Democracy,它似乎要表达的是:鉴于存在精英政治(姑且保留meritocracy作为精英政治的原意)这种中国模式,民主要适用于中国,存在限制或者局限;而从中译本标题《贤能政治:为什么尚贤制比选举民主制更适合中国》看,其意义悄然变为:存在尚贤制与选举民主两种不同的民主模式,并不是所有的民主形式在中国都存在限度,像尚贤制这种贤能政治式的民主模式,与西式选举民主相比较,就更加适用于中国。仅从标题看,贝淡宁著作的英文版似乎主要研究的是民主在崇尚精英政治的中国模式下是有局限的,而中译本则是要证明中国存在一种比选举民主更适用的民主模式即贤能政治,或者说尚贤制。

但无论如何理解这一引发广泛争议的著作的两个版本用词的细微差别,从表面看,贝淡宁要论证的核心始终是如何以贤能政治取代民主,或者更具体地说,是如何为尚贤制提供确证的问题。在早期的论著中,贝淡宁总是力图基于尚贤与民主的对比而得出自己的政治结论。根据贝淡宁的系列论著,尚贤制的悠久历史与现实存在,使得“是否存在一种民主的中国模式问题”已经不再是一个真问题。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特殊的国家,尚贤制优越于民主制,或者说比民主制更适用于中国。很多学者也因此认为贝淡宁其实是反民主的。但矛盾的是,贝淡宁从尚贤制优于民主制这一理论出发而提出的现实政治方案,却是一种尚贤与民主的混合制度,他称之为民主尚贤制(democratic meritocracy)。尤其是在最新的回应文章中,他和合作者提到,这种中国式的“垂直民主尚贤制”需要“在高层尚贤中强化民主制度,在基层民主中培养尚贤风气”。那么,我们不禁要问,贝淡宁放弃了其早期贤能政治观对尚贤的坚守吗?或者说,通过尚贤与民主的融合,贤能政治的合法性就能够得到确证吗?为了弄清这两个问题,我们不妨先从贝淡宁贤能政治观的论证过程入手,以厘清学术界对贤能政治批评的核心问题。



贝淡宁对贤能政治的证成


贝淡宁贤能政治(political meritocracy)观的构建步骤是:首先,指出民主政治尤其是一人一票的选举民主存在四大难以解决的问题;接着,论证作为选举民主替代选择的贤能政治不仅在道德上可取、在政治上可行,并且能够帮助纠正选举民主的重大缺陷;然后,在创设贤能政治的具体选拔标准的同时,也提出了贤能政治可能存在的三大问题;最后,阐明贤能政治是一种只适合于中国政治环境的民主,即“中国模式”(the China model)。让我们先来梳理贝淡宁所界定的贤能政治以及相关的制度设计。

(一)何谓贤能政治

根据贝淡宁的论述,贤能政治的基本理念是,每个人在受教育和政治参与方面都享有均等的机会,但是每个人实际上所具有的政治能力不同,所以,“政治的任务便是挖掘出那些能力超常的人并让他们为政治团体服务”。贝淡宁强调,因为中国太大、太复杂,所以不同的时间和地方有不同的需要和优先选择,政治领袖的具体能力需要随着中国人民的实际需求而调整。同时,不同层级的政治领袖也应有不同的能力考核标准,而下面三种品质是任何层级的政治人才选拔都需要考量的因素。

其一是智识能力(intellectual ability)。对智识能力考察的必要性在于,“理解世界、以明智的方式应对危险丛生和迅速变化的世界,这些能力成为当今世界优秀政治领袖的基本要求,并且,政治领袖在这些方面的品质比人类历史上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贝淡宁认为,这种依据政治才能的考试选拔方式是相对公平的方法,因为它增强了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流动性。当然,这种考试制度与容易形成模板化、套路化的考试和答题一样,难以确定“上岸”的人究竟是考试技术好还是政治素质高。

其二是社交能力(social skills)。考试技术和学术贤能并不能为政务机构带来高效和活力,政务机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考虑沟通能力和情商对政治能力的重要性。该项能力考核面临的问题是,一个人的社交能力无法通过考试成绩加以判断。对此,贝淡宁提出将行政管理经历作为竞选者的报考条件,因为具有良好政绩的竞选者一般具有良好的社交技能。当然,政绩的衡量标准需要适时做出相应的改变,评判政绩的标准并非只取决于上层的决定,民众的想法和参考标准往往在政府做优先选择时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其三是美德(virtue)。一个拥有过人的智识能力和社交技能的人,如果没有“一心为民”的优良品德,不但有可能做出不道德的行为,甚或损害共同体成员利益。贝淡宁因此将美德视为三项品质中最重要的品质。但是,品德同社交能力一样,对它的考察无法从几张试卷上得出结果。对此贝淡宁给出的建议是,首先排除那些曾给共同体带来伤害的人,如有犯罪前科的人;优先考虑那些将民众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的竞选人,如曾长时间在基层工作或做志愿者的人;在高层政治领袖的选拔中,则应实施同级评估制,因为相同层级的人对彼此更加了解。

(二)为何是贤能政治

如今,民主已成为具有普遍性的政治价值:我国将民主确立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在西方,一人一票的选举民主在不同国家呈现出不同的实践模式;更有甚者,福山宣称“自由民主”或许是人类意识形态的终点和人类政府的最终形式,是“历史的终结”。在这样的理论与实践背景下,贝淡宁为什么要为中国选择一条替代民主的政治道路呢?贝淡宁的逻辑是这样的:一人一票的选举民主制存在无法克服的内在困境,而从中国的贤能政治文化和政治传统出发却可以构建出解决上述问题的新型政治模式,以作为选举民主的替代方案。

根据贝淡宁的论证,一人一票的选举民主存在四大问题。第一,多数人的暴政(the tyranny of the majority)。一人一票的民主选举程序通常会成为非理性和自利的大多数选民用来压迫少数人的“正当”手段,这会导致错误的政治政策的制定甚至恶政的推行,如英国脱欧公投、希特勒纳粹政权经选举而上台。第二,少数人的暴政(the tyranny of the minority)。少数财阀可以在民主的制度框架下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去影响政治程序和公共政策的制定,从而为自身攫取利益。这种形式的暴政具有一种隐性特征,即一人一票制会为选民提供一种虚幻的控制感,让选民误认为政治走向是由他们自己决定的。第三,选民共同体的暴政(the tyranny of the voting community)。在一人一票的选举民主中,非选民的利益无人代表。当选民与非选民的利益发生冲突时,非选民利益就会被忽视。例如在气候和环境问题上,选民更多会考虑有利于当前自身利益的政策,而忽视后代的相关利益,导致代际不正义。第四,竞争性个人主义者的暴政(the tyranny of competitive individualists)。选举民主中相互对立的各方竞争激烈,会导致社会冲突的加剧,使得竞争中倾向于和谐解决冲突的人处于不利地位。例如竞选者之间会竞相爆出对方各种丑闻,“负面选举造势”(negative campaigning works)或者类似于美国共和党与民主党之间的强烈仇恨,都会使得妥协与和解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变成贬义词。

有贝淡宁对民主的批判,自然就有对民主的辩护或对贝淡宁的反批判。批评者们的武器仍然是“民主”。因为历史地看,无论是“科举式”的考试制度,还是根据以往政绩经历、年龄性格等方面进行的政治考察,选拔政治领袖的决定权最终都归属于少数上层,且这种选拔通常都是低透明度的,是反民主的。针对民主支持者们对这一问题的反驳及其为选举民主提供的解决方案,贝淡宁又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否定。他认为,作为两种选拔政治领袖的模式或制度,选举民主与贤能政治绝非完全对立:选举民主是一种自下而上的选拔模式,贤能政治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选拔模式;但从终极目的上来说,选举民主与贤能政治殊途同归——“政治体制的目的应该是选拔能力超群、品德高尚的人作为领袖,这个观点无论在中国还是西方的政治理论和实践中都是核心内容。”

(三)如何实现贤能政治

贝淡宁承认贤能政治并非完美无缺。因此,基于以往的政治实践及制度构建之目的,他总结出了贤能政治走向实践时可能存在的三大问题。第一,权力滥用,尤其是腐败问题(the problem of corruption)。贝淡宁认为,任何在选贤任能的选拔模式下产生的政治领袖,都有可能会滥用他们的权力;对贤能政治实践而言,性质最严重的当数腐败问题。贝淡宁承认,腐败问题在崇尚选举民主的国家也存在,但是其对贤能政治的危害更大,这是因为在兼具美德和才能的选拔标准(同时也是民众对政治领袖的期待)下产生的官员,一旦在实际上做出与上述标准相悖的事情,则会降低“尚贤”这一标准的可信度,危及贤能制度存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甚至对政权生存造成威胁。第二,僵化问题(the problem of ossification)。贤能政治旨在选拔具有高超才能和美德的政治领袖,但在现实操作中,这些领袖有可能产生于相对单一的家庭、社会背景,如出生于经济条件较好的甚至享有特权的家庭。政治领袖背景的单一会带来政治等级体系固化,从而阻碍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流动。基于中国历史上的一些教训,贝淡宁认为,僵化问题同腐败问题一样,对尚贤制国家政治体制的威胁是致命的。第三,合法性问题(the problem of legitimacy)。腐败问题和僵化问题都有可能危及贤能政治的合法性,而合法性又关乎政权的生存,所以,保持政治合法性是贤能政治走向实践的关键所在。

为使贤能政治落到实处,贝淡宁设计出理想的垂直民主尚贤制(democratic meritocracy)模式:基层民主+高层尚贤(a vertical model:democracy at the bottom,meritocracy at the top)。关于这种理想模式,贝淡宁融合了民主的规模等多种理论。他认为,共同体越大,权力越倾向于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这不仅仅是出于政治效率的考量,还是基于政治的道德使命。因为高层领导选拔所涉及的规模大,民众对候选人难以有充分的了解,并且高层政治领袖的决策影响广泛,故而对其能力和品质的要求会更高更严格。贤能政治模式所选拔出的领袖往往更具有全面、长远的眼光,所以,对于高层领导的选拔来说,贤能政治更具优势。当然,高层尚贤制的实行是有条件的,即在一党治国的背景下才行得通。但即使如此,贝淡宁认为,高层尚贤同样会遇到前文所说的贤能政治可能面临的那些问题,如腐败、僵化与合法性的问题,尤其是统治合法性问题。

相比于政治的高层更适合贤能政治,基层却更有利于民主的实施:由于基层的规模较小,人们对政治候选人的能力和品德更了解;而且,在小规模的政治共同体中,即使民主措施失败了,其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也更小;此外,地方事务与人们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所以,人们更易产生共同意识,在基层践行民主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关于“基层民主+高层尚贤”模式,还有广阔的中间地带留白,即在高层和基层之间还有一个中层界面。在这样一个中间地带,究竟是应当尚贤还是民主,贝淡宁的建议是“中层试验”——“中央政府会先判定下级单位里哪些政策起作用,再将值得借鉴的经验推广到全国各地”。这里涉及的政策经验,涵盖经济、社会、政治等多重领域,其中也包括政治领袖的选拔。

贝淡宁给予这种模式高度评价,认为它是解释中国过去30多年成功经验的关键。而这种“基层民主+中层试验+高层尚贤”的模式,正是贝淡宁口中的“中国模式”,他认为这种模式适合中国,也只适合中国。说它适合中国,是因为选贤任能是中国政治文化的核心,在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而对于早已实行一人一票选举民主制的欧美国家而言,无论是在历史的、心理的还是哲学的层面,民众都不可能接受高层尚贤的模式。因此,从政治现实来说,这种模式只适合中国。

综上,贝淡宁早期创设的贤能政治,更像是一种改良了的政治选拔制度。它既有传统的意义,比如强调使用像科举制那样的考试形式,对政治官员的德、能、才等方面进行考察;同时,它已经不同于传统意义的科举制,如其关于社交能力的考察,很显然受到了选举民主制的深刻影响。



从尚贤到民主:贝淡宁贤能政治观的概念及逻辑遭遇的批判


贝淡宁贤能政治观早期遭遇的批判,首先是对其概念与逻辑的批判。根据贝淡宁的论述,中国政治文化中富有“尚贤”的传统,这种传统使得中国政治可以采用、事实上也正在实行一种独特的制度模式,即尚贤制或贤能政治。这是一种超越于西式选举民主的制度模式。但从尚贤推导到一种民主的中国模式,贝淡宁在概念建构与逻辑论证方面,都遭遇了学术界有针对性的批判。

(一)概念建构的偏误

在贝淡宁的贤能政治观中,涉及的主要概念有political meritocracy、贤能政治、尚贤制、选举民主制、中国模式等。批评者们认为,这些概念从建构开始,即存在严重的偏误。

首先,political meritocracy并不等于贤能政治。一般认为,贝淡宁所使用的meritocracy一词,沿用的主要是迈克尔·杨(Michael Yong)在The Rise of the Meritocracy(《精英主义的崛起》)中的关键词meritocracy,该词本义为“精英主义”。但是,贝淡宁在《贤能政治》一书中把它置换成了中国儒家传统中的“贤能”思想。虽然贝淡宁在meritocracy前加上了political,有意强调“政治上”的精英主义,但是“精英主义理论与儒家关于自愿服从和政治权威的经典理解并不相符”。黄玉顺一针见血地指出,“精英政治”是纯粹的西方政治话语,它既不与民主制对立,也非民主制的普遍本质,它其实是民主国家在一定阶段的一种政治现象;但是“贤能政治”或“尚贤制”则在本质上与民主制相对立,是反民主的。张师伟则从具体制度层面辨析了“贤能政治”与“精英政治”之间的本质区别:精英政治或者说political meritocracy更偏重于政治领袖的血缘与经济要素,贤能政治则更重视政治领袖的品德与才能(尤其是品德),相比较而言,前者更具有结构上的确定性。贝淡宁用meritocracy来指代“贤能政治”,其概念建构从一开始就走入了误区。

其次,贤能政治并不等于尚贤制。贤能政治与民主政治处于同一位阶,包含选拔制度、治理方式、理念、权力机制等多方面内容。但贝淡宁所论述的政治领袖的选拔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贤能政治,实则是贤能政治下的选拔模式,即尚贤制。将贤能政治局限于政治领袖的选拔层面,显然是贝淡宁窄化了“贤能政治”这一概念。

此外,一人一票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主政治。作为一种政治观念或价值追求,民主是为了防止公共权力异化,即通过公民权利来约束公共权力的行使,避免权力被滥用,进而追求建立一个主权在民的“好的政府”。一人一票只是民主政治下一种选拔任人的方式,而民主政治是一个涵盖更广泛的概念,是多种民主制度构建完善以成体系的政治理想或政治目标。贝淡宁指出的民主政治的四大问题事实上都是针对一人一票的选举民主制度,他自己甚至明确表述过:“我的目的只是想对这样一种观点提出怀疑,即一人一票是选择领袖制定良好政策的最不坏的方式”,“所以,我要批评自由和公平的选举的主要缺点”。

(二)比较对象的错位

贝淡宁贤能政治观的核心在于以尚贤制取代选举民主制,但批评者们认为,他对二者优劣的比较,事实上是难以成立的。

首先,作为选拔标准的尚贤制不宜直接类比于作为选拔程序的选举民主制。尚贤制强调的是选拔标准——品德与才能,而一人一票制强调的是选拔程序——选票面前人人平等,“二者一为政道,一为治道”,不宜简单地比较孰优孰劣。而且,就操作层面来看,尚贤制的选拔倾向于自上而下,而选举民主是自下而上,两者与其说是对立的,倒不如说是互补的。

其次,作为理想形态的贤能政治不宜直接类比于历史与现实中已成定制的民主政治。我们知道,贝淡宁所构建的是一种不同于中国传统贤能政治的新型贤能政治,他“遵循着从中国传统贤能政治思想到政治实践,然后再由政治实践到理论提升的过程”。换言之,贝淡宁的贤能政治实为一种政治理想模式。而与贤能政治处于理想构建阶段不同,民主政治却是一种已有长久历史的现实政治制度。事实上,贝淡宁所概括的选举民主制的那些弊端,并非来自民主的理想模式,而是来自民主的各类实践。而关于民主的理论或者理想模式,贝淡宁其实着墨不多。很显然,用一种理想状态的贤能政治去否定现实中的民主政治,尤其是以局部实践失败或者失效的选举民主来指代一般意义上的民主政治,是有失公允的。

贝淡宁在著作中所质疑的选举民主制,其实主要是美国的民主实践。但在现实经验中,民主是有多种模式的。欧洲、北美、亚洲及其他地方,民主制度的实践在程序、具体制度和结果等方面各不相同;还有中国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也正在为民主理论与实践提供更多的模式与可能。相反,为何美国就是民主政治的最好代表,为何美国的一人一票制就代表了民主政治,贝淡宁并未就此给出相关解释。

(三)合法性、尚贤与民主关系的混乱

对贝淡宁贤能政治观的反驳与批评中,最为根本同时也最为激烈的是对贤能政治合法性、尚贤与民主关系的质疑。其中,对贤能政治合法性的诘问主要针对的是贤能政治中的权力来源和制约问题。一方面,贤能政治没有解决权力来源的合法性论证。贤能政治中贤能者权力/权利的获得是通过非公开、非透明的非民主方式,这种将选拔权仅赋予少数高层政治领导的选拔方式,既无法保证选拔过程的公正,也无法在理论上论证其政治不平等的合理性。另一方面,贤能政治没有对贤能者权力进行制约的根本性制度设计,贝淡宁强调贤能者通过对儒家经典中政治领袖美德的培养来避免被权力腐化的可能。但现实经验表明,没有制约的权力只会滋生腐败,任何依赖个人道德品性的政治设计,要么是“大饼政治”,要么是缺乏现实基础的幻想。

正是基于此,贤能政治甚至被批判带有“人治”嫌疑。如刘京希指出,贤能政治最为致命的软肋在于,其“无力更无法从根本制度层面,解决权力的来源和权力的制约这两个关涉政权合法性的根本性问题”,从而导致贤能政治有可能沦为以个别精英人物为政治主体的人治主义。黄玉顺更是认为,贤能政治本质上是一条回归前现代之路。



正当性与证成性:贤能政治难以自证的合法性


综合来看,贝淡宁贤能政治观遭遇的批判中,最致命的即是对贤能政治合法性的质疑。而从本源性的角度来说,政治权力的来源、获得以及变更都需要合法性(legitimacy)的论证。卢梭认为,“即使最强者也不能总是强大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权力转化为权利以及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可见,从后果论的角度来说,在政治生活中,政治权力结构、行使政治权力的方式、政治秩序和政治关系的稳固总有合法性(或正当性)的诉求。下面,循着既有的关于贤能政治合法性的批判,本文拟从剖析合法性概念内涵入手,从正当性与证成性两个维度来说明为什么贤能政治的合法性难以得到确证。

(一)legitimacy概念辨析

在汉语学术界,legitimacy存在两种译法,一是“合法性”,二是“正当性”。而西蒙斯(A.John Simmons)对合法性的分类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两种译法背后的深意:“有时我们说政府具有‘合法性’,仅仅指这个政府是以正当的途径上台的。而有时我们称其为‘合法’,仅仅因为它是好政府(也就是说政府为其公民谋福利,而且公平,能够与时俱进),而不管它是如何掌权的”;抑或某政权组织得到国际承认,或在一定领域内进行有效且没有争议的统治,在这种情况下,其也是合法的。

与此相联系,周濂从词源角度分析了legitimacy的道德维度,将其译作“正当性”,并将西蒙斯对合法性的阐述划分为“政治正当性”(political legitimacy)与“证成性”(justification)两类,而政治正当性与证成性是分别从不同进路来评估政权组织权力的。其中,政治正当性是一个“回溯性”的概念,其关注的是权力的来源和谱系,体现的是从“发生的进路”去评价权力或国家的形成;证成性是一个“前瞻性”的概念,其关注的是权力的效用和达成的目的,体现的是从“目的的进路”去评价权力或国家的表现。正当性涉及“国家与个体主体之间的特殊关系”,证成性涉及“国家与作为政体的主体的一般关系”。政治正当性与证成性的相关关系是,证成性在逻辑上优先于正当性,但任何权力都无法从其证成性上推导出其正当性。国家政权的建立是以某个目标为导向的,所以从逻辑上说,目的进路的证成性优先于正当性。

事实也是如此。任何一个国家或者政府,只要不是极度无能或者彻底的无政府主义,都会具有一定的证成性:它总能在一段时间、范围内或一定程度上维持社会的稳定、秩序,以及为其民众提供或多或少的福祉。但即使如此,这些证成国家的理据(证成性)皆是从国家的性质或功能出发的,它们既不能证明政治权力的来源一定正当,也无法解释为什么该政治权力必然能够对具体的个人拥有某种控制或者强制力(如有权要求民众服从或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准则等)。概言之,政治权力的证成性无法解释政治正当性问题。故而,作为政治权力的不同道德评价进路,正当性与证成性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一个政府即使拥有强大的证成性,也无法由此推导出其具有政治正当性;相应的,一个拥有正当性的政府并不能确证其证成性。而且,如果一个原本具有正当性的政府在后来的发展中滥用权力并导致社会动荡不安、民不聊生,则该政府不仅缺乏足够的证成性,反过来也必然会削弱其正当性。

(二)贤能政治合法性论证的逻辑

在贤能政治的构建中,贝淡宁的合法性论证具有“中国特色”,即他认为,贤能政治优于选举民主是因为尚贤制选拔出来的贤能者能够更好地增进民众福祉。尽管他并没有充分地论证为何贤能者就一定能够增进民生福祉,但至少可以确认,在贝淡宁的理论中,民生福祉是合法性的重要基础。其完整的逻辑链条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贤能政治是中国政治历史上的主流,历史性构成贤能政治今日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来源。如贝淡宁指出:“中国的历史很复杂,但它的主流政治文化基本还是以我论著中所述的贤能政治为标准的。”历史发展造就了贤能文化的影响深远,也使得今天的民众普遍支持贤能政治。

第二,贤能者具有更高的政治才能和道德品质,更能够制定出好的政策,因此更应该具有某些政治权利/权力。这是贝淡宁思想中隐含的关于贤能政治合法性的重要来源,且贯穿于其整个思想体系。如在贝淡宁和汪沛合作的著作Just Hierarchy(《正序论》)中,这一合法性来源被概述为“合理的、正当的政治不平等”。他们认为,世界上存在各种不平等关系,如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平等、公民之间的不平等、国家之间的不平等以及人类和动物之间的不平等……但这些不平等并非都是不正义的,社会情境或具体语境会决定哪些不平等是合理的。具体到公民之间,合理的不平等主要是指人们拥有不平等的政治权利/权力,而“如果政治制度选择和促进能力高于平均水平的政府官员,并愿意服务于政治团体,而非私人和家庭利益,那么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等级制度则是合理的”。

根据这种“正当的政治不平等”理念,贤能者与普通民众之间在政治权利/权力上的不平等是合理的,因为政治权利/权力的掌握需要某种准入资格,贤能者因政治能力、道德品质方面更胜于普通民众而具有这项资格,所以应该拥有更高或更多的政治权利/权力。这里隐含两个层面的准入资格或者说政治不平等:一是从非贤能者(未进入政治体制内的普通民众)到成为贤能者的资格;二是从没有选拔资格到拥有选拔资格。为了论证这种不平等是正当的,他们分别使用了两个三段论来证明贤能者的合法性以及选贤者的合法性。

第三,贤能者能够更好地增进民众福祉,而民众福祉是重要的合法性来源。为了论证这一观点,贝淡宁的三段论是这样的:(a)政治共同体的目的是更好地服务民众,保障民众物质需求;(b)与贤能政治相比,一人一票民主选举并不能那么好地完成这一目标;(c)为了实现共同体的目的(服务民众),应该选择贤能政治。针对前提(a),即政治共同体的目的问题,贝淡宁和白彤东都认同为民众服务、满足民众物质需求是共同体的目的,他们都认为这一目的不仅存在于中国儒家思想,而且可以从现当代思想家那里得到支持。针对前提(b),贝淡宁重点讨论了选举民主制的四大问题和贤能政治的三大弊端,力图在两者的比较中证明贤能政治相对于选举民主的优越性。

(三)贤能政治正当性的无法证成

根据贝淡宁的逻辑,我们且来看看贤能政治的合法性能否确证。

第一,关于历史性作为贤能政治合法性的来源。确实,悠久、丰富的历史文化和政治传统是我们理解和发展当代中国政治的宝贵资源。但必须注意的是,任何历史经验和传统的利弊都需要在其生发的具体历史阶段中来判定。对于当今中国而言,以往的传统、习惯等都经历了打碎、重塑的过程。中国共产党“取得政权之后,中国政府对社会进行了许多大规模的工程式的改造,这些改造都旨在改变国家性质、社会性质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所有这些改造工程都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社会的各个群体”。譬如,中国古代贤能政治的代表——科举制,其为隋唐明清时期的人才选拔、政权巩固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随着历史的发展,这项制度无法满足政治发展的时代需要,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如今民主意识、民主精神已经逐渐发展为具有普遍性的政治观念,中国也将民主确立为核心价值观之一,今天中国政治制度的选择与定型,尽管确实受到了传统历史文化的影响,但它更是中国共产党的使命、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现实结合的结果,而非因为它契合了历史上的某种主流。

此外,贝淡宁合法性论证中提及的一人一票制选举民主所暴露的那些问题,或许不是民主价值的问题,也不是民主政治本身的问题,而是践行民主的过程中没有建立良好的民主文化,或者只是因为民主质量太低,某些民主模式的强行推广而造成的水土不服。因为个别模式的不完善而放弃民主政治本身,有因噎废食之嫌。用具体形态的民主的缺陷来确证贤能政治的合法性,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

第二,关于具有更高政治才能和道德品质的贤能者是否必然享有更多的政治权利/权力。“越是贤能者权越大”是一种典型的“正当的政治不平等”理念,即贤能精英与普通民众在政治权利/权力上的不平等是合理的,因为政治权利/权力的掌握需要某种准入资格,贤能者因政治能力、道德品质方面更胜于普通民众而具有这项资格,所以应该拥有更高或更多的政治权利/权力。无论基于逻辑还是基于历史,准入资格都不能作为合法性基础,人们凭借政治才能和优良的道德品质并不必然地拥有更多更高的政治权利/权力。尤其是进入近现代以来,随着人权理论与制度的发展,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成年公民都拥有不可剥夺的政治权利,且这些权利具有某种“生来即有”的性质;除了成年和国籍等要求之外,几乎无须任何其他的准入资格。相反,对这些权利的剥夺却需要理由,如因违法犯罪而依法被剥夺了一定年限的政治权利。拥有政治才能和拥有政治权利/权力之间并没有必然关系,比如政治学教授比普通民众掌握更多的政治学知识,但他们并不能因此而比普通民众拥有更多的政治权利/权力。

贝淡宁的这种“正当的政治不平等”理念,与其说是哲学论证的结果,倒不如说是一种道德直觉。而这种所谓的先验的不平等直觉,早就遭到了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等人的政治平等理念的批判。达尔认为,现代社会有两个不证自明的预设:一个是道德判断(moral judgement),即“所有的人都具有平等的内在价值,没有一个人在本质上优于他人,每个人的利益必须得到平等的考虑”,此为内在平等假设(assumption of intrinsic equality);另一个是审慎判断(prudential judgement),即“在成年人中,没有人比其他人更有资格执政,没有人因此应该被赋予对国家和政府完全和最终的权力”。正是基于这两个预设在任何合理、公开的公共话语中都难以被否决,达尔主张,道德判断和审慎判断都充分说明了政治平等的合理性和可欲性,并支持政治平等作为一个政治价值或目标。

综上,理论与实践都证明,没有人拥有与生俱来或自然命定的权威去统治别人,我们每个人的利益都是平等重要的,而对这些平等利益的平等考虑,最好的保障是政治平等。因此,即使贤能者和高层官员具有比普通民众更高超的政治能力、更优秀的道德品质,他们也不应因此比普通民众拥有更多或更高的政治权利/权力,或者,至少他们的政治权利/权力不应该源于他们的政治能力和道德品质。

第三,关于德才兼备的政治领袖能否更好地实现民生福祉的问题,贝淡宁并未确证,而是认为这一问题最终还是“只能通过民主改革来解决”。当然,更重要的是,“为民众提供福祉”体现的只是合法性的证成性而非政治正当性,而正当性才是政治权力的关键指标,乃至公民履行其政治义务的根据。在既有的政治实践中,权力即意味着一种支配—服从关系,而这种关系的确立与维系需要借助于习惯、个人利害、情感或理想等因素,更需要正当性的信念。正当性是解释支配关系的中心议题,任何不平等的权力分配以及任何形式的支配—服从关系都需要提供道德依据来证成自己,这种确证即为正当性,它取决于群众的授权。也就是说,正当性以尊重被统治者的政治意愿(political will)为前提。一个政府如果不具备正当性,那么其对个人的要求便不具备道德约束力;一个只具有证成性而非正当性的政府(或国家),仅赋予“公民以道德上的理由避免削弱它”以及可能的道德理由“去积极地支持它”。正当性是政府(或国家)必须具备的强道德约束,正如艾伦·布坎南(Allen Buchanan)所言:“一个政治实体具有政治权威(political authority)的条件是,除了其拥有政治正当性之外,还有权得到其规则范围内的人的服从。换句话说,对于拥有政治权威的实体来说,若想要强加其规则,人们是有服从的义务的。此观点可以这样表述:如果说X有权使得P服从其规则,这意味着如果P不遵守X的规则,P就是在对X犯错。”

可见,政治正当性不但是政治权威的基础,还是公民政治义务的道德前件;贤能政治的合法性论证即使强调了“满足民众福祉”这一个证成性条件,但显然并不能充分地证明其政治正当性。聚焦于贤能政治的“证成性”而非“正当性”,会导致两方面的后果:一方面,在理论上,贤能政治无法证明公民的普遍政治义务;另一方面,在实践上,贤能政治可能会在制度设计上忽视对公民政治意愿的尊重,进而陷入权力维系的风险。



从基层民主到高层尚贤:贝淡宁贤能政治的制度设计缺陷及其补正


为了应对尚贤与民主对立所带来的合法性危机,贝淡宁为贤能政治设计的制度方案即民主尚贤制,尤其是这一制度的第三种模式——“垂直民主尚贤制”:基层民主+中层试验+高层尚贤。这是一种典型的将尚贤与民主融合的制度模式。但即使贝淡宁为尚贤与民主的融合做出了努力,无论从中国模式的“垂直民主尚贤制”还是东亚社会的“复合民主尚贤制”看,贤能政治要适应不同的文化与制度,在现实中可行,需要具备更多的补充条件。

(一)关于基层民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问题

贝淡宁为贤能政治在基层所做的修正,就是基层民主,既避免全面民主陷入一人一票制的固有困境,同时又可以弥补尚贤制在基层的水土不服。根据贝淡宁的理论,在基层,由于当地人更了解地方候选人的优缺点,因此他们可以做出知情的、负责任的选择,适宜于采用民主模式;同时,地方政府利害攸关的问题相比中央政府的影响要小,因此即使地方领导人不那么贤德也贻害较小。

基层需要民主,但基层仅有民主也是不够的。首先,当地人也许真的更了解本地区的候选人,但他们选择的标准或动机可能也更容易基于个人利益或小圈子利益而与候选人的才能、美德无关。一般经验表明,腐败、裙带关系和贿赂现象等不正当行为在基层反而最为频繁。其次,基层的政治后果虽相对中央来说是比较小,但对于生活在当地的人们来说,却并非如此,其感受也许反而更深。比如说,如果地方政府不能很好地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不能保障人们的人身或财产安全,那么当地人的政治社会生活就会遭受全面的损害和影响。因此,基层在追求民主的同时,也对领导人的德性和基层治理效能有着一定的要求。

基于这一理念来审视历史与现实中的贤能政治,我们发现,并不存在纯粹的基层民主。在传统贤能制度模式下,政治选拔崇尚的是基于血缘与地缘纽带的宗族与士绅,宗族选拔认可的是血缘面前的人人平等,而士绅遴选则强调的是个人的德才,尽管这可以看作是一种朴素的“民主+尚贤”模式,但仍然由于缺乏内生性而陷于治理效能低下。而今天,我们的基层政治普遍提倡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其中法治维度的引入,可以说超越了传统贤能政治,可以成为贝淡宁话语中“垂直民主尚贤制”模式在中国基层政治的有益补充。

(二)关于高层尚贤的“贤能”标准与容错纠错问题

高层尚贤论的关键在于谁以及如何确定贤能者与选贤者的问题,贝淡宁将这两项权利/权力都赋予了少数人,因为在贝淡宁看来,贤能者能够做出更好的政治决策。但贤能的标准由谁制定、由谁掌握,贤能者决策的后果尤其是错误后果由谁承担,这是高层尚贤需要解决的问题。因为贤能者也是一些具体的人,即使其真的具备高超的政治能力,但他们仍有可能偏爱或持有某一特定的价值观;“即使是一位富有同情心的领导人做出的决定,也会使得社会的某一部分人群比其他群体收益更多”。抑或,诚实和称职的政治领导人并不必然会对公民的需要和关切保持敏感并做出反应。那么问题来了:当贤能者的决策与多数人的意愿相悖时,或者说,当某项政策基于偏见或者错误而带来不良后果时,我们该如何应对?

对此,贝淡宁的解决方案是引入民主机制,以“遏制自我吸收和过度成就的政治精英的过度行为”。具体地说,这种民主机制的引入,可以通过权力制衡与民主动员,来破解阶层固化,并促进高层自律,即贝淡宁提及的东亚社会的“复合民主尚贤制”。

现实中成功的案例即新加坡的“好的政府”实践,其确立的“好的政府”的标准是廉洁高效。为了确保政府的“廉”与“能”,新加坡长期是人民行动党一党独大,体现出明显的高层尚贤的特点,但同时通过权力约束确保“好政府”同时也是“强政府”。在新加坡,反对党尽管政治话语权越来越重,但并不能够对人民行动党形成足够的制衡。为了防止因此可能出现的阶层固化、政治僵化以及“不平等的意识形态”,新加坡废除了对互联网的政治审查,主动拓展政治竞选的空间,并在社会生活尤其是教育领域消除不平等现象,最大限度地保证社会的流动性以及对高层贤能者的外在压力。而为了解决高层尚贤可能带来的腐败问题,新加坡高薪与严法并行,尽管没有国家体制层面的权力制衡机制,但也成功地遏制了高层贤能者的腐败动机。在透明国际的腐败感知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CPI)和世界银行的腐败治理控制指标上,新加坡一直是世界上腐败最少的国家之一。此外,日本近代转型与其精英自律,越南执政党自我革命、完善选举与监督机制等,都是东亚国家贤能政治的自我调适。在贝淡宁看来,由于国家任务、治理规模以及制度、文化等差异,新加坡、日本和越南等国家的“复合民主尚贤制”对中国只有有限的借鉴意义,中国仍然需要探索属于自己的制度选择。

(三)关于中层试验的稳定性问题

贝淡宁清楚地知道,只有成功的试验能够得以推广、失败的试验得到及时终止,中层试验才是有意义的。但问题在于,中层试验成功或失败的判定,往往取决于高层贤能,而前文已述,高层领导即使能力超群,其决定仍然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利益、意识形态等的影响。所以,中层试验具有强烈的主观性,或者说其稳定性存疑。对此,贝淡宁给出的应对之策是,“强调有意义的生活不仅做职业官员这一种途径”,给予“非政治”职业更多的社会尊重和物质价值,进而寻求“来自民众的压力”。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贝淡宁建议政府成立社会科学专家顾问团,以便用更加科学的方法对付争议性的问题。但问题是,“专家顾问团”也是另一种形式的“贤能者”,以相对比较民主的那部分贤能者来约束不那么民主的那部分贤能者,这似乎就是贝淡宁对中层试验稳定性问题的回答。

很显然,贝淡宁关于贤能政治的制度设计,从最初的“基层民主+中层试验+高层尚贤”,到今天主张的“在民主中尚贤,在尚贤中民主”,一直处于不断的自我修正中。从早期的貌似民主与尚贤融合实则将中国分为三个不同的社会——高层尚贤社会、中层试验社会、基层民主社会,到最近文章中强调“在高层尚贤中强化民主制度,在基层民主中培养尚贤风气”,贤能政治正在慢慢修复早期尚贤制合法性论证的缺失。当然,这种改善与其说是通过将贤能政治的讨论引向伦理关系叙事所实现的,倒不如说是回到了问题的本源,即通过对具体制度设计中“民主”定位的调适,最终实现了尚贤与民主的融合。



“尚贤+民主+X”:一种可能的“贤能民主”的解决方案


贝淡宁提出贤能政治观的初衷,是为了构建“好的政府”,尤其是构建一个“好的政府”的中国方案。但这一理论显然并不完美,其制度设计也远非中国政治的终极解决方案,其要延展到其他文化背景下形成一种普遍性的理论与制度,更需要补足一系列充分必要条件。但即使如此,贝淡宁贤能政治观的提出,仍然具有积极意义。

第一,贝淡宁对贤能政治历史资源的挖掘及其关于贤能政治与选举民主的比较,为重新理解民主理论提供了新的视角。我们知道,在西方世界的传统理念中,选举民主即使不是完美的,也是迄今最好的制度选择。伴随这一理念的,还有西方世界强烈的传教冲动及其源远流长的历史传统,这一传统可以追溯到基督教早期对关于道德和政治的“真理”(true)的传播。如今,民主原教旨主义取代了宗教原教旨主义,西方世界的主流理念是:“好”的民主国家就是通过一人一票选举政治领导人,其他国家则是政治合法性存疑的“威权”国家。以这种先入为主的视角看待中国,自然无法看到一个真实的中国。所以,西方学者批评中国政体不够民主,其实就是站在“西式”民主的角度,与其说他们批评的是中国不够民主,不如说他们是在批评中国不够“西式”。

换言之,在并不足够了解中国的情况下或者是在意识形态影响下,以“主导者”的身份或视角评判中国政治,这是西方社会的一贯传统。贝淡宁的贤能政治观可以说打破了这一传统,是一种基于中国自身独特视角来看待和理解中国政治体制的新尝试。正如贝淡宁所说:“中国式的民主贤能政治,是当代世界中唯一可以替代自由民主的方案(尽管它作为一个理想模式目前还非常地不完美),而我则坐在这场实验的前排。”

第二,贤能政治即使不是一种完善的政治方案,但至少可以作为对代议制民主理论简单多数决定的一种修正与补充。在一人一票的选举民主中,参选人往往为赢得选票而许下虚无缥缈的承诺,竞争党派往往更关心如何获得选票而不是如何更好地治理国家。高层官僚尽管自认比普通民众更优秀,但也无法处理和解决民主国家在21世纪初面临的危机。政治领袖的态度和能力问题使得西方民主面临双重代表危机:民选代表或选举民主(elected representatives or electoral democracy)的危机;选定代表或官僚体制(selected representatives or bureaucracy)的危机。这双重危机直接影响到西方当代民主国家的可能性、行动力和公信力。对此,民众期望自己选出的政治领袖能有更高的道德品质,更致力于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更有能力为民众谋取福利。民众对当选者品质能力的这种期待,反映了在西方选举民主的政治框架中,即使政治平等理念和选举民主文化早已根深蒂固,仍有贤能政治的诉求,“人们正在寻求选举有能力的人,并愿意根据他们交付结果(对参选时所做承诺的兑现)的能力来认可他们的指挥地位”。对政治领导人道德品质和政治才能提出要求,不仅是中国式贤能政治的特点,也可以作为选举民主简单多数决定制的重要补充和修正。

第三,重新思考政治合法性问题。西方国家政治合法性的表达方式和工具是选举民主,意在表达掌权者对国家权力的掌握是经过人民同意的,是正当的。这种合法性的表达主要诉诸道德层面,即政治正当性。但如今,随着人们越来越质疑选举民主下产生的领导人的执政能力,政治正当性对政治系统的解释已经不再充分。民众不仅看重选举参与的过程,还注重选举产生的实际效果,这是从人们对政治制度或政策实施的态度来解释政治正当性,即证成性。中国的政治文化和政治制度强调民主的实质、民主的质量,因此证成性尤为重要。贝淡宁所构建的贤能政治便是以此为目标的尝试,但遗憾的是,它缺乏相应的政治正当性以确立其道德意义,并且由于制度设计的不完备而存在丧失制度有效性的可能。

综合来看,贝淡宁的贤能政治观遭遇了很多非议,贝淡宁及其合作者们也一直在不断地修正与完善其理论论证与制度设计。在某种程度上,他们关于具体制度的完善是相对成功的,但关于合法性的论证仍然备受批判。总结围绕贤能政治合法性的批评与反批评意见,我们可以发现,“好的政府”的合法性主要来自三个维度。一是政治正当性,如基于人民的同意或者授权。但贤能政治不能自动获得政治正当性,它需要引入民主机制,需要扩大正式制度的参与和广泛的政治动员。二是证成性,即治理绩效,如稳定的政治秩序、优良的公共物品提供与公共服务等。贤能政治是治理绩效的必要条件但非充分条件,需要辅之以法治、权力制衡机制等,才能成为善政。三是政治合法性在特定时空的延展性,如在不同制度、文化背景下的适应性以及在不同历史时代的延续性等。

显然,贝淡宁的贤能政治还未能达成一个真正的“好的政府”的标准,其“好人+能人”的单一政治选拔标准在政治正当性、证成性与延展性上都有很大的争议空间。正如邓小平多年前告诫过的那样,“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所以,不是有好人就会有“好的政府”,相反,只有“好的政府”才能激发人性中那些美好的东西。同理,“能人政府”“强人政府”也不等于“好的政府”,历史已经用很多教训证明了这一点。无论是根据贝淡宁的逻辑,还是从传统贤能政治经验到今天中国乃至东亚社会的各种贤能政治实践看,对于“好的政府”,“好人+能人”或者说“尚贤”是必须的,但仅有“尚贤”肯定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尚贤与民主的真正融合。对于“好的政府”或者说一种可欲可取的政治模式,“尚贤+民主”是基本内核,此外还要有一些其他的制约因素,以最终形成“尚贤+民主+X”模式,我们姑且称之为一种“贤能民主”模式。这个X可能是宪法制度,可能是法律传统,可能是历史文化,也可能是社情民情,总之,它代表的是特定国家在特定历史阶段某种影响政府质量的关键因素,也代表的是政治发展模式的无限可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贝淡宁的贤能政治观是有缺憾的,它缺的是合法性的确证;同时,通过尚贤与民主的融合,贝淡宁的贤能政治观又是开放的,它在为“好的政府”确立贤能的政治领导人这个要素的同时,又为不同国情下的贤能政治实践添打各种制度补丁提供了无限可能。


责编 |  赵浩然

一审 |  樊天奕


文章来源叶娟丽,王瑞.贤能政治的缺与补——兼与贝淡宁商榷[J].探索与争鸣,2024,(09):57-72+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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