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山东泰安女律师高丙芳因代理农民工讨薪案被控虚假诉讼罪在山东泰安岱岳区法院公开宣判,高丙芳律师被判四年,高律师当庭表示上诉。
宣判过程中,高丙芳律师听到部分内容后,提出异议并强烈抗议。辩护人亦认为,本案不具备宣判条件,相关事实尚未查清,关键证人没有到庭,与定罪量刑、罪与非罪的相关证据也没有调取,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后休庭…… 再次开庭,宣判在高丙芳律师的高声抗议中进行。
12月20日,山东泰安女律师高丙芳因代理农民工讨薪案被控虚假诉讼罪在山东泰安岱岳区法院公开宣判,高丙芳律师被判四年,高律师当庭表示上诉。辩护人对这一判决深感遗憾,它挑战了基本的法治底线!
在进法院时,张新年律师发现岱岳区检察院出庭公诉人员在检察院干警的护送下,手持防爆盾进入岱岳区人民法院,经辩护人提出异议,检察院的警卫人员已被法院安保人员赶出法院。
范辰律师称,“这是不祥之兆,高律师难逃一劫。检察官法警护送,手持盾牌进入法院,谁是敌人?明明是做坏事后的心虚,为高律师心忧”。
宣判过程中,高丙芳律师听到部分内容后,提出异议并强烈抗议。辩护人亦认为,本案不具备宣判条件,相关事实尚未查清,关键证人没有到庭,与定罪量刑、罪与非罪的相关证据也没有调取,应当恢复法庭调查,目前休庭中…… 再次开庭,强推,宣判在高丙芳律师的高声抗议中进行。张丽审判长一边读判决书,高丙芳律师一边自我辩护,法庭一片混乱。新京报此前报道,本案的第一被告人高丙芳系山东某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庭审中,公诉人指控其在一起75名农民工向工程总包公司讨薪的诉讼中担任原告代理人时,涉嫌虚假诉讼罪。此次刑事诉讼的另外两名被告人为分承接工程的米某某和雇用上述75名农民工的包工头陈某某,两人被控罪名同为虚假诉讼罪。
该案源于一个层层分包的工程项目。项目完工后,上游包工头拖欠了米某某大部分工程款,米某某自掏腰包给农民工结清了工资。事后为了方便讨薪,米某某找到高丙芳做代理律师,在农民工已经拿到工资的情况下,以他们的名义起诉了工程总承包企业欠薪。公诉人认为,2019年10月,被告人高丙芳授意米某某、陈某某,捏造75名农民工从陈某某处承接劳务后劳务费未得到清偿的事实,炮制虚假诉讼。
高丙芳及辩护律师认为,本案存在大量客观证据证实高丙芳对包工头垫付清工资不知情,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据了解,该案历经五次开庭,高丙芳本人及辩护人在法庭上均坚称其无罪,认为案件存在诸多法律争议,并且关乎农民工权益保护与司法公正。
知名法律人士“旁听士”发文表示,“在法言法,第一,现在所有证明高炳芳律师知情的证据只有同案另外两个被告人的证言。第二,唯一证明高律师知情的客观证据经法庭质证证明是假的。第三,有很多证明高炳芳律师无罪的客观证据,形成证据链。第四,法理上已经证明即便高律师知情,也是借名起诉。因为有客观的法律关系存在,不构成虚假诉讼罪。第五,公诉人控告的会导致重复支付工程款在实际中不可能发生。第六,关键证人不出庭,重要证据不出示,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没释疑。所以,基于事实和法律,要么该判高丙芳律师无罪。要么重新开庭审理”。
多次旁听此案的蔺律师愤怒的说,“我怀着还算是善良的心情认为他们会定罪免罚,大不了搞个缓刑,没想到这么狠啊”。
这一次,女律师高丙芳为农民工讨薪却被判4年,牵涉众多法律争议和社会问题,引起了对农民工权益保护、司法公正以及律师执业权益的广泛讨论。
律师为正义坚持发声,同样也要拿起法律武器去斗争,既维护自己的权益,更是维护法治的尊严。
此前澎湃新闻:
“代理农民工讨薪案的女律师高丙芳突然被逮捕”一事近日引发社会关注。
2024年4月10日,澎湃新闻从高丙芳律师的家属处获悉,高丙芳此前被指控虚假诉讼罪,被取保候审,但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法院决定,于9日下午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逮捕。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公诉机关指控,高丙芳和包工头米某、陈某捏造农民工工资未得到清偿的事实,以农民工名义起诉,致法院判决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作出多份错误的民事判决,严重侵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该案焦点,一是高丙芳事前是否清楚包工头已经付清农民工劳务费。二是按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那么,包工头付清工资是否属于垫付,是否只是“借名起诉”以及是否构成犯罪?
2023年11月12日、13日,该案在岱岳区法院第二次公开审理。
公诉人称,米某对分包工程的赵某享有合法的债权基础,具备诉权。但包工头是一方支付主体,具有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他们完成的是支付行为而非垫付行为。被告人为要回工程款,无中生有,虚构根本不存在的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导致法院作出77份错误民事判决,构成虚假诉讼罪,具备刑事处罚的必要。
“包工头垫付了农民工的工资,就享有债权。只要债权是真实的,无论以名义权利人或实际权利人来主张,都不构成犯罪,最多是对委托关系隐名代理或者间接代理关系进行了隐瞒,属于借名起诉。”高丙芳的辩护人强调,该案不属于无中生有,部分篡改事实的虚假诉讼不构成犯罪。“因为债权是真实的,法律关系是唯一的,只要债务人把义务履行了,法律债权关系就消失了。”
庭审中,米某、陈某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高丙芳量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米某、陈某缓刑。高丙芳坚持该案不构罪,自己事前根本不知情,米某、陈某不懂法,因为害怕担责构陷自己知情。高丙芳的辩护人则指出,若该案判构罪,会造成错误示范,即付清农民工工资的包工头受到惩治,本应承担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违法转包者(总承包企业),却未被追责。
高丙芳家属向澎湃新闻表示,56岁的高丙芳坚持自己无罪,一直在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4月9日上午,岱岳区法院致电高丙芳,称就其信访问题,需要做个笔录,双方约定次日上午法院会面。4月9日晚7点,高丙芳被逮捕。
本文仅为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意见,也不构成对相关案件或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本公众号发布的转载作品,是出于传递信息及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如图文来源标记有误或涉嫌侵权,请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往期精彩回顾
▼
张智然律师的部分原创文章
4.正当防卫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以昆山砍人案和山东辱母案为例
5.一起涉黑案件的成功辩护(附:辩护词)
6.从一起检察院作减轻抗诉后二审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案件,看我国的司法程序公正
7.作为被告人王振华的辩护律师,你可以这么认为,但你不可以这么说!
10.十堰法官被刺事件的思考
13.法官担任县委法律顾问之弊
15.司法统一之前施行司法责任制真的是一场灾难吗?—— 与俞江教授商榷
17.《最高法对“取得实习证的实习律师是否可以到法院立案”问题的答复》一文之刍议
21.也谈与智障女同居期间性行为的定性 —— 与石经海、谷君二位老师商榷
24.辩护词选登|彭某“吸毒”后无意识杀死朋友4岁儿子,其刑事责任能力如何认定?
26.微型小说| 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