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何谓“最大多数”“最大福利”,这种无比抽象的概念在现实中可能会成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托词,“最大多数”可能为少数人所代表。
因此,不难想象为什么法益论者那么容易倒向国家权威主义,为实然法提供全面的辩护。法益学说的开创者德国刑法学家宾丁就认为毁灭没有生存价值的人的生命是合法的,这种法益理论也就不可避免成为纳粹德国屠杀精神病人和犹太人的学术帮凶。正如有学者所批评的,“在保护法益的外表下,其实包藏着以国家之价值观压抑社会价值观之事实,强调刑法应保护法益而不过问社会伦理,反而造成国家价值凌驾社会伦理之吊诡。”。
因此,无论是刑事立法、司法还是行刑活动,具体的执行者都必须服从朴素的道德规范。当然,人的局限性决定他的判断必然是有不足的,但是对于任何一种个案,司法官员都必须按照平素所培养起来的良知,根据一定社会所普遍遵循的道德规范来解决所担当的事件。
人们很容易在自己所坚守的立场上附着不着边际的价值,但我们必须警惕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人类所搭建的任何理论高塔都可能是随时倾覆的巴别塔。以赛亚·伯林将思想家分为刺猬与狐狸两种,刺猬之道,一以贯之,是为一元主义,而狐狸则圆滑狡诈,可谓是多元主义。一元主义,黑白分明,立场鲜明,试图以一个理论一个体系囊括世间万象。不幸的是,这种立场曾经给人类带来无数的浩劫。
二元论的观点当然有法律的依据,《刑法》第十三条对犯罪进行了定义,但同时规定了但书条款——“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然而,司法机关很少直接运用这个但书条款作出无罪判决,更多地是需要等待最高司法机关所出台的司法解释。比如当不断涌现的销售海外代购药品的案件进入司法机关,2014年11月,终于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以想象,这个司法解释的背后是多少个体的悲情无奈。
对没有出具司法解释的案件,能否进行类似的处理呢?最高司法机关至今还没有出具走私罪的类似免责条款。作为法官,你是否有勇气在个案中根据具体情节直接作出无罪的决定呢?离开了道德规范所赋予的勇气与使命,有谁能够拥有强大的内心呢?
法律人不是法律机器人,我们需要有人的感觉,人的温度,也要接受人的局限。如果法律人无法从道德规范中去探究法条乃至法益的内涵,法律可能成为对民众苛刻的命令,司法则会沦为法律冰冷的机器,冷血也就会成为法律人的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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