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实质化背景下的控辩反思
——简评李勇《庭审发问及辩论的原理与方法》
作者:邱鹏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检察院
久被泛泛而谈、只讲技巧不谈理论的书籍所扰,初看这本书的主题,写作与研究的风格便跃然纸上——原理与方法,是李勇所一直坚持的理论与实践深度结合、实体与程序交叉融合的“第三条道路”。深入阅读,其对庭审实质化的理解之精深,对庭审发问和法庭辩论中所遇问题覆盖之全面细微,令人叹为观止。无论是公诉人还是律师,亦或是法官,均能在此书中找到问题的答案。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控辩审三方应共同促进庭审文化的理性、平和、规范,使庭审实质化真正落到实处,也许这正是该书的意义所在。
一、庭审实质化之阐述
2016年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走向深化。然而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仍存在未实质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现象,有的认为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以法院为中心,试图学习西方,构建以法院为主导的司法审查模式;有的认为既然是以审判为中心,那么检察机关的权力就应当限缩,应警惕“检察中心主义”,尤其是认为精准量刑建议会侵蚀法院审判权,因而应以幅度量刑建议为主。
李勇认为,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精髓”。长期以来,与西方国家“公诉引导侦查”的诉讼构造不同的是,我国采取的是“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构造。在侦查中心主义的影响之下,法庭严重依赖侦查卷宗定案,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导致庭审的过程异变为对侦查卷宗认定事实的再确认,法庭审理无法完成对案件事实的实质性认定。这不仅极容易导致侦查机关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从而导致冤错案件出现,同时,由于法院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侦查中心主义极容易导致裁判者放弃居中地位而主动参与追诉犯罪,这与法院的司法属性并不相符。而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让法院真正居中裁判,不受侦查机关的影响。将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取证,逐渐减少对口供的依赖;明确审判的要求和标准,促使提起公诉的案件符合法定证明标准,防止“先起诉试一试,判不了再撤回起诉”的情况出现,进一步保障人权。
因此,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是审判权作为最终的判断权和裁决权的性质所决定的,而审判权行使的核心场域,便是庭审,只有庭审实质化,才能做到“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二、庭审实质化对庭审发问的影响
前已述及,庭审实质化,就是要让举证、质证、发表意见、裁判结果形成均在法庭之上。然而实践中,庭审“走过场”、“表演式”的情况屡见不鲜。一是有的公诉人未做好充分准备便仓促出庭,导致对突发事件措手不及,致使庭审“翻车”的情况也有发生;二是有的律师“恶性死磕”,“无理由提出全体人员回避,无理由提出管辖异议,甚至拉横幅、静坐、发自媒体制造舆论”,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这一切都是不成熟庭审文化的体现,也是对证据裁判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理解不深的体现。
李勇在该书的“上篇”,开宗明义地对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背后的原理进行了阐述。直接原则要求法官必须亲自到场参加庭审,直接调查事实证据,并对案件作出裁判。作为大陆法系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言词原则的关键在于“通过生动鲜活的语言实现充分的感知和询问,从而使法官发现案件事实,形成内心确信”。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的实现,离不开讯问、询问、交叉询问的实质化和规范化。
在本书中,李勇从“询问规则”、“直接询问的策略与技巧”、“交叉询问的策略与技巧”以及“询问专家证人”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全方位勾勒出理性、平和、规范的庭审文化之下的庭审发问的场景。笔者读完,颇为受益,尤其“交叉询问技巧”中的“十要”和“十不要”部分,极具启发意义和指导价值。同时,笔者结合自身实践,对以下几个观点深以为然:
首先,应合理使用“异议制度”。“异议制度”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促进真相发现的利器,也能够为己方争取时间。但是,现在“异议制度”在实践中出现滥用的风险,背离异议的目的和功能。例如随意解释《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无论对于何种关系,均认为属于“其他关系”,动辄提出全体人员回避。而根据法律解释“同一性”的原理,此处的“其他关系”仍应当认为是存在“利害关系”,此处的“利害关系”,应认为是与前三条的后果具有“同一性”的关系,即可能会导致“偏袒一方”,从而影响公正处理。如果仅存在工作关系,或者是对法律规定的认识不同而产生争执,并不属于“利害关系”,以此为由的“回避异议”,就属于“恶意死磕性异议”,应当是被禁止的。
其次,发问要“见好就收”,不要画蛇添足,更不要重复对自己不利的问题。无论是公诉人还是辩护人,在通过发问已经展示出矛盾,将被发问人陷入无法“自圆其说”的境地时,应注意“见好就收”。庭审发问与侦查机关取证不同,后者要求全面、充分地收集证据,无论是有罪证据还是无罪证据,均应当全面收集。而前者是为了向法庭证明——对方的证据存在矛盾,达到此目的时就应当停止发问并进行总结,而不是“画蛇添足”,一定要戳破最后一层窗户纸。笔者在一次庭审中,曾遇到辩护人进行交叉询问时,其目的本身是想证明自己的委托人在案件中并未发挥主要作用,但面对其他被告人将主要责任推给自己的委托人这一情况,仍然不停止发问,而是“画蛇添足”的就这一问题几乎问遍所有同案被告人,结果几乎所有同案被告人都将主要责任推给他的委托人。此时辩护人便没有及时“止损”,导致自己的委托人在庭审中极为不利。这一情况是应当避免的。
再次,交叉询问应注意避免开放性问题。“宽泛的提问会给证人打开一扇大门,即为证人提供一个圆谎或寻找新辩解、新理由的机会之门”,发问人应当牢牢记住,所有的问题都应当围绕某一个具体的事实,由证人作出具体的回答,唯有这样才能避免证人侃侃而谈却绝口不谈事实,使发问人迷失在宽泛答案的“海洋”中,导致庭审节奏被打乱。又或者,在发问时给予被发问人过多的选择项,无形中帮助其规避案件事实。有时,发问的目的是将被发问人逼入“死角”,使其不得不回答问题。例如,应少用“你用这笔钱是自己花了还是干别的用了?”这样的发问形式,原本发问人是要让被发问人自己说出问题的答案,结果由于发问人设置了选择项,给了被发问人“逃逸”的“出口”,丧失了发问的主动权,导致后续一直跟着被发问人的节奏走,这便降低了发问的价值。
与此同时,不要问自己都不知道答案的问题。发问应以案件事实为依托,应以熟悉案卷为前提。正如李勇所言:“交叉询问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属于‘明知故问’”。因此在提问时,答案应已经在脑海之中,不能逸脱出案件事实和在案证据,否则战场的主动权将完全交给被发问人,发问人对答案的真伪无法在庭审中查明,一旦被发问人给出的答案是与案件事实相悖的,往后的发问“将陷入非常被动的境地”。
三、庭审实质化对法庭辩论的影响
“以舌论讼,犹以剑戟斗也。”辩论是斗智斗勇的高难度语言艺术,论辩能力也是一名法律人必备技能,同时,“辩论主义”也是两大法系共有的诉讼原则。无论是认罪认罚的案件,还是非认罪认罚的案件,法庭辩论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公诉人要在此环节中充分阐述己方观点,强化指控立场,系统论证案件事实,并提出量刑建议;辩护人要在此环节中突破指控证据锁链,充分阐明无罪、罪轻观点,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利益。因此,法庭辩论的充分与否,直接影响着法官的内心确信,影响真相的查明。尤其在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背景之下,一旦法庭辩论不利,后续很难再有机会予以弥补。在本书中,李勇从实体与程序两大方面展开论述,提出法庭辩论的“三要素”、“三法则”、“十要”和“十不要”,指出了实践中常见的辩论瑕疵,无论是对出庭应诉,还是对公诉人竞赛备赛,均有很大助益。笔者在深受启发的同时,反躬自省,认为有以下两个方面应当重点注意:
一方面,法庭辩论前应当充分准备。“知己知彼,百战百胜”。无论是公诉人还是辩护人,庭前充分审查案卷,熟悉所有证据、法律法规乃至理论知识都是不可或缺的。一方面要做好预案,以应对突发情况。在开庭前,应当对庭审中可能会发生的情况进行评估,对可能的风险做好准备,如此方能避免打无准备之仗。同时,案件较为复杂,或者一案多犯、多起事实的案件,应对证据加以整合,做好举证准备。若不区分关键证据、不综合运用所有证据,极有可能出现辩论的漏洞,让对方找到攻击的方向,或者遗漏重要观点,使合议庭疲于听审,致使前期举证效果大打折扣。另一方面,要做好理论和法律准备。尤其对于公诉人而言,切忌带有“体制光环”,“躺平”心态作祟,认为只要庭下再沟通,便可以相安无事。在庭审实质化的背景之下,对于庭审中出现的明显的观点错误,或者对于关键问题避而不谈,都会使对方抓住这一漏洞持续展开反击,而这一切势必会被记录到庭审笔录当中,庭审后的沟通往往于事无补。因此,应不断提升自身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不仅在某个具体案件中要充分查找案例、法律法法规司法解释,而且在平时也要做到广泛阅读,提高理论水平,拓宽理论视野,避免陷入经验主义的盲区,以更好地适应庭审实质化的要求。
另一方面,辩论中应注意庭审规范和技巧。令人赏心悦目的辩论,应当是激烈但不混乱,充满激情且又彬彬有礼的。因此,无论哪一方,在庭审中都应当注意遵守庭审行为规范。一是禁止人身攻击。过激的语言不仅不利于准确传递信息,且容易让法官产生反感。正如本书观点所言,“辩论的对象是诉争焦点,而不是当事人,对待对手最好的方式,就是你希望被对待的方式。”控辩双方均是法律职业工作者,不存在专业知识上的“鸿沟”,控辩审与当事人之间,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绝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因此在辩论时,应禁止使用“法律水平低”、“理解能力差”、“你不配”等这样显失修养甚至充满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的话语。二是辩论应重点突出、逻辑清晰。在辩论时,切忌长篇大论、重复观点,或者逻辑混乱、前后矛盾。事实上,长篇大论往往都带有重复观点的弊病,逻辑混乱也就难免造成前后矛盾。法庭辩论时,以“首先......其次......再次......”或者“第一......第二......第三......”这样的表述即可,既便于庭审记录,也便于对方和合议庭听清观点,逻辑也显得清晰明确。更为重要的是,在引用理论观点时,不要张冠李戴,甚至出现明显错误。例如将“存疑有利于被告人”说成“有利于被告人”,将“手段与目的之间形成牵连关系”说成“想象竞合”,如此势必贻笑大方。三是不要偏离重点、吹毛求疵。笔者认为,吹毛求疵更多见于程序辩论中,尤其多见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之中,待己以宽、对人以严。《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对于供述、证言等言词证据,适用强制性非法证据排除,对物证、书证,仅在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时方存在排除的可能,即使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法律也给了侦查机关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机会,即裁量性非法证据排除。对于该三种排除规则,都有各自的适用前提,因此应当实质判断属于瑕疵证据还是属于非法证据,对于瑕疵证据,未达到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无限放大,动辄升格为需排除的非法证据。对此,李勇在其著作《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中所提出的先形式后实质的阶层审查方法,极具借鉴意义。
四、结语
庭审实质化背景下,法庭辩论的对抗性将更加激烈,因此无论是控辩何方,均应该积极应对、厚积薄发、提升能力、锤炼技巧,以理性平和的心态展开交流与争锋,共同实现维护公平正义这一法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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