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总会有遗漏,但是不要忘记点“在看”
导读:
一、存在信贷资金支付管理不到位、贷款发放未执行实贷实付导致信贷资金滞留账户的违法行为
二、存在贷款发放未执行实贷实付,导致信贷资金滞留账户的违法行为
三、存在贷前调查不到位的违法行为
四、流动资金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
五、贷后管理不尽职,贷款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不审慎。
六、贷款管理不审慎
七、股东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超比例;利用客户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
八、浮利分费;项目贷款管理不审慎;贷款三查不到位,信贷资金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
九、流动资金贷款发放不审慎,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贷后管理不到位;票据业务管理不到位
十、个人贷款管理不到位;存贷款绩效考核指标不合规,导致基层执行偏差
十一、个人贷款管控不到位;公司治理不规范;员工行为管理薄弱
保险公司:
一、执业登记信息不准确、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业务数据不真实、财务数据不真实
二、预防代理人违法犯罪管理不到位、代理人异常行为监测排查和管理不到位、内部培训管理不到位
三、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四、未按规定使用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未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未按规定制作并出示客户告知书
23个当事人被处以警告。15份罚单共计罚款人民币948.7万元。具体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处罚依据 | |
存在信贷资金支付管理不到位、贷款发放未执行实贷实付导致信贷资金滞留账户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
甘金监行处〔2024〕167号 | 存在贷款发放未执行实贷实付,导致信贷资金滞留账户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
甘金监行处〔2024〕166号 | 存在贷前调查不到位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处罚依据 | |
一、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二、吴波(时任兴业银行福州温泉支行行长) | 一、兴业银行福州分行流动资金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 二、兴业银行福州温泉支行流动资金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一、对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合计处以150万元罚款,其中福州分行35万元、福州温泉支行115万元。 二、对吴波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处罚依据 | |
青金罚决字〔2024〕24号 | 一、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 二、孙建伟(时任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副行长) 三、巩杰(时任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客户三处处长) | 贷后管理不尽职,贷款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不审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一、对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罚款68万元 二、对孙建伟罚款6万元 三、对巩杰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处罚依据 | |
陕金罚决字〔2024〕48号 | 贷款管理不审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处罚依据 | |
常金罚决字〔2024〕41号 | 兰江(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 对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警告并处罚款4.5万元 |
常金罚决字〔2024〕40号 | 刘朝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 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
常金罚决字〔2024〕39号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 | 执业登记信息不准确、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业务数据不真实、财务数据不真实 |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 | 警告并处罚款42.3万元 |
常金罚决字〔2024〕38号 | 许大年(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 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预防代理人违法犯罪管理不到位、代理人异常行为监测排查和管理不到位负有责任 |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条 | 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
常金罚决字〔2024〕37号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 预防代理人违法犯罪管理不到位、代理人异常行为监测排查和管理不到位、内部培训管理不到位 |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 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
常金罚决字〔2024〕36号 | 壮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 | 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执业登记信息不准确、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业务数据不真实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九十四条 | 警告并处罚款7.3万元 |
常金罚决字〔2024〕35号 | 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 | 罚款21.5万元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处罚依据 | |
连金罚决字〔2024〕27号 | 博达建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未按规定使用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未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未按规定制作并出示客户告知书 |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及第一百零八条 | 警告并处罚款2.5万元 |
连金罚决字〔2024〕28号 | 凌晖 | 对博达建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未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未按规定制作并出示客户告知书负有责任 |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及第一百零八条 | 警告并处罚款6000元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处罚依据 | |
股东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超比例;利用客户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九条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处罚依据 | |
丽金罚决字〔2024〕16号 | 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 二、王剑利(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和支行行长) | 浮利分费;项目贷款管理不审慎;贷款三查不到位,信贷资金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一、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罚款95万元 二、对王剑利警告 |
丽金罚决字〔2024〕15号 | 一、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 二、周昌伟〔时任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公司银行部(国际业务部)主要负责人〕 | 流动资金贷款发放不审慎,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贷后管理不到位;票据业务管理不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一、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罚款95万元 二、对周昌伟警告 |
丽金罚决字〔2024〕14号 | 一、浙江庆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吴东升(时任浙江庆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濛州支行行长) 三、叶群芳(时任浙江庆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总经理) | 个人贷款管理不到位;存贷款绩效考核指标不合规,导致基层执行偏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一、对浙江庆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60万元 二、对吴东升警告 三、对叶群芳警告 |
丽金罚决字〔2024〕13号 | 一、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雷丽(时任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客户经理) | 个人贷款管控不到位;公司治理不规范;员工行为管理薄弱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一、对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95万元 二、对雷丽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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