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部忘了从宽原则
作者:克拉克· 尼利(Clark Neily)
来源:CATO AT LIBERTY
想象一下,如果你在佛罗里达经营一艘专门带人潜水观鲨的包船,在海上偶然发现了一根特别长的渔线,你认为这是偷猎者的所作所为。于是,你把渔线拉上船,放生了线上钓到的一些鱼,并且在通知州政府相关部门后,把渔线带回码头。
结果后来发现,你其实判断错误,那根渔线实际上是一个合法研究项目的设备。那么,如果你当时把那根渔线拖上岸、放在码头,是否就该被控告“偷窃”这根渔线呢?
美国司法部认为应该。因此以在美国“特殊海事司法管辖权”范围内盗窃财产的罪名,对两位船只运营人约翰·摩尔(John Moore)和坦纳·曼塞尔(Tanner Mansell )提起了重罪指控。
经过陪审团长时间、甚至超过整场庭审时长的合议,并向法官提交了多达七次问题说明后,陪审团最终在内心挣扎下才勉强对摩尔和曼塞尔作出了有罪判决。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也“勉强”维持了这一判决。
法官芭芭拉·拉戈亚(Barbara Lagoa)——她本人曾做过联邦检察官——在其协同意见中点名批评了美国助理检察官,称其“在效仿《悲惨世界》里警官贾维尔(Inspector Javert)的做派”。
她指出,摩尔和曼塞尔 “从未打算从他们的行为中谋取任何利益”,却因为被认定违反了一项“任何理性人都不会认为禁止他们此种行为”的法律,而背上了终身的重罪犯名声。
昨天,卡托研究所提交了一份法庭之友意见书(amicus brief),敦促法庭进行全席复审(en banc)并推翻上述定罪。
该意见书阐明,在过去数个世纪里,对抗不公正定罪和量刑最强有力的保护之一,是陪审团的独立性,包括所谓的“陪审团拒绝适用”(jury nullification)。但由于现代法官普遍已在实际操作中否定了这种拒绝适用的权力,其他保护被告的原则——例如“从宽解释原则”(rule of lenity)——就更显得格外关键。
由于本案中对“偷窃”一词给出了广义的解释,而不是狭义范围内的定义,摩尔和曼塞尔理应获得一次新的审判,让陪审团在获得正确的法律指引下重新裁决。
名词解释
“从宽解释原则”(rule of lenity),也可称“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是英美法系中一条重要的刑事法解释原则。其主要内容是:当刑事法律规范的文字或含义出现模糊、歧义或不确定时,法官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也就是说如果法律条文可以有几种不同解释,而这些解释对于被告所带来的刑事后果轻重不一,那么应当选择对被告更为宽松的解释。
简言之,“从宽解释原则”旨在确保法律对公民的行为边界进行明晰规定,如果存在边界不清或立法不周时,不应过度放大对被告不利的解释,以免产生不公平或不正义的结果。这一原则同时也起到了约束立法者和执法部门的功能,促使他们在设定或执行法律时尽量保证法律条文的明确性和合理性,从而避免将模糊的法律用于严厉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