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2013年7月入职A公司,担任项目生产经理一职,2019年1月,A公司以为了顺利推进工程项目及利润考核的激励机制为由,要求张三缴纳了项目风险抵押金45000元。
次日,A公司出具了《收据》,载明:今收到张三人民币45000元整,系甲项目风险抵押金,A公司在《收据》上加盖财务专用章。2020年5月,A公司共计收取1600000元的风险抵押金。
2022年年初,张三因为个人原因提出离职,2022年3月30日,A公司出具了《关于解除张三劳动合同证明》。张三提出离职后,找到了A公司协商退还自己已支付的45000元风险抵押金,然而A公司却表示这笔钱已经用于甲项目资金周转,无法再退还给张三。
面对A公司的推辞,张三十分无奈,也害怕自己真的拿不回这笔钱,2023年底,张三申请了劳动仲裁,但距离张三离职已经超过了一年,诉讼时效已过,仲裁委并未受理。
此时的张三不知如何是好,和家人商量之后,张三决定委托律师来帮助自己,于是他咨询到了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事务所的卢怡律师接待了张三,通过初步沟通,卢律师打消了张三心中的种种困惑,最终,张三委托了卢怡律师协助自己维权。
卢律师接受委托后,协助张三提起了诉讼。庭上,A公司辩称,张三当时所在的项目为潜亏项目,根据当时A公司出具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约定,张三作为项目生产经理属于项目领导班子成员,按规定暂不予退还风险抵押金。
卢律师指出,首先,A公司并未提供《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其次,退一步说,即使这个《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真的存在相关约定,该约定也应该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约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让劳动者提供担保,更不能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张三所在的甲项目是否亏损,属于经营风险的范围,A公司通过收取风险抵押金的方式让张三承担亏损风险,系将经营风险不当转嫁给劳动者的行为,并且在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不仅于法无据且有违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采纳了卢律师的意见,判决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三项目风险抵押金45000元。
卢怡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劳务合同
同行评价:卢律师法学专业知识过硬,文笔流畅、逻辑清晰,办事认真负责,执业以来办理过众多疑难案件,能凭借自身的经验和专业优势为当事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她以勤勉尽责的态度对每一位当事人负责,同时注重自身品行和职业道德的修养。卢律师不仅在工作中认真负责,而且还积极参加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自已的律师实操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