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新食品原料标识标注案例分析

文摘   2024-11-08 21:37   重庆  

作者:刘士健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食品标准与法规的相关知识,刘士健博士撰写了一系列原创文章。今天,我们通过一起芦荟饮料案例,学习新食品原料标识标注的管理要求。


胡某在某超市购买了某款食品,该产品配料表上标注含有芦荟,胡某提出普通芦荟不是普通食品原料,是新食品原料,没有标注食用人群和每日食用量警示语,对超市进行起诉,请求判令超市退货退款并支付1000元赔偿金。


这个案例我们主要讲两个问题,第一,芦荟能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第二,新食品原料在管理上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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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中明确规定,只有库拉索芦荟凝胶能够作为食品原料,每日食用量应不大于30 克,孕妇、婴幼儿不宜食用,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和每日食用量警示语,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


什么是库拉索芦荟凝胶?在南美洲有个地方叫做库拉索,这个地方生长的一种芦荟,叫做库拉索芦荟,以库拉索芦荟的叶片为原料,经加工后制作成的,无色透明或者是乳白色凝胶就叫做库拉索芦荟。现在我们国家部分地区也种植库拉索芦荟。目前,芦荟中只有库拉索芦荟凝胶可以作为食品原料,其它类型的芦荟不允许添加到食品中。


除了库拉索芦荟凝胶外,人工种植年限五年内的人参,关山樱花等,实际上都属于新食品原料。


什么是新食品原料?依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二条,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包括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以及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实际上,很多新食品原料都有食用人群范围,食用限量等要求,并需要在食品标签上进行标注。


刚才提到新食品原料指的是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物品,那什么是传统食用习惯,如何定性呢?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传统食用习惯,是指某种食品在省辖区域内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并且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根据这个定义,传统食用习惯有二个界定要素,第一,在当地有三十年以上的食用历史,可以依据县志,之前的报刊来界定;第二,不是药品,可以依据药典来界定,如果在药典中有这种物质,那它就不是新食品原料,而是属于药品。


作者简介

刘士健

农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专业博士,高级工程师,“食品安全与管理服务正博和源”及“士海食标”公众号主编,北京正博和源科技有限公司及重庆士海科技有限公司首席专家,国内多家知名食品企业顾问,研究生规划教材《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剖析》第一主编。长期从事食品标准与法规、食品安全方面的技术服务和培训工作,先后发表论文20余篇。

主讲课程:食品法规与标准、食品安全案例、食品风险管理、食品标签标识、食品标签恶意投诉应对技巧、 食品添加剂规范使用、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6S推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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