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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多开6650元不是自己非法占有,是用于偿还去省里走访买海鲜的钱。
(2016)辽1481刑再1号
2006年8月,被告人王某岩在担任兴城市计划生育服务站站长期间,兴城市计生局为争取建服务站的资金去省里“走访”省计生委的同志,原计生局局长佟某民安排被告人王某岩去买三份海鲜带去,王某岩找到其朋友祖某彪并在南关市场祖某彪朋友银某芹处赊账购买了6600元的海鲜。同年10月,王某岩趁修理该站“依维柯”汽车之机,采取多开汽车配件发票的办法,套取该服务站人民币6650元,用于偿还去省里“走访”买海鲜的欠款。
原审中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岩贪污公款6650元,是依据原审时被告人王某岩的供述和相应证据认定的。现有新证据证实,此款是原审被告人王某岩为偿还兴城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建办公楼到省计生委申请资金而购买三份海产品给省里有关人员送礼的费用。对于被告人多开6650元不是自己非法占有,是用于偿还去省里走访买海鲜的钱的辩解,以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多开发票的行为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缺乏贪污罪构成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1、撤销本院(2008)兴刑初字第00180号刑事判决;
2、原审被告人王某岩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