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文书留置送达的正确方式及注意事项

学术   2024-10-31 13:29   北京  

来源:新律启航 新时代行政法律实务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往往对相对人不利,相对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极有可能拒绝接收法律文书,这个时候执法人员就会遇到送达难的问题。

因此,法律设立了“留置送达”制度。

留置送达是在行政执法机关向行政相对人直接送达执法文书存在困难时,可以采取的补充送达方式。
一、法律规定
(一)《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留置送达方法

留置送达时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

一是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二是可以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二、操作要点
(一)适用前提:拒绝接收

两种方法的前提都是“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

在相关判例中,法院都对“拒绝接收”的要件进行了较为严格的审查,仅仅未接听电话或者当事人不在家并不代表拒收,行政机关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

实际中常见的可以被认定为“拒绝接收”的情形有:

1.当事人明明在家但是拒绝开门;

2.当场撕毁执法文书及送达回证;

3.电话联系时一确认为行政执法人员就挂断电话,甚至将执法人员电话拉入自己的“黑名单”,导致电话无法接通;

4.言语上很配合,但是谎称自己在很远很远的地方,需要很久才能赶回来接收文书。

(二)受送达人: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属

与直接送达的规定相同,“同住”“成年”“家属”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所谓“同住”,是指与受送达人一起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只是偶尔见面或者长期在外地工作或者学习的人,不能作为接受送达诉讼文书的主体。

所谓“家属”,一般是指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的血亲和姻亲范围,即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等。

需要注意的是,例如当事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个体工商户的员工、其他关系的亲属如姑、姨、婶、舅等亲戚都不符合资格。

并且,对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身份的确定,要有确实可靠的根据,不能仅凭送达人自己的感觉和印象。

(三)见证人身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法的送达见证人有两类:

1.基层组织代表

即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村)委会的工作人员;

2.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

一定是与当事人有直接身份隶属关系或直接工作的单位的代表。

代表是指受单位指派作为见证人的工作人员(未经单位同意的个人行为无效),其他人员则不具备送达见证人的资格。

此情形下应当在送达回证备注中注明见证人身份来源及单位指派过程。

除此之外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是不能作为送达见证人的。

(四)送达地点:受送达人住所

留置送达的地点是法条明确限定的,必须为“受送达人的住所”,在其他地点将法律文书留给受送达人不能构成留置送达。

住所,按照《民法典》的规定:

自然人的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如果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为住所。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五)全过程记录

行政执法人员在上门送达时,建议在接近受送达人住所、居所、经营场所前,即打开行政执法记录仪,保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并注意以下事项:

1.拍摄、录像应显示出住宅小区/商业楼/工业园区的名牌、楼栋/楼宇号、门牌号;

2.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拍摄、录像应显示出其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属的相貌;

3.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拍摄、录像应显示出其经营场所载明字号的相应标识标牌,以及在场人员的相貌;

4.如现场拨打受送达人电话的,应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录像,同时保留电话录音;

5.执法记录仪在留置送达结束、执法人员离开现场后方可关闭。
三、结语
正确送达执法文书是确保行政执法公正性与效率的关键。

了解并掌握留置送达的正确方法对于保障执法公正性、提高行政效率、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影响执法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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