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瑜,转自:京法网事
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执行时,法院通过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难题。但一些不法人员利用这一执行举措,做起了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生意”。虚构债务纠纷,然后通过虚假诉讼形式套取住房公积金,已形成了一条黑色产业链,而链条中的操作者收取手续费,最高达到套取资金的8%。
相某因他人欠钱未还,通过起诉后申请法院执行欠款人的公积金账户,弥补了他的损失,他便从中获取了一条“发财之道”,即通过虚假诉讼帮助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2019年4月,相某开始试水这一“发财之道”。杜某在某单位上班,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有近13万元的资金,但因为不符合提取条件,一直无法提取。听说相某能通过打“假官司”的形式将住房公积金套取出来,杜某欣然同意与相某“合作”。杜某与相某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借款协议,因杜某无法按时偿还到期“债务”,相某将杜某起诉至法院。经调解,杜某表示愿意偿还到期“债务”,法院便作出了民事调解书。还款日期届满后,相某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通过查询发现,杜某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有13万余元,便将这笔住房公积金作为执行款,划到了申请执行人相某的银行账户中。相某收到款后,扣除其赚取的手续费,剩余部分支付给杜某。
初尝甜头的相某认为,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只要当事人不举报,就没有法律风险。于是,他开始频繁“接单”。
相某以同样的手法,先后19次,套取住房公积金共计人民币267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2万余元。同时伙同被告人王某共实施虚假诉讼犯罪8起,套取住房公积金共计人民币75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伙同被告人李某共实施虚假诉讼犯罪2起,套取住房公积金共计人民币52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7万元。
怀柔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相某、王某、李某以捏造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帮助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妨害司法秩序,鉴于三被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相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随案移送的人民币三十三万一千一百七十五元,依法予以没收。
虚假诉讼是诚信缺失在诉讼领域最集中的表现形式,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仅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的正常管理秩序,侵害了广大缴存人的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手拉手”式调解结案,然后通过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做法,已经引起我国司法机关的注意,各地司法机关也开始运用法律武器打击这种违法违规乱象。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在参加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遵守如实陈述的诉讼义务,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要铤而走险,切莫打了“假官司”,惹上“真麻烦”。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于故意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虚假诉讼行为,一经查实,必将依法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