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信 · 裁判规则
1.公司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仍未补缴,构成逃税罪——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逃税案
案例来源:“两高”发布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
2.利用虚假纳税申报的方式逃避纳税数额较大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纳税、不缴纳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的,构成逃税罪——金某逃税案
案号:(2018)黑01刑终326号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
3.明知公司存在内外两套账,仍在他人的安排下,帮助公司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均构成逃税罪——孟某、张某逃税案
审理法院:西平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3年7月18日第3版
4.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未补缴应纳税款,且经行政处罚后仍未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构成逃税罪——赵某逃税案
案例来源:濮阳中院网 2022年12月06日
法信 · 司法观点
一、逃税罪具有的特征
根据本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第1款)的规定,逃税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主体必须是纳税人。这里规定的“纳税人”,是指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行为人实施了逃税行为,主要通过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手段进行。其中,“虚假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实践中,虚假纳税申报主要有以下手段:(1)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如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等行为。(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如在账簿上大量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的数额。“不申报”,是指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
根据本款规定,逃税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应当注意的是,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和实际逃税的数额这两种数额必须都达到本条规定的标准,才构成逃税罪。这是根据逃税罪本身的特点来制定的。因为,逃税数额所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大小,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的大小,逃税数额多少实际上反映了客观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一个百分比,同时规定一个数额作为基数,这样从这两方面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及处罚比较科学和严谨。这里的“逃税数额”,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纳税期间所逃的各种税的总额,既包括国税,也包括地税。“应纳税额”,是纳税义务人在一个纳税期间应当缴纳的各种税的总额,也包括国税和地税。一个纳税期间,一般是指一个会计年度,即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构成逃税罪的数额还是判处罚金的数额,本条只是作出原则规定,具体数额可由司法机关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通过司法解释规定。
(内容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主编:王爱立、雷建斌,引用页码:0392)
二、逃税罪之罪与非罪的界限
1.要注意区分逃税与漏税。
漏税是指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并非故意,没有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的行为,是一种一般税务违法行为,应由税务机关责令其补缴漏缴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逃税则是一种故意行为,行为人目的明确。从性质上看,逃税性质要比漏税严重得多,逃税情节严重,符合规定的逃税罪的条件的,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要注意区分逃税与避税。
所谓避税,是指采用合法手段减轻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逃税与避税虽然都是减少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但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避税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前采取各种合乎法律规定的方法,有意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符合立法意图的,如利用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经济特区投资,有些则是钻税法不够完善的空子;逃税是发生纳税义务后,采用非法的手段减少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逃税都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对于钻法律空子的避税,只能通过不断完善税收法律的方法来防止;对于逃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打击,是减少逃税犯罪的重要手段。
3.要注意区分一般逃税行为与逃税犯罪。
本条明确规定了逃税犯罪的定罪标准,这是区分一般逃税行为与逃税犯罪的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本条对单位逃税犯罪与个人逃税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没有作分别的、不同的规定,主要是因为规定了逃税的比例的标准。因此,和其他单位犯罪数额标准一般高于个人犯罪数额标准不同,单位逃税犯罪与个人逃税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是一致的。
法信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转自:法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