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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作品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制度完善研究
作者:李庆烁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来源
《传播与版权》
2024年第15期 总第154期
文章基于《马拉喀什条约》框架下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制度的实施要求,结合电影作品特性,指出当前电影作品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存在交换机构缺位、制作与提供指引缺失、接收与处理规则空白等问题。对此,文章通过梳理电影作品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的法理基础,提出在主体层面明确交换机构、实施法定送存,在制作提供层面界定修改范围、明晰确认义务,在接收处理层面统一接收原则、进行宽泛处理,构建起完善的电影作品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制度。
电影作品;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马拉喀什条约
结构
(一)主体范围
(二)客体要求
(三)实施机制
二、电影作品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制度的实施阻碍
(一)电影与图书:天平倾斜
(二)制作与提供:指引缺失
(三)接收与处理:规则空白
三、电影作品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的法理基础
(一)权威性:基于公共权威的社会引领
(二)公平性:基于版本转化的利益衡平
(三)经济性:基于程序实施的效益考量
四、电影作品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主体层面:明确交换主体,实现法定送存
(二)制作提供:界定修改范围,明晰确认义务
(三)接收处理:统一接收原则,进行宽泛处理
五、结语
节选
二、电影作品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制度的实施阻碍
(一)电影与图书:天平倾斜
当前,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实践对电影作品重视不足。自1895年世界上第一部电影《火车进站》诞生以来,经过不断发展,当前的电影已经成为一种融合了不同媒介形式、技术手法与艺术风格的非单一性媒介,同图书一般成为知识传播的载体和人类进步的阶梯。与图书的静态呈现方式不同,电影能够透过可感的方式展现组成世界的影像动能。基于此,作为一种大众艺术,电影应当走进阅读障碍者的日常生活中。然而,当前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的作品大多仍以文字作品为主。究其原因,主要是当今世界范围内的交换机构对无障碍电影的重视程度不够,如无障碍图书联合会(ABC)主要通过盲文图书馆和盲文协会等组织进行无障碍数字书籍的跨境交换,日本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主要交由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来执行。根据《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备案结果(第一批)》,我国目前的交换机构仅为中国盲文出版社和中国盲文图书馆,缺少电影领域的交换机构。
(二)制作与提供:指引缺失
电影作品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与提供具有特殊性。一方面,电影作品无障碍格式版的修改范围难以把握。对纯粹的文字作品而言,作者可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文字的符号来表达自身的感情或思想,制作主体制作无障碍格式版时将其转化成语音格式即可,对原有作品完整权的冲击不大。然而,对拥有特定组织和表达方式的电影作品而言,作者往往通过音画同频向观众传达蕴藏其中的观点与理念。对电影作品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制作主体除了需要考虑音效,还需要更多地关注如何对画面进行无障碍处理。作为以帧为单位的视觉表现艺术,电影作品每一帧画面的复杂程度取决于作者所想要展现的内心世界,制作主体对所有画面均有效地予以无障碍格式化不尽现实,必然涉及对原作品的修改。问题在于,电影作品中各帧画面及其间的起承转合皆是著作权人的智力成果体现,如何准确把握与判断其无障碍格式版的必要修改范围仍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引方法。另一方面,交换机构的确认义务不明。交换机构进行跨境交换须能够有效确认《条约》缔约国的被授权实体或阅读障碍者身份,否则无障碍格式版将容易流入正常市场,与原有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进而致使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遭受不合理的损害。在数字时代,翻阅纸质图书对大多数人来说专注度更高且更容易引起深层次思考,因此无障碍格式版即使流通,纸质图书也仍有实体价值。而数字技术的应用将电影艺术发展到了新高地,对观众而言,电影的最大价值就在荧幕上放映的瞬间。电影作品无障碍格式版一旦流向正常市场,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将遭受大幅度减损。因此,交换机构在进行电影作品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时更需要注重确认交换方的身份,然而当前我国交换机构该以何种措施进行身份确认尚无规定。
(三)接收与处理:规则空白
世界文化的多样性是推动人类文明不断发展的重要因素,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影作品无障碍格式版的自由跨境流通。由于国内外文化差异,不同国家的电影承载内容或表现形式不尽相同,各国电影的内容审查也有所区别。例如:美国的电影分级制度审查内容主要集中在暴力、色情、毒品等负面因素;我国电影审查制度针对的内容更为细致,除了上述负面因素,还包括政治、民族、宗教等敏感因素。电影审查内容的差异意味着符合其他国家规定的无障碍格式版不一定契合我国电影行业的相关要求,跨境接收的电影作品无障碍格式版进入我国仍须进行符合国内标准的内容合规审查。此外,跨境接收的电影作品无障碍格式版的使用应仅限于阅读障碍者群体,但不论是TTS技术还是读屏技术,甚至是方兴未艾的人工智能编译技术,都无法对电影作品无障碍格式版制作主体的行为做出限制,也无法决定电影作品无障碍格式版仅向阅读障碍者提供。因此,交换机构需要采取有效手段防止阅读障碍者以外的人员或组织获取、传播电影作品无障碍格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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