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今|东中西部区域发展和改革研究院院长
最近,本号连续刊登的于今老师发言文章。这些文章是他十八年来作为大项目负责人、大课题主持人应邀在全国各地调研考察、参加座谈会、论坛,累积1200次以上部分发言稿、演讲稿(包括国内外部分可公开或删减后的内部发言),但不包括讲座、商业演讲,也不包括近两年的。这些发言的时间从5分钟到40分钟,稿中大部分有前瞻性思想观点、有为党和国家地方发展、公共外交的建言献策,也有车轱辘话,有的已落实,有的正在落实,有的还在探索......希望启示后来攀登者。
2017年4月9日,以法治思维化解改革发展稳定的难题暨“一带一路”法制建设智库研判会在京举行,东中西部区域发展和改革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教授李曙光做主讲。于今教授主持会议并作总结发言。经作者同意,略有删减。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供诸君参考。(邮箱:kxfzg2008@vip.163.com。个人学术及商业活动联系:13701330983朱老师)
李曙光教授从五方面讲解“一带一路”法治建设风险应对、防范、化解。他指出,目前,“一带一路”建设沿线国家已达到65个,这些国家涵盖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伊斯兰法系等几乎世界上所有的法律体系。想要顺利开展国际贸易,法律风险不容小觑。
对于“一带一路”战略下的法律风险防范,他提出两点需要关注:第一是充分研究双边多边投资协议,保护自身利益;第二是要重视争端解决机制建立。此外,还需要注意两点:首先在投资前,对东道国法律进行详细调查,切勿盲目“走出去”,知晓当地法律环境,避开法律“雷区”,同时注意产业负面清单;其次注意投资壁垒与安全审查中的军事政治风险;最后是注意东道国往往会在重要领域设置高标准税收政策。
他在主讲中提到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简称亚投行)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的特别作用,并提出了几点发展原则。第一,亚投行实际上是对现有金融体系补充,不是一个替代;第二,亚投行与压有国际金融货币关系是合作的关系,不是一个排斥的关系;第三,亚投行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现在国际组织主要是股份制,加权表决制,协商一致登记制。目前,我国已经拥有了不错的“一带一路”法治战略基础。沿线国家有50个国家是WTO成员,32个国家已加入CISG(联合国国际销售货物合同公约),在司法合作方面有20个国家与我国签订《司法互助协定》。
法律人才国家战略的落地实施,必须依靠专业人才。我国“一带一路”建设法律方面的专业人才目前严重不足,李曙光教授刚才在主讲中指出,特别缺乏懂得西班牙语等小语种的法律人才。中国战略提升速度,远远高于人才成材的速度。法律方面人才非常缺,现在中央提过很多次了,包括到科研机构、高校出过好几次名单,就是要找到一些既非常懂国内又懂国际,特别是外语很好的。此外,从海外回来的人才必须在国内有职务才能外派,也是人才培养周期长的原因之一。
北张卫华律师认为,律师的专业水平目前是合格的,在法律文件上一般不会出现大问题。而出现境外投资失败或者巨额亏损的情况,是因为一些基础性、常识性问题没有被重视。他指出,有些问题是政治决定的。比如说一些购买矿山基础资源,国家可能从战略角度考虑,要求一个国企或者企业马上把这个做下来,机不可失,那法律风险就会忽略,先把协议着急签了,具体问题往后放,这种情况经常出现。
张卫华律师建议,将“一带一路”建设设置为课题专业列入政法大学的培养计划,培养研究生、博士生。他指出,司法部这几年一直十分重视“一带一路”建设领军人物的培养和发现。中国大陆能够做涉外业务的懂当地法律和中国法律,懂一国语言或者多国语言,并拥有几个国家律师资格的,不准确统计是只有20多人。
敬云川律师指出,很多企业的投资人、决策者还用国内一套思维方式,以为他们海外的这些国家跟在国内一样,是不是可以通过找关系,找熟人就能解决这些问题,但是实际上他们到国外以后发现这一套行不通。
敬云川律师指出当下签订外贸交易合同的一个现象。由于过去是英美国家金融机构主导,目前我国企业签订的交易合同,基本上都规定适用英国法律,并选用英文本,发生争议要到英国伦敦解决到英国仲裁员。最近,即便是中国金融机构出去做的项目,中国提供融资,中国大公司做的总包,也仍然延用这些合同文本。我们参与律师很不解,觉得我们中国自己的金融机构,我们自己的总包项目,我们做的为什么还要用一套英国的法律、英国的规则、英国的仲裁!所以这可能就是说,我们话语权,在国际上还是不够的。
与会专家们的观点建议都非常有价值,由于时间关系,我在这里就不一一阐释。
结合本次会议的主题以及李曙光教授的主讲以及各位专家的观点建议,我想谈谈中国在推进“一带一路”愿景与行动中对于法治建设加以必要重视的重要意义。
众所周知,“一带一路”的建设首倡于中国、沿线国家共同演奏的国际大合唱,不能当成中国的家务事。因此,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不同于国内其他重大战略推进实施的方法和手段,要具有国际视野、战略思维和开拓创新精神。认真总结“一带一路”建设3年实践经验,要特别关注建设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当前国际经济政治形势变化。所以,未来“一带一路”建设中,法律保障是基础性的、必不可少的关键因素。只有在合理有效的法律框架下,才能充分协调和规范各方行为,促进双边和多边合作。实现“一带一路”建设各方共赢,法律框架可促使政治稳定,促使贸易投资环境的稳定。
整体看,中国“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不是美国的“马歇尔”计划,而是为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通过必要的国际合作与协调,开展共同努力的积极进程。
今天的主讲及智库研判表明,在中国改革开放攻坚期所推动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中国首倡的“一带一路”之间的互动中,法治思维与法治建设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不应被忽视,而应对加以必要的重视与强化。
结合改革开放攻坚期的法治思维运用,作为“四个全面”之一的“依法治国”得以有效贯彻与落实,是我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所依托的基础。借助法治思维所明确的国家治理法治建设,不但是依法治国得以有效落实的基本出发点,同时,也构成我们推进“一带一路”的关键性保障。
推进“一带一路”法治建设,对于我们应对当前“一带一路”研究与实施的重点性难题——“一带一路”的风险应对,具有相当积极的意义。依托“一带一路”法治建设、法治制度建设,推进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全球治理法治建设与国际法有效运用。
推进“一带一路”法治建设,对于“一带一路”建设的规范性、有效性与可靠性实现,具有明确的助力作用。同时,法治建设对于推动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良性关系互动的实现,所需要的具体方案与积极意义,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推进与重视。
借助对“一带一路”法律保障的积极构建,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所具有的优势在于:第一,法治建设本身构成“一带一路”建设自身的规范化、合理化与协调化进程;第二,法治建设的积极实现与拓展,“一带一路”建设的实施环境也得以必要的优化,这不仅是沿线国家政治稳定、贸易环境优化的需要,也将推动“一带一路”整体实施环境的优化;第三,法治建设本身,对实现全球经济发展与区域协同合作的趋势密切相关,将推动以和平发展的时代导向。
总之,“一带一路”建设是百年大计,需要我们久久为功,“一带一路”建设需要借助法治思维所构建的法治建设,提供有效的保障与明确的支持。这是我们作为智库,助力“一带一路”的现实意义所在。
最后,感谢李曙光教授精彩主讲,以及各位与会专家提供重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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