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研究 | 拆书行为的著作权法律风险

企业   2024-10-30 18:13   广东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加之人们生活、工作节奏的加快,不少人已经没有空闲时间完整读完一本书,做笔记并从中攫取所需信息,在此环境下, “拆书”服务市场应运而生。本文所称的“拆书”,即指读书博主等人采用文字概括或视频解说的形式,对一整本或一整套图书的主要内容和精华进行概要介绍、提炼总结、拆解评析,以减少读者自行学习的时间。该行为是否会侵犯《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如作者、出版社等人)的权利?是否能够落入“合理使用”范畴,由此主张不构成侵权?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展开,对拆书行为进行全面的论述。





拆书行为的主要类型  


拆书行为与书评是不相同的。根据出版社的行规“好书评不拆书,书评为了吸引来看书”1,书评,即评论并介绍书籍的文章,是为了提供书籍的信息供读者参考,只点明图书的精要部分,能够帮助读者在选书是对图书进行价值判断。因此,拆书行为与书评在目的和功能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从内容组成上看,拆书行为可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解读类,一般针对的是工具书、心理学和干货类书籍等,由拆书人围绕书中的核心观点进行讲解和分析,采用制作思维导图的形式对篇章结构进行梳理,或是通过罗列要点的形式直接给到人“干货”的理论和实践方式,这类方式拆解后的书稿占用原文不超过10%2,如将《金雀花王朝》这本近700页的砖头巨著,拆成几页A4纸内容的干货3


另一类是对原文内容的提炼,一般针对的是文学名著、小说故事、名人生平等,拆解后的书稿占用原文不超过30%4。之后,再由主播对拆解完成的书稿进行人声录制,并在音频类软件中进行兜售。




拆书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  


如前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书籍,拆书的特点在于,将书的精华内容进行提取,进行高度概括、浓缩。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虽然拆书所提取的内容大概仅占原文的10-30%,从比例上说不构成“完全复制”行为,但是,如何对提取的内容进行使用,才是我们需要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重点内容。


(一)可能构成复制权侵权


鉴于书籍类的作品属于文字作品,在比对被控侵权的文字作品与涉案文字作品时,需要从二者的整体框架结构、具体内容的文字表达、使用部分对涉案作品进行删减、增添等不同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以(2018)浙01民终215号5案件为例,行为人对提取内容的直接使用,把浓缩的几页A4纸干货的《金雀花王朝》直接进行售卖的行为,因其内容百分之百来源于原文,即便属于非整段使用,也构成对原作品复制权的侵犯。


(二)可能构成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


尽管拆书的过程中对内容进行了重新的梳理,但是也很难说拆书人能够正确理解作者的真实意图。如在拆书市场中,拆书人首先以在校大学生为主,通常还是大一大二空闲时间较多的人;其次是以团队为主,兼纳实习生人员;再者为兼职、业余选手等其他人员。以《金雀花王朝》这本书为例,拆书人某大学生在网上分享了自己的经验,即采用“1+n+1”的格式:1篇预告,n篇正文,1篇结尾,将近700页的书进行泛读,然后拆成几页A4纸内容的干货,以2000左右的价格然后卖给某知识付费平台,平台把干货上架,有文档有音频,卖5块钱一份,卖了好几千份6。而实际上,这本对于英国宪章的叙述及国王与贵族之间博弈的分析是比较晦涩难懂的,属于半学术半通俗的书籍,如果真的要读懂这份内容或许还需要有足够的知识储备和做充分的背景信息检索才能全面读懂实际内容。“图书也是典型的知识‘半成品’,它需要消费者阅读、理解、吸收才能成为知识‘完成品’。”7在这种情况下,此行为可能会侵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如果因为拆书人对于晦涩难懂的内容断章取义或是理解错误,可能会导致传播的内容歪曲作者的原意。


当然,通常在认定某一行为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时,需要判断该歪曲或篡改行为是否会对作者声誉造成损害。以(1996)沪二中民初(知)字第28号8案件为例,被告将书中关键人物和关键情节的改动,足以改变原作者想要表达的思想、感情,尤其是改变了原作者原本要批评的对象,从而导致原作者声誉的受损,故该行为可以认定为对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三)可能构成改编权或汇编权侵权


改编行为是在原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添加了改编者个性化的表达,通常涉及作品类型的转换,以在新的表现形式中更好的表达原作品。相对于创作行为来说,改编行为的独创性较低。以(2019)苏民终1410号9案件为例,苏绣和绘画是两种不同领域不同载体的表达方式,在苏绣中呈现原绘画图稿,需要对画稿、图案、造型、针法、绣工、色彩、技艺、装裱等多方面进行综合的改编,在此种情形下,改编者对于人物的加工、细化,以及对画作中人物形象的刻画、物品色彩的搭配、针法的选择等因素进行了多样化的选择和创作。在此过程中,改编者投入了大量的个性化表达,这些表达足以证明其作品的独创性,属于艺术的再创作,可以构成改编作品。


汇编行为是指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编排,汇集成新作品,当然前提是在选择或编排作品方面体现出独创性10。如盘点类短视频,以两个以上的视频片段组成,将影视作品的单人、场景、榜单等方面进行盘点。此外,这类视频通常还会配有文案、配音,或者是围绕特定的主题展开。在形式上,改编者对相应的要素和结构都有进行转换,其实质目的在于盘点分类,有别于原作品,可以构成汇编作品11




拆书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如前文所述,如何对提取的内容进行使用,才是我们需要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重点内容,在这一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侵犯,但是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鉴于部分用户的实际需求,我们是否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主张拆书行为构成合理使用呢?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第二种合理使用情形:“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其中,“适当引用”使用者在创作过程中对原作品引用长度是需要受到限制的,且不允许完全或主要以他人作品替代自己的创作;此外,该项合理使用的情形存在使用前提,是出于“介绍、评论或说明”的需要。在判断时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八条12的规定,从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进行判断,如果该使用行为既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正当利益,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


若拆书者是以阐述个人见解为主,并不是单纯复述书本的内容、罗列观点的话,可以认定为其引用目的是正当的。如泛知识领域读书博主都靓在介绍社会派推理小说《绝叫》时13,在呈现自身阅读感悟的同时,巧妙地引导读者深入小说情节的一隅,但并非完整揭示,且没有代替原书的目的,对原作品的人物关系和主要情节保持剥离。


在这篇文章中,虽然都靓直接用自己的语言习惯对原作品的开头情节进行重新表达,但通过对比原作品,可以发现内容近乎是一样的。然而,这种重新表达仅限于原作品的前言开头,所占比例极小,且仅通过阅读其写的文章,并不能了解到原作品的全部故事情节,因此,其表达不会构成对原作品的替代。


都靓作为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内容营销负责人,通过其有温度的书籍解读、知识分享以及清新治愈的谈吐气质,在抖音、快手、Bilibili、央视频、学习强国、视频号、腾讯看点、小红书等各大平台迅速被广大网友关注。其推荐的书,能迅速在读者群体中引起共鸣,如经其推荐的由许渊冲翻译的《最美中英双语诗画集》在短期内即可达到销量破万册,并登顶业内各大图书榜单14。由此观之,这种拆书方式足以构成合理使用,不仅不会替代原作品,影响人们对书籍的购买,反而能够通过构建作品的副文本,在跨媒介叙事中增强图书魅力,提升宣传效果。


但是,如果表达的内容足以替代原作品,例如工具书,我们通读全书终究也只是想要学会其中的要点,如果拆书的内容足够全面,具备概念解释和操作方法,十几分钟就能够纵观全貌,此时也就没有必要再去阅读原著。此种情形类似于二创视频创作领域的“五分钟看电影”,其足以将电视剧情浓缩,对原作品产生市场替代效应,故而无法构成合理使用。




结语  


在如今有拆书需求的市场环境下,如何在不侵权的情况下合理使用原作品,同时保证输出的内容足以吸引消费者注意,且不磨灭消费者阅读原作品的热情,是当下拆书者需要重点关注和把握的问题。拆书者更应当充当“分解者”的角色,对原作品的完成度进行提高做一部分的贡献,成为原作品的“共生品”。

>>>>注释

[1]秋叶大叔:《为啥你写的书评,只能叫自嗨,出版社都不会用!》 ,载微信公众号“秋叶大叔”2019年3月29日,https://mp.weixin.qq.com/s/dsxqMF91rZGwgAhrZUlfvw。

[2]参见龙楠:《海律说法|“拆书”时代,“有声带读”背后的法律风险》,载微信公众号“ 海淀律师”, 202年10月10日,https://mp.weixin.qq.com/s/_KeLa0Wu6ZGi5q_rUNryuQ。

[3]参见杨歌:《拆书,让知识付费演变成一场闹剧》,载微信公众号“老杨聊志愿填报和职业规划”2019年1月12日,https://mp.weixin.qq.com/s/qw6UwwOJ8jgK67Z9AeeJFQ。

[4]同注释②。

[5]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01民终215号。

[6] 同注释○3。

[7]马瑞洁、韩欣媛:《出版产业生态视域下“拆书视频”的著作权探析》,载《传媒观察》2023年第5期。

[8]参见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15-116页。

[9]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民终1410号。

[10]参见你的都靓:《30种“我想你”的高级表达(请背诵全文)》,载微信公众号“都靓Amber”2021年8月13日,https://mp.weixin.qq.com/s/kiwrI5P49uG27cqUYAiB4A。

[11]参见张立新:《二次创作短视频授权规则的法经济学分析》,载《甘肃政法大学学报》第2023年第5期。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八条规定:“妥当运用著作权的限制和例外规定,正确判定被诉侵权行为的合法性,促进商业和技术创新,充分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正确认定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行为,依法保护作品的正当利用和传播。在促进技术创新和商业发展确有必要的特殊情形下,考虑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如果该使用行为既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正当利益,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或者录像,并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无论该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商业目的,均可认定为合理使用。”

[13]参见你的都靓:《这本推理小说太痛快,最后一秒还在反转》,载微信公众号“都靓Amber”2021年10月15日,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4ODg3MTQ5OQ==&mid=2652654829&idx=1&sn=615018d0467e1490c600c8c98f8237e0&scene=19#wechat_redirect。

[14]参见KJ005:《泛知识领域读书博主都靓粉丝破3600万,掌阅科技助力推动全民爱读书》,载财讯网2021年7月2日,https://tech.china.com/article/20210702/072021_818440.html。



律师简介


大成深圳办公室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8年,拥有400余名执业律师。秉承“全球资源,本土智慧”的开放式战略,致力于为广大客户提供专业、全面、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大成是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但不是其成员或关联律所。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