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将对航空航天领域的技术、软件和设备实施出口管制措施

文摘   2024-05-31 11:16   新加坡  

图片来源:中国商务部网站(点击阅读原文获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航空航天结构件及发动机制造相关装备及软件、技术。

1.为制造下列任一物项而专门设计用于钛、铝及其合金超塑成形/扩散连接的工具、模具、夹具等工艺装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203200010、8204110010、8204120010、8205400010、8205900010、8206000010、8480419010、7326901910):

(1)航空器结构件或航天器结构件;

(2)航空发动机或航天发动机;

(3)为航空器结构件或航天器结构件专门设计的部件;

(4)为航空发动机或航天发动机专门设计的部件。

2.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上述1所列物项而专门设计或改进的软件。

3.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上述1所列物项的技术及其载体,包括设计图纸、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仿真数据等。

技术说明:

超塑成形,是指利用超塑性金属材料在特定温度和应变速率条件下表现出的超高延伸率及不易断裂的超塑性,在模具型腔内将超塑性金属板料作为被成形坯料实现成形加工,以获得各种所需形状零件的成形工艺。

扩散连接,是指相互接触的两个材料表面,在温度和压力的作用下相互靠近,局部发生塑性变形,原子间产生相互扩散,在界面接触处形成扩散层,从而实现可靠连接的成形工艺。

(二)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制造相关装备及软件、技术。

1.用于制造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叶片、导向器等涡轮构型部件所需高温合金的定向晶或单晶铸造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454301010、8454309010)。

2.专门设计用于制造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叶片、导向器、机匣等涡轮构型部件的精密铸造中间产品(包括陶瓷型芯、蜡模模组、型壳),以及专门设计用于制造上述中间产品的工具、模具、夹具等工艺装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6903100010、6903200010、6903900010、6909110010、6909120010、6909190010、8480490010、8205900020、8428909030、8480600010、7326901920、7616991020、9031809081)。

3.专门设计用于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的高温合金、钛合金或金属间化合物等材料的盘片固态连接所需的工具、模具、夹具等工艺装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205900030、6804219010、6804229010、8207201010、8207209010、8207300030、8480419020、8466200010、7326901930、9031809082)。

4.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上述1、2、3所列物项而专门设计或改进的软件。

5.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上述1、2、3所列物项的技术及其载体,包括设计图纸、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仿真数据等。

技术说明:

高温合金,是指含难熔金属的镍基合金、钴基合金或铁基合金,可在600摄氏度(℃)及以上的氧化和热腐蚀条件下承受复杂应力,仍具有良好的综合性能,并能长期可靠工作的金属材料,又被称为“超合金”。

(三)航天服面窗相关装备及软件、技术。

1.专门设计用于制造航天服面窗的模具(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480719020)。

2.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上述1所列物项而专门设计或改进的软件。

3.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上述1所列物项的技术及其载体,包括设计图纸、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仿真数据等。

(四)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相关物项。

1.断裂强度≥40cN/dtex、初始模量≥1600cN/dtex且未加捻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参考海关商品编号:5402491010、5501900010、5503909010)。

2.由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制成的软质无纬布叠层(不经加压)在面密度≤5.3kg/m2的情况下,防1.1g标准模拟破片(17格令模拟破片FSP)V50≥700m/s(按照GJB4300A-2012附录B《弹道极限V50试验方法》测试)(参考海关商品编号:5806409010)。

3.生产上述1、2所列物项的技术及其载体,包括设计图纸、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仿真数据等。

二、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口合同、协议的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扫描件;

(二)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三)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四)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

(五)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四、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

五、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签发程序、特殊情况处理、文件资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七、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由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制成的防弹头盔、防弹衣、防弹插板、防弹板(防弹装甲板、复合防弹板)等防护装备,以及用于制作防护装备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无纬布靶板的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2024年5月30日

内容来源:中国商务部官方网站

更多阅读:


《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安全与管制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10号
【发文日期】2021年04月28日


       有效的出口管制措施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履行国际义务的重要手段。2020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正式施行,为做好新时期出口管制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出口管制法明确规定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引导出口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制度。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作为基本的经营实体,是国家出口管制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严格执行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既是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也有助于经营者树立负责任形象,有序开展国际经贸合作。


       商务部作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主管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不断完善出口管制制度。依据出口管制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商务部结合新时期出口管制工作的新特点,对2007年第69号公告“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者建立内部出口控制机制的指导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推动从事出口管制法规定的相关行为的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等主体(以下简称出口经营者)建立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出口经营者自觉严格遵守国家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按照“健全制度、全员参与、严格执行、规范经营”的方针,建立并完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树立诚信经营和负责任形象,有效规避和减少经贸风险,不断提升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出口经营者应将严格执行国家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根本原则,充分认识合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意义。经营者的相关行为须符合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经营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独立性原则


内部合规机制是出口经营者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营管理体系中独立存在。出口经营者通过内部合规机制的流程控制和制度保证,对自身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并自我监督,对违反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的行为,内部合规机制可行使一票否决权


(三)实效性原则


出口经营者结合经营实际情况,建立有效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实现高层重视、全员参与、全程控制、定期评估、不断完善的运行系统,以切实发挥内部合规机制对出口经营活动的监督管控作用。


三、基本要素


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具备以下基本要素:


(一)拟定政策声明


出口经营者拟定并发布由最高管理者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承诺性书面声明,申明经营者将严格执行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高级管理层对内部合规机制的支持态度,以体现合法性原则。政策声明对内应做到全员知晓,对外起到宣传作用。此外,这份声明还可以体现企业为此构建的工作原则、规则体系、组织权限、覆盖范围等内容。


(二)建立组织机构


设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组织机构,明确主管部门和人员职责。建立组织机构应考虑:组织体系的设置、机构的职能、出口管制专(兼)职人员岗位职责、权限及联系方式等。建立组织机构应体现独立性原则,授权专责人员对任何有异议的出口相关行为发出禁令或征询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同时应避免仅由单人负责审查和判断某些复杂交易是否合规,以确保经营者对所有出口相关行为的有效监控。


(三)全面风险评估


出口经营者根据自身组织规模、所处行业、经营方式等情况,对可能面临的出口管制风险进行全面评估,识别易发生违规风险的业务环节,根据风险等级匹配合规资源和审查内容,力求严谨缜密。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经营物项情况、客户情况、技术与研发情况、出口国家和地区情况、内部运作情况、第三方合作伙伴情况、风险防范措施等各方面。经营者可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有针对性地建立和更新适合自身特点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和相关组织管理体系,梳理分析可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在风险评估中若有疑问,应及时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或外部专业机构咨询。


(四)确立审查程序


出口经营者确立出口审查程序,明确经营过程中哪些特定环节需要实行内部合规控制,通过程序化、制度性管理,杜绝管制物项未经内部审查随意出口。审查要点主要包括:经营的物项是否为国家出口管制清单控制物项;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最终用户所在国是否为受联合国制裁国家或其他敏感国家;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是否存在风险;最终用途是否具备合理性;客户的支付方式是否符合一般的商务习惯;出口运输路线是否合理等。


(五)制定应急措施


出口经营者鼓励员工提高风险意识,设置内部举报途径和可疑事项调查流程,要求员工在发现可疑订单、可疑客户或可疑行为后及时向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举报,由其开展调查并做出最后决定。出口经营者发现出口物项应申请出口许可但未申请等行为的,或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发生改变或与合同不符等情形的,应采取紧急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


在处理可疑事项、违法行为或突发事件时,出口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或得到政府主管部门通知,其所出口的物项存在法律规定的有关风险时,无论该物项是否列入国家出口管制清单范围,都应当依照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申请出口许可或进行合规控制。经营者可结合内部规章,要求从事相关业务的员工承担出口管制的责任,并对违反出口管制的行为进行处置,以确保内部合规机制有效执行。


(六)开展教育培训


出口经营者结合实际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培训形式,实现全员培训,将出口管制培训列为员工绩效考核的指标。培训计划安排以员工及时了解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有效执行内部合规机制要求、相关人员能妥善处理出口管制问题为目的。


(七)完善合规审计


出口经营者定期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合理性、可行性、有效性等进行审计,评估具体业务流程合规操作的规范性。审计报告应反映内部合规机制运行状况以及整改方向。合规审计可以由企业内部专人进行,也可以聘请外部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各项两用物项交易过程中是否遵循了审查流程、组织机构运行是否顺畅、可疑事项调查是否有效以及合规事务是否出现需要改进的地方等。


(八)保留资料档案


出口经营者完整、准确保留与出口管制相关的文件,包括出口记录、与政府部门沟通情况、客户信息及往来文件、许可申请文件、许可审批文件以及出口项目执行情况等。对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和其他方式的接洽也视情予以记录,并明确相关贸易文件存档程序及保管要求。


(九)编制管理手册


出口经营者编制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管理手册,涵盖前述基本要素规定的内容,普及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和合规制度,使员工能够通过手册及时了解并有效执行。管理手册可采用纸质或电子版本,内容完整,易于获得,便于执行。


四、促进措施


为引导出口经营者依据本指导意见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商务部将会同有关方面加强以下促进工作:


(一)发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见附件),为出口经营者提供具体参考。

(二)根据内部合规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给予出口经营者相应许可便利。如其违反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规定,但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三)加强出口管制合规信息服务,及时公布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更新国内外出口管制动向等。

(四)组织开展或支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开展宣传培训,指导出口经营者建立内部合规机制。

(五)加强出口管制专家队伍建设,提供政策法规和内部合规机制建设等咨询服务。

(六)组织有关单位和机构对出口经营者内部合规机制建设情况进行评估。


五、其他事项


(一)在商务部申办《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的经营者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相关原则和要素,建立包含进口流程控制的内部合规机制,严格遵守相关承诺。

(二)从事商用密码产品、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经营者,以及为两用物项出口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经营者,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相关原则和要素,建立相应的内部合规机制。

(三)从事两用物项研发、生产等业务的企业、科研院所,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指导意见相关原则和要素,建立相应的内部合规机制。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2007年第69号公告失效。


附件: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1年4 月28 日


参考链接:



【1】《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2023年)http://images.mofcom.gov.cn/aqygzj/202212/20221230192140395.pdf

【2】《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2021年)

http://images.mofcom.gov.cn/aqygzj/202104/20210428182950304.pdf

【3】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3年)

http://images.mofcom.gov.cn/wms/202212/20221230211221140.pdf

【4】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3年)

http://images.mofcom.gov.cn/wms/202212/2022123021114728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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