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交部对美国12家企业及10名高管采取反制措施

文摘   2024-05-22 22:48   新加坡  

图片来源:中国外交部网站(阅读原文获取链接)

一段时间以来,美国无视中方在乌克兰危机上的客观公正立场和建设性作用,以所谓涉俄罗斯因素为由对多家中国实体滥施非法单边制裁,大搞单边霸凌和经济胁迫,严重侵犯中方企业、机构和个人正当合法权益。同时,美国持续向中国台湾地区出售武器,严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规定,严重干涉中国内政,严重损害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中方决定对以下美国军工企业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反制措施:

一、对洛克希德·马丁导弹与火控公司、洛克希德·马丁航空公司、标枪合资公司、雷神导弹系统公司、通用动力军械与战术系统公司、通用动力信息技术公司、通用动力任务系统公司、海岸间电子公司、系统研究与模拟公司、铁山解决方案公司、应用技术集团、阿克西恩特公司等12家后附《反制清单》列明的企业,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二、对凯西·沃登(诺斯罗普·格鲁曼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总裁)、马修·布朗伯格(诺斯罗普·格鲁曼公司全球运营副总裁)、本杰明·戴维斯(诺斯罗普·格鲁曼公司战略威慑系统副总裁、总经理)、托马斯·琼斯(诺斯罗普·格鲁曼公司副总裁、航空系统总裁)、斯蒂芬·奥布莱恩(诺斯罗普·格鲁曼公司副总裁、全球业务发展官)、罗珊·罗德(诺斯罗普·格鲁曼公司副总裁、防务系统总裁)、菲拉特·盖曾(通用动力公司副总裁、通用动力军械与战术系统公司总裁)、贾森·艾肯(通用动力公司负责技术部门执行副总裁)、艾米·吉格兰(通用动力公司高级副总裁、通用动力信息技术公司总裁)、克里斯托弗·布雷迪(通用动力公司副总裁、通用动力任务系统公司总裁)等10名后附《反制清单》列明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包括香港、澳门)。

本决定自2024年5月22日起施行。

附件:反制清单                      

外交部  

2024年5月22日

附件

反制清单

一、企业

  (一)洛克希德·马丁导弹与火控公司(Lockheed Martin Missiles and Fire Control)

  (二)洛克希德·马丁航空公司(Lockheed Martin Aeronautics)

  (三)标枪合资公司(Raytheon/Lockheed Martin Javelin Joint Venture)

  (四)雷神导弹系统公司(Raytheon Missile Systems)

  (五)通用动力军械与战术系统公司(General Dynamics Ordnance and Tactical Systems)

  (六)通用动力信息技术公司(General Dynamics Information Technology)

  (七)通用动力任务系统公司(General Dynamics Mission Systems)

  (八)海岸间电子公司(Inter-Coastal Electronics)

  (九)系统研究与模拟公司(System Studies & Simulation)

  (十)铁山解决方案公司 (IronMountain Solutions)

  (十一)应用技术集团(Applied Technologies Group)

  (十二)阿克西恩特公司(Axient)

二、高级管理人员

  (一)凯西·沃登(Kathy J. Warden),女,诺斯罗普·格鲁曼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总裁

  (二)马修·布朗伯格(Matthew Bromberg),男,诺斯罗普·格鲁曼公司全球运营副总裁

  (三)本杰明·戴维斯(Benjamin R. Davies),男,诺斯罗普·格鲁曼公司战略威慑系统副总裁、总经理

  (四)托马斯·琼斯(Thomas H. Jones),男,诺斯罗普·格鲁曼公司副总裁、航空系统总裁

  (五)斯蒂芬·奥布莱恩(Stephen O’Bryan),男,诺斯罗普·格鲁曼公司副总裁、全球业务发展官

  (六)罗珊·罗德(Roshan Roeder),女,诺斯罗普·格鲁曼公司副总裁、防务系统总裁

  (七)菲拉特·盖曾(Firat H. Gezen),男,通用动力公司副总裁、通用动力军械与战术系统公司总裁

  (八)贾森·艾肯(Jason W. Aiken),男,通用动力公司负责技术部门执行副总裁

  (九)艾米·吉格兰(Amy Gilliland),女,通用动力公司高级副总裁、通用动力信息技术公司总裁

  (十)克里斯托弗·布雷迪(Christopher J. Brady),男,通用动力公司副总裁、通用动力任务系统公司总裁

来源:中国外交部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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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

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

第五条 除根据本法第四条规定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组织以外,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可以决定对下列个人、组织采取反制措施

(一)列入反制清单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二)列入反制清单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

(四)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对本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个人、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措施:

(一)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

(二)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三)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四)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本法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八条 采取反制措施所依据的情形发生变化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

第九条 反制清单和反制措施的确定、暂停、变更或者取消,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布命令予以公布。

第十条 国家设立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措施。

第十一条 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的反制措施。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

组织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对于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除本法规定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以规定采取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执行、不配合实施反制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外国国家、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协助、支持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需要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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