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的“适用范围”
文化
历史
2024-11-11 10:01
辽宁
上期说到,公元493年,狄奥多里克击败奥多亚塞,彻底占领了意大利,建立了哥特人的王国。
至此,第二位蛮族国王统治了西罗马帝国的核心地带,那狄奥多里克会如何统治这片土地呢?是像奥多亚塞那样昙花一现,还是会令这里长治久安呢?狄奥多里克建立的王国叫“东哥特王国”,之所以有个“东”字,是因为还有一拨哥特人在西边也建立了哥特王国,叫“西哥特王国”,统治着西班牙和法国南部,所以才作此区分。西哥特王国一直是蛮族的旗帜,因为它是第一个得到西罗马帝国承认的蛮族王国,也是第一个在西罗马土地上建立的“国中之国”,而这样的王国在西罗马灭亡后被称为“罗马继承国”。东哥特王国也是这种继承国,不过,它建立的时间比西哥特王国晚了80多年,所以得算“小字辈儿”,但成就却远在西哥特王国之上,甚至可以说,他取得的成就超越了其他所有蛮族建立的继承国,为什么这么说呢?所谓“百足之虫死而不僵”,像罗马帝国这样的庞然大物,就算倒下了,身下也会压死无数的“花花草草”,所以想做罗马的继承国可不容易,一不小心就容易被他倒下的身躯砸死。比如,此前的奥多亚塞就始终无法整合意大利的旧有资源,导致在与狄奥多里克角力的时候无法形成合力,最后才被对手扳倒。可狄奥多里克虽然击败了奥多亚塞,但他与奥多亚塞其实面临同样的境况,而狄奥多里克处理的就非常成功,平衡了各方利益,不仅让罗马的旧势力安心,也让跟随他打天下的哥特人获得了好处。这一点绝大部分蛮族领袖都不明白。当然,这倒不是因为蛮族人比罗马人笨,而是因为两者的政权规模不同。罗马是个庞大的帝国,这样的帝国运转了数百年,显然不能什么事情都靠皇帝来解决,大部分事情都要靠机械化的程序来处理,而罗马法就是这种“程序”。比如,罗马《十二铜表法》的第一张表就规定了原告与被告的诉讼程序,里面甚至提到,如果被告因年龄或疾病无法出庭时,还必须安排交通工具来协助他们出庭。试想,如果没有这套程序,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时就只能看法官的“心情”了,而如果整个帝国的案件都要靠法官的心情来处理,那罗马根本走不远,更无法长久维持那么大的规模。可反观蛮族王国,他们原本生活在欧洲内陆,都是很小的部落,这样的社会其实无需法律,靠古老的习俗就能应付。即便后来他们靠军事力量膨胀了起来,但短期内,政治结构还是非常简单,还体会不到法律的“妙处”,更没有意识到罗马法的重要性。这倒不是因为狄奥多里克更聪明,而是因为他特殊的成长经历。狄奥多里克8岁的时候就做为人质,被送到了东罗马帝国的首都,直到18岁才回到部落继承王位。也就是说,狄奥多里克整个青少年时代都是在东罗马帝都度过的,接受的是罗马的教育,说他是半个罗马人都不为过,所以能意识到罗马法的重要性。不过,仅仅有意识可不够,因为狄奥多里克不可能是唯一意识到法律重要性的蛮族首领,比如,早在公元480年,西哥特王国就参照罗马法出台了自己的法律——《欧瑞克法典》。欧瑞克国王能出台自己的法典,显然也是意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但它毕竟不是罗马法,而是哥特人的法典。而狄奥多里克不同,他直接承认了罗马法的地位,并沿用罗马法统治意大利上的罗马原住民。也就是说,意识到法律的重要不等于意识到罗马法的重要,那这到底是什么意思呢?是说罗马法比蛮族的法律高明吗?今天,很多人一提起罗马法便两眼放光,把它说成是理性与智慧之光,仿佛有了它,人类一下子就从原始跨越到了文明。但若真是这样,那只要哥特人也仿照罗马人制定法律,就一样能享受文明之光,一样能取得罗马般的成就呀?可实际情况显然不是这样的,比如,《欧瑞克法典》虽然是哥特人的法典,但也是仿照罗马法制定的法律,不过,西哥特人非但没有达到西罗马帝国的成就,甚至都赶不上东哥特人。那这样说来,法律就没有那种“改天换地”的功效,至少罗马法对西哥特人的改造并没有起到太大的效果。可为什么同样是延续罗马法,狄奥多里克统治的东哥特王国却能取得奇效呢?因为他理解了罗马法的本质,明白罗马法是如何起作用的。狄奥多里克没有东施效颦,去仿照罗马法制定一部狗屁的哥特法典,而是继续使用罗马法治理罗马人。也就是说,狄奥多里克明白,罗马法应该给罗马人使用,也只能使用在罗马人的身上,不能移植。或者说,真正起作用的并非泛泛的法律,而是罗马法这种特定的法律。因为抛开所谓的理性、自然、神启等胡扯的东西,罗马法本质上就是定义财富、保护财产的条文。这样的法律谈不上有多公平,更谈不上有多理性,尽管它也顺带维护了平民的权利,但那只是为了维持平衡,不至于把平民逼急了而已。那狄奥多里克作为一个蛮族统治者,为什么会沿用一部袒护罗马精英的法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