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在校学生都会选择通过实习的方式帮助自己完成“在校生”到“职场人”的身份转变,积累社会实践经验。然而,实习期间如果发生意外伤害事件,该由谁来买单?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2021年7月15日,小玲(化名)经学院推荐,在A公司实习。实习期满后,A公司在小玲出具的《某职业学院实习鉴定表》上签字盖章,根据内容显示,实习起止时间为2021年7月25日至2022年1月25日。此后,小玲继续在A公司上班。2021年7月15日至2022年6月29日期间,A公司每月以“底薪2300元﹢提成”计算工资向小玲转账,当月转账款为上一个月的工资款。A公司根据工作安排对小玲进行排班。
2022年6月29日下午2时,小玲驾驶电动二轮车前往A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小玲父母申请,劳动仲裁部门裁决认定小玲与A公司在2022年1月26日至2022年6月29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A公司不服仲裁决定诉至法院。
港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玲于2021年7月25日至2022年1月25日在A公司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到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故实习期间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小玲在实习结束后已满16周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法律无明文规定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未将在校生排除在外,小玲应当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其次,小玲作为应届大学生,于实习期满后继续在A公司上班,A公司也继续为小玲排班并发放工资,故认定小玲系从事A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再次,小玲在A公司上班期间,从事的岗位工作亦是A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综上,法院认定小玲与A公司在2022年1月26日至2022年6月29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港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西高院驳回A公司的再审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