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捕捞”关乎市场信心:既要斩断利益链,也要纠错问责

文摘   2024-11-09 09:04   泰国  

这周一,当事人家属上门咨询,称深圳一家科技公司遭遇“远洋捕捞”,包括创始人、总经理、财务总监在内的七人,被江苏徐州的公安跨省抓走,旗下三家公司的资金被冻结,运营立即瘫痪。

后事如何,不好判断。㳒老认为,大概率这家公司的业务被废,几百号人重新就业。

经济下行,一些地方连工资发放都困难。出于利益驱动,有些执法机关在并不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民营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对这种做法,公众称之“远洋捕捞”。

2024年10月,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的一份报告称:“广州、深圳、东莞等珠三角地市已成为异地执法的高发地。以广州市为例,自2023年以来,朴朴、壹健康、九浚等近万家企业遭遇异地执法,这些企业绝大部分是民营企业,而且大部分案件存在较明显的逐利性执法动机。”

报告举例,壹健康集团本属广东的“专精特新”企业,其在2022年就实现收入24.23亿元,2023年6月底赴港提交上市申请。同年10月,河南省焦作、商丘两市公安局以该集团企业涉嫌诈骗为由,出动1600多名警力到广州,对壹健康集团旗下公司进行“远洋捕捞”。原本公司涉案总金额只有60多万元,而河南两地公安先后冻结该集团子公司相关账户64个。此举导致壹健康集团被迫撤回上市申请,业务陷于瘫痪。

逐利执法并非新问题,但在中央一再强调“帮企业渡难关”的背景下,“远洋捕捞”不能不令人感叹。这类现象的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民营企业的安全感,进一步打击了企业的发展信心。

针对不断管涌的“远洋捕捞”,现阶段有必须推进两点,一是在法律上斩断“逐利执法”的利益链条;二是依法纠正一些“远洋捕捞”的旧案,形成问责机制,并在全国形成压倒性的声势。

关于第一点,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律师表示,要遏制乃至根治“远洋捕捞”的做法,保护好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必须在法律上斩断“逐利执法”的利益链条。

按照朱征夫的建议,在法律上斩断“远洋捕捞”的利益链条,可以采用两个办法,或者说分为“两步走”:

第一,在目前条件下,可以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将案件交回原地管辖,即将涉及异地执法的案件移送至企业所在地或被告企业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第二步,从长远来看,通过修改法律或者作出立法解释,将刑法第64条规定的“刑事案件的罚没所得一律上交国库”中的“国库”,明确规定或解释为“中央国库”,即将刑事案件罚没所得统一上缴中央财政。

目前,办案机关办案里的罚没收入是上交到地方财政,之后地方财政根据各个单位办案的贡献或当地惯例,分别以财政支出的形式返还。所以,事实上具有了“奖励”的性质,利益驱动也由此而来。

上述建议由于涉及国家层面的立法,短期内恐难以实现。另一个迫切需要启动的,遏制新案发生的同时,也要对旧案进行清理,同时形成问责机制。

有专家建议,来一场有关“远洋捕捞”的专项治理行动,这有必要,也是可行的。

清理旧案,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同时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需明晰的是,清理“远洋捕捞”案件,不仅关系到个案的司法公正和企业合法权益,也事关经济社会长远健康发展。

具体举措上,需做到办案机关自查和审查当事人申诉相结合。对近年办过的异地执法案件,尤其是涉及罚金刑的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办案机关应自查有无“远洋捕捞”。

同时,要重视异地执法案件中当事人的申诉,不放过任何疑点,甚至可以考虑采取“上提一级”的方式审查申诉。另外,也可以通过征集线索、从媒体监督报道中寻找线索等途径,发现“远洋捕捞”案件,让其无处遁形。

当然,最重要的是要对公检法形成一套问责机制,由此,方能从利益与责任的角度,双重狙击“远洋捕捞”。否则,存量优质企业继续遭遇围猎,经济只会雪上加霜,企业家只会选择躺平,更难有冒险投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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