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阶段瘐死,司法厅长王文海案如何收场?

文摘   2024-10-15 21:16   湖南  



河南省司法厅原厅长王文海于2024年10月13日病亡。羁押于看守所的王文海,本来即将迎来自己的二审。

此前,经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王文海因受贿、滥用职权等八项罪名被判处25年有期徒刑。他上诉后,由河南省高院负责二审,即将开庭审理。

有知情人士表示,王文海并非突发疾病死亡,实际上此前患有疾病,经多次治疗无效死亡。结合王文海病历和抢救记录显示,9月中旬发现其患肝血管瘤,后经多次送医治疗,于10月13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10月13日,在家属的见证下,南阳市公安局对王文海的尸体进行了检查。目前,相关后续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王文海出生于1955年,河南渑池人,15岁参加工作,曾任河南省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省监察厅副厅长、省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等职。


2008年任河南省司法厅厅长、党委书记,2017年退休。2021年7月14日,退休四年的王文海官宣被查。


王文海因涉一起文物大案备受关注。该案中的宋氏四兄弟,两警两匪,老大宋彦彬和老三宋彦庆自20世纪90年代就成为洛阳盗墓圈的知名人物,老二宋彦海和老四宋彦洪则是警界人士,其中宋彦海曾任洛阳市公安局二级高级警长、孟津县公安局长,宋彦洪曾任洛阳市刑警支队民警,后在洛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任职多年。


2002年底,公安部牵头组建“12·10”文物倒卖专案组,针对“宋氏兄弟”等盗墓团伙开展刑侦工作,其间曾查获上百条文物犯罪线索,涉事人员近百人。


2004年,侦查工作进行期间,专案组多名警察突然被“双规”,后被调离侦查岗位或调离公安系统。专案组查获的线索无人再敢深入追查,文物倒卖专案就此搁浅,导致部分涉案人员脱罪或轻判。


随着王文海的落马,其他保护伞被抓,2021年12月2日,河南省公安厅公开征集宋彦彬、宋彦海、宋彦庆、宋彦洪四兄弟等人的违法犯罪线索,其中提到王文海等人为该案件保护伞,并存在涉嫌利用职务迫害办案民警。


这篇通告宣告河南警方对洛阳宋氏四兄弟的调查在搁置17年后重启。2023年8月,“宋氏兄弟”团伙部分盗墓贼被公诉,王文海等保护伞“逼停”专案侦查行动的过程也得以公开。


据王文海落马后供述,1998年8月,其任河南省纪委主任时,交通肇事致人骨折后找人顶包。为防顶包案曝光,2004年,王文海主导查办洛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设“小金库”一事,致使侦办部督“12•10”文物案的专案组解散。顶包案还引发敲诈案、行贿案等。


2023年11月,王文海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刑讯逼供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罪、诬告陷害罪等八罪,获有期徒刑25年。

王文海死在二审开庭前夕,他身上的这宗案件如何走向?是完全免罪,还是依照一审判决?他干预、插手的案件判决又应如何处理?


法度访谈+律师解读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张璐律师:王文海这起案件已经一审判决,被判构成犯罪,二审不能确认无罪的情况下就应当作出裁定终止审理,同时由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重新启动涉及受贿罪等事实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由利益关联方参与到该程序中。值得注意的是,原一审判决所涉财产刑比如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刑等不再启动追缴程序。


王文海直接影响的其他案件,也应当依申请或依职权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重新审查,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启动正式的审查或者审判监督程序。


河北诚研律师事务所郭鹏超律师:在法院作出判决前,案件仍属于在法院审理期间。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于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法承担自由刑,法院一般会裁定终止审理。特殊情况下,如果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则法院会缺席审理,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还其清白。


在被告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死亡导致法院无法判决其有罪并将其羁押服刑,但并不代表其涉嫌的违法犯罪案件财产部分可以既往不咎。按照法律规定,其因受贿等符合被告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获得的所有收益,都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予以没收。而其生前干预或插手司法活动导致的错案,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赵琮律师:对于受到王文海的严重干预、审判立场不公的案件,理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以刑事案件为例,《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王文海的身亡使本案难以具有确认其犯罪行为的法律文书,纪律处分决定将成为启动案件重新审理的重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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