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是否需要载明不予立案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周XX不服被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市场监管(2022)鱼004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于2022年9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市场监管(2022)鱼004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四川泸州泸川酒厂违法生产经营行为。2022年8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对此处理决定不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未载明事实和理由,存在违法情形。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四川泸州泸川酒厂生产的五粮原液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举报后,依法开展了调查核实。经调查,涉案酒厂经营地现场未查见涉案产品,车间无生产痕迹;涉案酒厂于2014年6月8日停产,至今未复工;涉案产品不是四川泸州泸川酒厂生产,属假冒四川泸州泸川酒厂厂名、厂址的产品。2022年8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依法告知了申请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经审查查明:2022年8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书》,反映四川泸州泸川酒厂虚假标注产品生产日期。2022年8月12日,被申请人对涉案酒厂开展现场检查,无现场施工痕迹。被投诉举报人出具停产报告,说明其在2014年6月8日由于征地原因停产至今未复工,被举报产品属假冒该厂厂名、厂址的产品。被申请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产品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2022年8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告知了申请人。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四川泸州泸川酒厂情况说明、四川泸州泸川酒厂停产报告、市场监管(2022)鱼004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管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处理本行政区内投诉举报工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结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情况等,并不能认定涉案产品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形。被申请人据此认定涉案酒厂违法事实不成立,于2022年8月18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市场监管(2022)鱼004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整理:小郑食话实说,行政复议决定书来源: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网站,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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