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德化县民政局、德化县教育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育促进会(基金会)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学校教育促进会(基金会)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财务管理,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设置会计、出纳岗位,指定专人负责,并明确岗位职能职责。各学校教育促进会(基金会)的每一笔支出需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由学校校长核实签名后,再由负责人签名支付。资金账户由会长、秘书长、财务人员共同管理,即会长负责法人印章、秘书长负责公章、财务人员负责个人印章。《通知》强调,严格按要求管理和使用现金,不能以白条抵库,严禁私设小金库,不得挪用现金和私自借给他人现金。促进会(基金会)资金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不得违规开展或从事放贷业务。凡用于可增值投资,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事先进行风险评估,制定投资方案,经投资人同意,理事会大会通过。一切投资收益必须及时入账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通知》明确,接受捐赠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福建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票据》,接受的每一笔捐赠要及时入账并详细记录资金来源。禁止学校将其他资金(经费结余、代办费款项结余等)转入学校教育促进会(基金会)。不得与招生、入学、添置设备等挂钩,以促进会(基金会)等设置捐赠名目,违规向学生及家长收费。《通知》还强调,促进会(基金会)的资金用于学校添置设备、修缮及项目建设的支出,不得在促进会(基金会)等专用账户直接列支,应把所需资金转入县国库支付中心学校账户后列支。促进会(基金会)的管理费用(包括其他费用)每年一般控制在当年度捐赠收入的5%以内,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不能巧设名目在促进会(基金会)资金账户内,给教职工发放福利(如过节费、慰问金)及各类补贴(如招生、毕业考试、质量分析、行政、节假日值班、出勤、家访、电话费、职称评审、军训、培训、运动队训练、伙食费、评委、教代会)等,不得将学校的办公费、业务费、接待费、茶叶等在基金会、促进会报支,否则将依法追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同时,促进会(基金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进行财务审计。同时落实公开监督制度。《通知》还明确,各学校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1)将学校经费结余、代办费结余、食堂结余等资金转入教育促进会(基金会)账户;(2)以教育促进会(基金会)等设置捐赠名目,违规向学生及家长收费的;(3)学校巧立名目在教育促进会(基金会)给教职工发放福利、各类补贴等;(4)与招生、入学挂钩向学生或家长收费的;(5)其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
▌本文作者:德化事儿综合德化县民政局、德化县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