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賢的研究已取得很大進展,但文書仍有一些疑問:既然尚書省是負責處理懷岌上書的機構,爲何案卷最後會在地處西州的阿斯塔那墓區出土?這關乎行政運作過程的整體理解,而如何認識這件文書的性質是其中的核心問題。自馬伯樂(H. Maspero)初步整理文書以來[4],學者們多依末行的“謹牒”判斷其爲牒文。且不説尚書省與西州能否行牒,在唐代“謹牒”常表示文書上行或平行的性質[5],而唐前期尚書省作爲“政事會府”[6],對西州都督府使用“謹牒”,明顯不符合公文書的運行規範,因此有必要對文書性質再作檢討。
圖1 《唐尚書省牒爲懷岌等西討大軍
給果毅傔人事》圖版[9]
參考前賢研究,可對文書内容有如下認識:永淳元年前後,唐王朝要在伊、西、庭等州展開一次軍事行動,這次行動可能跟安西都護王方翼討擊阿史那車簿有關,軍隊以懷岌爲主帥,并徵發了伊、西、庭等州蕃、漢兩種兵員,但仍需一部分“果毅并傔、譯”,所需人員若從京發遣,“恐煩傳驛”,因此懷岌上書當時監國的皇太子李哲,請求也從“所在”即伊、西、庭等州派遣,事了“果毅并傔、譯語”等人員可以通過赴選得官。
通過後文“望依所請”判斷,“曹司”認可了懷岌的建議,將“果毅并傔、譯於所在發遣”。既是如此,尚書省便要發文知會地方,西州也是發遣地之一,這可能是文書製作并傳入西州的背景。唐制規定“尚書省下於州……曰符”[10],則《給果毅傔人事》可能是尚書省下達西州都督府符文的殘件。
殘符可分作兩部分:一是第14行“尚書省商量處分者”之前的内容,主體是懷岌向皇太子的上書;二是“曹司商量”至“商量狀如前謹牒”,是尚書省曹司的處分意見。
一般情况下,官司向皇帝奏上軍政事務當用奏狀,皇太子監國時情况有所不同。《唐六典》云“箋、啓於皇太子,然於其長亦爲之,非公文所施”,上皇太子使用箋、啓,但被限定爲私書。而儀鳳三年(678)度支奏抄提供了變通執行的例據,節引大津透録文如下[11]:
相比唐代奏抄式[12],儀鳳三年奏抄中官員簽署省去“臣”字,而以“啓”代替“言”“申”“奏”,雖更換部分用語,但文書總體仍是奏抄的樣式[13]。日本《養老公式令》另載有官司上皇太子的啓式:
啓式
春宫坊啓
其事云々,謹啓。
年月日。
大夫位姓名
亮位姓名[14]
“春宫坊啓”後集解曰“所管坊官并餘他司皆同”。日本《養老令》源自唐令,而上引啓式與唐代奏狀式大體相似[15],只不過將奏狀中的“謹狀”替換爲“謹啓”,可推測唐令也應有關於啓文的規範。今存多件僧人呈皇太子的啓文,格式較完整,可略作參考,以貞觀二十二年(648)九月玄奘上皇太子李治的啓文爲例:
沙門玄奘啓。 中使曲臨,光命隆渥。伏奉 神筆所寫《六門陀羅尼經》一卷,及題《大菩薩藏經》等六十六卷。殊私忽降,惕然惟答。……伏惟 皇太子殿下,德隆天地,道照圓光。……謹奉啓陳謝以聞。輕繁省覽。伏用惶悚。謹啓。
貞觀廿二年九月十八日沙門玄奘上啓[16]
貞觀末年太宗與玄奘非常親近,而皇太子李治爲討太宗歡心,也有種種親近玄奘的表現[17]。李治曾親筆抄寫玄奘譯出的《六門陀羅尼經》,并爲《大菩薩藏經》等經書寫經題,玄奘的啓文便是爲陳謝皇太子的“神筆”所作。這件啓文雖屬禮節性的答謝,於政事無涉,但可據之一窺唐代啓文的樣式,可知唐代啓式與奏狀式相似的推測大體不誤。
總之,《給果毅傔人事》第1—13行的原初性質可能是啓文,只不過尚書省在轉録時略去部分格式。這件文書的存在,説明在皇太子監國期間,除改換格式的奏抄外,官司仍可以使用與奏狀格式相似的啓文上陳政事。
第14行末至第21行是尚書省的處分意見,但實際以曹司爲單位“商量”。按“(兵部)郎中一人掌判簿,以總軍戎差遣之名數”[18],文書涉及從西州等地派遣武官、僚佐,這應屬兵部司的權責範圍。
從第21行平出推斷,兵部司判理意見的正文,在第20行就已結束,而第21行的“商量狀如前謹牒”正是判定《給果毅傔人事》第14—21行原初性質,進而理解行政運轉流程的關鍵所在。除“謹牒”外,“商量狀”一詞也值得關注。
商量狀是見於文獻記載的一類公文書,《唐會要》卷五七載開元十九年(731)四月二十六日敕云:
尚書省諸司,有敕後起請及敕付所司商量事,并録所請及商量狀,送門下及中書省,各連於元敕後,所申仍於元敕年月前云起請,及商量如後。[19]
從開元十九年敕可窺知商量狀有如下三個特徵:第一,商量狀是與起請并列的兩種公文書,爲尚書省諸司行用;第二,上呈商量狀需經過門下省與中書省;第三,商量狀是諸司承敕商量,狀中需引録原敕并云“商量”。劉後濱、王孫盈政等學者認爲:商量狀與起請有别,是皇帝對一些具體政務没有明確的原則或方案,主動下敕向宰相徵求意見,并委宰相商量出具體的處置辦法;從三省制過渡爲中書門下體制後,行用主體由尚書省諸司變爲中書門下[20]。
《唐會要》稱商量狀是諸司上奏皇帝的文書,劉後濱先生認爲商量狀系奏狀的一種形式,王孫盈政先生則認爲唐前期商量狀可在不經皇帝批准的情况下直接下達受文機構。二位學者都曾引録與《給果毅傔人事》同墓所出的另一件文書——《唐景龍三年(709)八月尚書比部符》[21](編號:Ast.Ⅲ.4.092,以下簡稱《比部符》),却得出完全不同的結論。因此,爲解明商量狀的運作過程,也有重新檢討《比部符》的必要。此外,因《比部符》後半部分保存完整,對理解《給果毅傔人事》缺佚信息也有幫助。故不嫌冗贅,再移録《比部符》如下:
《比部符》第7行末至第14行是一件保存完好的符尾及西州都督承符後的處理環節[22]。第1—7行相對複雜,以“者”字爲界,又可分爲三層[23]:第一,“并堪久長施行者”前的内容;第二,“奉敕宜付所司參詳,逐便穩速處分者”;第三,“謹件商量狀如前牒奉者”。
圖2 《唐景龍三年(709)八月尚書
比部符》圖版[24]
參考開元十九年敕,據“奉敕”“謹件商量狀如前”等用語推測,比部符第1—7行的原初性質應是商量狀。這件商量狀緣自雍州奉天縣令高峻等人所奏救弊狀。景龍三年三月宰相韋嗣立上疏言食實封授予過濫,以致“國家租賦,太半私門”。由於食實封是“諸家自徵”,導致“僮僕依勢,陵轢州縣”[25]。加之中宗即位後連年旱灾[26],地方出現嚴重的社會經濟問題。嗣立稱“今歲非豐稔,户口流亡,國用空虛,租調减削”[27],比部也云“臣等司,訪知在外,有不安穩事”。此間唐廷可能下詔蠲復,這或是“恩敕雖且停納”的意涵。但這未徹底解决問題,遂有高峻等官員奏上救弊狀,旨在向皇帝獻策。
救弊狀應是以奏狀直呈皇帝,遂有批答云“宜付所司參詳,逐便穩速處分”。“勾徵逋懸”是比部司的權責範圍,由比部員外郎“奉古”具體判理。在商量狀正文前,比部可能擇録救弊狀的部分内容與訪知所得信息,作爲文書事由。王永興先生認爲商量狀内容如何,文書上殘,已不可知[28]。事實上,第1—6行“并勘久長施行”前的内容應是商量狀的正文,也即比部員外郎的處分意見。其稱“使等所通,甚爲便穩,既於公有益,并堪久長施行”。這裏的“使”可能是神龍二年(706)派出的十道巡察使,“兼按州縣,再期而代”[29]。比部認可事由摘録的處置措施,即對巡察使、高峻等官員奏上的建言擇善而從。最後是商量狀所引原敕與“謹件商量狀如前”的尾句,符合《唐會要》所記商量狀之文書特徵,説明第1—7行原初性質的判斷應没有太大疑問。
至於商量狀擬定後是否要進呈皇帝,學界仍有爭議。劉後濱先生認爲需要進呈皇帝,但没説明該環節體現在文書哪部分;王孫盈政先生認爲不需上呈皇帝,比部擁有最高裁决權[30];郭桂坤先生則認爲商量狀經過了尚書都省審核[31]。
事實上,問題關鍵是如何解釋文書中的“牒奉者”。“奉”字,馬伯樂、池田溫、陳國燦先生録文皆同[32],王永興先生認爲應是“舉”字[33],沙知、吴芳思先生也録作“牒舉者”[34]。細審圖版,當從“舉”。“牒舉者”是“謹以牒舉”的省稱,是下申上的常用語[35]。
唐朝表、狀是上於天子的文書,而“九品以上公文皆曰牒”[36],“牒舉”連用是上書官長的卑辭,從其使用牒而非表、狀判斷,商量狀無需奏呈皇帝批答。謹由此推斷:《比部符》第1—7行應是比部司上呈尚書都省的商量狀,文書由都省官員審定後,再交還比部司,繼而向西州都督府等地下達符文。僅就《比部符》而言,救弊狀的最高裁量權不在比部司而在尚書都省。
總之,《比部符》的完整運作流程可復原如下:奉天縣令高峻等人向中宗奏上救弊狀,中宗批答“宜付所司參詳,逐便穩速處分”,奏狀交由比部司處分,形成商量狀上呈都省,都省官員判署後交還比部,比部乃重新謄録商量狀,略去部分格式,并以符文下州府執行。
在《給果毅傔人事》《比部符》兩件文書中,商量狀均由尚書省諸司上行都省。而唐《公式令》規定,二十四司上行都省應使用刺文。
吉川真司將唐代官制總結爲“分判—分曹”制原則。他認爲唐代官制中存在别局,别局是判官分曹的發展形態(判官的“分判”→判官分曹→别局),唐《公式令》規定了以别局存在爲前提的文書樣式,形成了擁有四等官的官司之間的文書和官司内部的文書兩條脉絡,并將官司内部的文書運行繪成下圖[39]。
圖3 官司内部文書運行示意圖
敦煌文書P.2819號《開元公式令殘卷》有移式、關式、牒式、符式、制授告身式、奏授告身式六種文書式[40],不見刺式。并且日本官制中無别局,所以也無相對應的文書。因此中日學者在討論唐代刺文所依據的均是保存在《唐律疏議》《令集解》《開元公式令殘卷》《唐六典》等史籍中的數條材料,爲方便討論,條列如下。
[史料①]《唐律疏議》卷九“稽緩制書官文書”條云:
諸稽緩制書者,一日笞五十(謄制、敕、符、移之類皆是),一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
疏議曰:(略)注云“謄制、敕、符、移之類”,謂奉正制、敕更謄已出,符、移、關、解、刺、牒皆是,故言“之類”。(後略)[41]
[史料②]《唐律疏議》卷一〇“事應奏不奏”條云:
諸事(略)應行下而不行下及不應行下而行下者,各杖六十。
疏議曰:(略)并“事應行下而不行下,不應行下而行下者”,謂應出符、移、關、牒、刺而不出行下,不應出符、移、關、牒、刺而出行下者:各杖六十。[42]
[史料③]《唐律疏議》卷一〇“事直代判署”條云:
諸公文有本案,事直而代官司署者,杖八十;代判者,徒一年。亡失案而代者,各加一等。
疏議曰:“公文”,謂在官文書。有本案,事直,唯須依行。或奏狀及符、移、關、解、刺、牒等,其有非應判署之人,代官司署案及署應行文書者,杖八十。(後略)[43]
[史料④]《令集解》卷三二“解式”集解云:
檢唐《令》:尚書省内諸司上都省者爲刺也,尚書省内吏部與兵部相報答者爲關也。尚書省下省内諸司爲故牒也。[44]
[史料⑤]敦煌文書P.2819號《開元公式令殘卷·牒式》云:
右尚書都省牒省内諸司式。其應受刺之司,於管内行牒,皆准此。判官署位階准左右司郎中。[45]
[史料⑥]《唐六典》卷一“左右司郎中員外郎”條云:
諸司自相質問,其義有三,曰:關、刺、移。(關謂關通其事,刺謂刺舉之,移謂移其事於他司,移則通判之官連署)。[46]
首先,通過[史料①][史料②][史料③]可知:永徽前後[47],《公式令》似有“刺式”,但全文已佚;刺文是與解文并存的上行文書,是唐代官文書的一種。
其次,通過[史料④][史料⑥]可知:唐代刺文用於官府内部,别局上於本局,具體到尚書省是二十四司上於都省。
最後,據[史料⑤]可知:刺文與牒文是相對應的一組文書,具體到尚書省是都省對二十四司使用牒文。
據P.2819號《開元公式令殘卷》“其應受刺之司,於管内行牒,皆准此” 知,除尚書省外,應還有其他官司使用刺文。《唐六典》卷二七《太子家令寺》條載,“凡食官、典官、司藏之出納,籍其名數,以時刺於詹事。……凡寺、署之出入財物,役使工徒,則刺詹事”[48],知太子家令寺對太子詹事府也用刺文。
那仿尚書省結構的州縣官衙,是否也行用刺文?赤木崇敏考察了敦煌吐魯番文書中5件州郡内部曹司的上行文書,發現他們同屬一類牒、狀語混用的文書,赤木據《石林燕語》的記載,認爲這類文書是“狀文”,并歸納“狀式”如下[49]。
① 發件單位 (狀上 收件單位)
② 件名
③ 右……(正文)……謹(今)録狀(以)上(言)
④ 牒,件狀如前,謹牒。
⑤ 年月日 發件者牒。
對於州郡内部曹司上行文書使用“狀文”的現象,赤木崇敏認爲是地方公文體制對《公式令》的“乖離”[50]。但是從《給果毅傔人事》《比部符》看,尚書省諸司上行都省的文書也出現“謹牒”“謹以牒舉”“商量狀”等牒、狀語混用的情况。那麽應該如何理解這種現象呢?
首先,這類文書在唐前期能否稱爲狀,仍有疑問。吴麗娛先生認爲關於這類牒、狀語混用的文書與其説是狀,不如説是牒[51]。黄正建先生也認爲唐前期這類文書是判案中的一個環節,雖與原始的牒不同,但仍屬牒,而非狀[52]。近期包曉悦先生重審唐代狀文的性質,通過吐魯番出土《唐景龍三年(709)十二月至景龍四年(710)正月西州高昌縣處分田畝案卷》中“得某狀稱”判定這類牒、狀語混用的文書爲狀文[53]。但考慮到吐魯番文書中的“狀”有時表示“陳述、彙報”或“情狀、實情”等意[54],將此處的“狀”完全等同爲文書性質,是有風險的。
但不可否認的是,這類文書在唐前期已有相對固定的文書格式和比較穩定的應用範圍,已是一種比較成熟的官文書,并常爲不具備四等官制的官司使用。
其次,尚書省二十四司亦不具備四等官制[55]。既然《公式令》規定尚書省二十四司上行都省使用刺文,説明刺文在制度設計上也是供不具備四等官制的機構使用的上行文書。
最後,既然《開元公式令殘卷》所載牒文用於都省向二十四司下達命令,是與刺文對應的一組文書,那牒文與刺文應有對應的文書特徵,正如符文的“下”之於解文的“上”[56]。《給果毅傔人事》的“謹牒”未嘗不能視作與牒文之“故牒”相對應的文書用語。
尤其是近期劉安志先生對解文的發現,表明《公式令》在唐代地方也得到貫徹執行[57]。所以赤木崇敏依據宋代筆記,將唐前期這類牒、狀語混用文書歸納爲“狀文”,并認爲“狀文”對刺文的取代是地方公文體制對《公式令》的“乖離”,現在看來,或許有重新思考的必要。誠然,僅憑《給果毅傔人事》《比部符》的孤立材料,便在唐代這類牒、狀語混用文書與刺文之間建立强聯繫,缺乏足够説服力,但上文對《給果毅傔人事》性質的重新解讀,至少可以提供另一種思考的視角。
《給果毅傔人事》所見的政務處理機制,反映了唐代過渡時期的制度特徵。唐初尚書省是國家政事之總樞”[58],而奏事文書的主體是奏抄[59],高宗、武則天時已開始大量應用奏狀,奏狀對奏抄的取代被視作從三省制到中書門下體制轉變的重要特徵[60]。所以一般認爲,奏狀的大量使用,伴隨著尚書省地位的下降。
但通過《給果毅傔人事》《比部符》中兩件商量狀的分析,可知彼時尚書都省仍保有部分政事的最高裁量權。這可以看作皇帝在面對奏狀日益山積的難題下,利用舊有制度框架的“解法”。同一墓葬出土兩件文書,都能找到商量狀的影子,説明至少在永淳至景龍年間,由尚書省諸司以商量狀的方式處分臣僚奏狀是一種相對固定的機制;而《比部符》所抄録的商量狀格式較《給果毅傔人事》格式明顯减省,反映了制度正不斷走向成熟。
但在《唐會要》所載開元十九年敕的規定中,諸司的商量狀需送交中書、門下二省參詳,説明玄宗積極尋求超脱舊制度外的思路,這也正是中書門下體制確立、發展的背景。
[作者王聖琳,武漢大學歷史學院暨中國三至九世紀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注 釋
[1] 參見陳國燦:《斯坦因所獲吐魯番文書研究》,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3—16頁。
[2] 參見姜伯勤:《吐魯番文書所見的“波斯軍”》,《中國史研究》1986年第1期,第128—135頁;薛宗正:《波斯薩珊王裔聯合吐火羅抗擊大食始末——兼論唐與大食中亞對峙形勢的演變》,《新疆社會科學》1988年第6期,第65—77頁。
[3] 參見孫繼民:《吐魯番所出〈尚書省牒〉殘卷考釋》,《敦煌研究》1990年第1期,第57—63頁;後修訂收入氏著:《敦煌吐魯番所出唐代軍事文書初探》,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年,第265—276頁。
[4] 馬伯樂其實并未對這件文書的性質作出説明,後來在沈德勒(B. Schindler)爲馬伯樂書所寫的提要中指出這是“一件上給尚書省的牒文”,參見[法]H. Maspero. Les documents chinois de la troisième expédition de Sir Aurel Stein en Asie Centrale, London: The Trustees Of The British Museum, 1953. pp.95-97; [德]沈德勒(B. Schindler)撰,傅樂煥譯:《斯坦因第三次中亞考古盜去我國文物簡述》,《文物參考資料》1951年第5期,第144—211頁。
[5] 參見盧向前:《牒式及其處理程式的探討——唐公式文研究》,氏著:《唐代政治經濟史綜論——甘露之變研究及其他》,北京:商務印書館,2012年,第307—363頁。
[6] 參見嚴耕望:《論唐代尚書省之職權與地位》,氏著:《嚴耕望史學論文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261—338頁。
[7] 參見[法]H. Maspero. Les documents chinois de la troisième expédition de Sir Aurel Stein en Asie Centrale. pp.95.
[8] 陳國燦:《斯坦因所獲吐魯番文書研究》,第274—276頁。
[9] 圖片源自國際敦煌項目(IDP)網站,https://idp.bl.uk/collection/9C1143CDCC0B4718BBF33CE1C092EF1D/?return=%2Fcollection%2F%3Fterm%3D4.093,訪問日期2024年5月29日。
[10] (唐)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卷一“左右司郎中員外郎”條,北京:中華書局,2014年,第11頁。
[11] [日]大津透:《唐律令國家的預算——儀鳳三年度支奏抄、四年金部旨符試釋》,劉俊文主編:《日本中青年學者論中國史·六朝隋唐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430—484頁。
[12] 唐代“奏抄式”的复原,可参见[日]大庭脩:《唐告身の古文書学的研究》,西域文化研究所編:《西域文化研究三·敦煌吐魯番社会経済資料(下)》,京都:法藏館,1960年,第279—374頁。
[13] 日本《養老公式令》“便奏式”載“其皇太子監國,亦准此式,以奏敕代啓令”,集解云“以啓代奏”。從儀鳳三年奏抄看,唐令或也准此。參見[日]黑板勝美編:《令集解》卷卅一《公式令》,東京:吉川弘文館,1982年,第795頁。
[14] [日]黑板勝美編:《令集解》卷卅二《公式令》,第800、801頁。
[15] 唐代奏狀式的復原可參看吴麗娛:《試論“狀”在唐代中央行政體系中的應用與傳遞》,《文史》2008年第1輯,第119—148頁;郭桂坤:《文書之力:唐代奏敕研究》,北京:商務印書館,2023年,第59頁。
[16] [日]佐伯定胤、[日]中野達慧編:《玄奘三藏法師師資傳叢書》卷上《大唐三藏玄奘法師表啓·皇帝在春宫日所寫〈六門陀羅尼經〉及題〈大菩薩藏經〉等謝啓》,藏經書院編輯:《新編卍續藏經》第150册,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94年,第174頁。
[17] 參見劉淑芬:《弘福寺〈集王聖教序碑〉所見初唐的政治與佛教》,夏炎主編:《中古中國的知識與社會——南開中古社會史工作坊系列文集》,上海:中西書局,2020年,第25—59頁。
[18] (唐)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卷五“兵部郎中”條,第157頁。
[19] (宋)王溥:《唐會要》卷五七《尚書省諸司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155頁。
[20] 參見劉後濱:《唐代中書門下體制研究——公文形態·政務運行與制度變遷》,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2年,第291—294頁;王孫盈政:《商量狀的應用與唐代行政運作體制的轉型》,《西南交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6期,第124—129頁。
[21] 擬題、録文據陳國燦:《斯坦因所獲吐魯番文書研究》,第271、272頁。
[22] 第7行末至第8行的“今以狀下州,宜准狀,符到奉行”系尚書省符結句的一種,與吐魯番出土《唐調露二年(680)東都尚書省吏部符爲申州縣闕員事》(録文參見榮新江、李肖、孟憲實主編:《新獲吐魯番出土文獻》,北京:中華書局,2008年,第81—83頁;本件文書考釋參見史睿:《唐調露二年東都尚書省吏部符考釋》,季羨林、饒宗頤主編:《敦煌吐魯番研究》第10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15—130頁)、敦煌出土《唐開元五年(717)前後尚書户部下沙州符爲長流人事》(圖版參見俄羅斯科學院東方研究所聖彼得堡分所等編:《俄藏敦煌文獻》第9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54頁;本件文書擬題、考釋參見管俊瑋:《唐代尚書省“諸司符”初探——以俄藏Дx02160Vb文書爲綫索》,《史林》2021年第3期,第1—10頁)符尾結句相同。
第9—11行是比部官員的簽署,包括比部員外郎的判官位,主事、令史、書(令)史的主典位的署名,且鈐有“尚書比部之印”,隨後是“景龍三年八月四日下”,結構與P.2819《開元公式令殘卷》所載“符式”相同(參見劉俊文:《敦煌吐魯番唐代法制文書考釋》,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第223、224頁)。
第12—14行是西州都督府承符後的處理環節,首先“十五日倩”是都督倩的批示,然後由録事敬與攝録事參軍珪分别執行受、付程序,最後户曹參軍順作出“連”的處置(李方先生通過案卷内容與勾徵事宜相關判斷,判官順應系管理州府勾徵逋懸事的户曹參軍,參見李方:《唐西州官吏編年考證》,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114、115頁),主典則將本件符文同後件檢校長行使牒粘連作并案處理。
[23] 吐魯番文書中的“者”字有時表示引文的結束,參見王永興:《論敦煌吐魯番出土唐代官府文書中“者”字的性質和作用》,氏著:《唐代前期西北軍事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年,第423—442頁。
[24] 圖片源自國際敦煌項目(IDP)網站,https://idp.bl.uk/collection/5EB4EB39B01549899886E1A1D48C84D2/?return=%2Fcollection%2F%3Fterm%3D4.092,訪問日期2024年5月29日。
[25] (宋)司馬光:《資治通鑑》卷二〇九,中宗景龍三年三月,北京:中華書局,1956年,第6634頁。
[26] 參見(後晋)劉昫等:《舊唐書》卷七《中宗紀》,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第135—151頁。
[27] (宋)王溥:《唐會要》卷六八《刺史上》,第1419頁。
[28] 參見王永興:《論敦煌吐魯番出土唐代官府文書中“者”字的性質和作用》,氏著:《唐代前期西北軍事研究》,第423—442頁。
[29] (唐)杜佑撰,王文錦等點校:《通典》卷三二《職官·州郡》,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第889頁。
[30] 參見劉後濱:《唐代中書門下體制研究——公文形態·政務運行與制度變遷》,第291—294頁;王孫盈政:《商量狀的應用與唐代行政運作體制的轉型》,《西南交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6期,第124—129頁。
[31] 參見郭桂坤:《文書之力:唐代奏敕研究》,第152頁。
[32] 參見[法]H. Maspero. Les documents chinois de la troisième expédition de Sir Aurel Stein en Asie Centrale. pp.102; [日]池田温:《中國古代籍帳研究—概観·録文—》,東京:東京大大学出版会,1979年,第346頁。
[33] 參見王永興:《唐代勾檢制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75頁。
[34] 參見沙知、[英]吴芳思編:《斯坦因第三次中亞考古所獲漢文文獻(非佛經部分)》,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5年,第61頁。
[35] 參見王永興:《論敦煌吐魯番出土唐代官府文書中“者”字的性質和作用》,氏著:《唐代前期西北軍事研究》,第423—442頁。
[36] (唐)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卷一“左右司郎中員外郎”條,第11頁。
[37] 《唐六典》載“凡上之所以逮下,其制有六,曰:制、敕、册、令、教、符”,注云“天子曰制,曰敕,曰册。皇太子曰令”。參見(唐)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卷一“左右司郎中員外郎”條,第11頁。
[38] 郭桂坤也持此觀點,參見郭桂坤:《文書之力:唐代奏敕研究》,第152頁。
[39] [日]吉川真司:《律令官僚制の研究》,東京:塙書房,1998年,第216、217頁。
[40] 參見劉俊文:《敦煌吐魯番唐代法制文書考釋》,第221—228頁。
[41] 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卷九《職制·稽緩制書官文書》,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第771頁。
[42] 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卷一〇《職制·事應奏不奏》,第790頁。
[43] 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卷一〇《職制·事直代判署》,第792頁。
[44] [日]黑板勝美編:《令集解》卷卅二《公式令》,第809頁。
[45] 劉俊文:《敦煌吐魯番唐代法制文書考釋》,第223頁。
[46] (唐)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卷一“左右司郎中員外郎”條,第11頁。
[47] 關於《唐律疏議》的製作年代,學界爭議較大,本文認同楊廷福先生持有的《唐律疏議》是《永徽律疏》的觀點。參見楊廷福:《〈唐律疏議〉製作年代考》,氏著:《唐律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1—28頁。
[48] (唐)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卷二七“太子家令寺”條,第697頁。
[49] 參見[日]赤木崇敏:《唐代前半期的地方公文體制——以吐魯番文書爲中心》,鄧小南、曹家齊、[日]平田茂樹主編:《文書·政令·信息溝通——以唐宋時期爲主》,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19—165頁。
[50] 參見[日]赤木崇敏撰,周東平、王威駟譯:《唐代公文書體系變遷——以牒、帖、狀爲中心》,周東平、朱騰主編:《法律史譯評》2014年卷,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5年,第176—206頁。
[51] 參見吴麗娛:《從敦煌吐魯番文書看唐代地方機構行用的狀》,《中華文史論叢》2010年第2期,第53—113頁
[52] 參見黄正建:《唐代訴訟文書格式初探》,饒宗頤主編:《敦煌吐魯番研究》第14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289—317頁。
[53] 參見包曉悦:《唐代狀的性質及其演變》,《中華文史論叢》2023年第4期,第239—286頁。
[54] 參見王啓濤:《吐魯番出土文獻詞典》,成都:巴蜀書社,2012年,第1338—1340頁。
[55] 参见[日]吉川真司:《律令官僚制の研究》,第216、217頁。
[56] 關於解文與符文的對應關係,參見劉安志:《唐代解文初探——以敦煌吐魯番文書爲中心》,《西域研究》2018年第4期,第51—79頁。
[57] 參見劉安志:《唐代解文初探——以敦煌吐魯番文書爲中心》,《西域研究》2018年第4期,第51—79頁。
[58] 嚴耕望:《論唐代尚書省之職權與地位》,氏著:《嚴耕望史學論文集》,第263、292頁。
[59] 正常情况下政務均由尚書省通過奏抄或奏狀彙報,具有一定品級(通常是五品以上)的官員可以不經尚書省直接以奏狀向皇帝申報政務,不過可能需要皇帝特殊的允准和鼓勵。參見郭桂坤:《文書之力:唐代奏敕研究》,第138—153頁。
[60] 參見劉後濱:《唐代中書門下體制研究——公文形態·政務運行與制度變遷》,第261—270頁。
本文原刊於《吐魯番學研究》2024年第2期,如需引用請核對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