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十一条(2022年修正):本条是对独立保函权利义务终止情形的规定

文摘   2024-11-11 23:36   重庆  




  第十一条 独立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权利义务终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独立保函载明的到期日或到期事件届至,受益人未提交符合独立保函要求的单据;
  (二)独立保函项下的应付款项已经全部支付;
  (三)独立保函的金额已减额至零;
  (四)开立人收到受益人出具的免除独立保函项下付款义务的文件;
  (五)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独立保函具有前款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受益人以其持有独立保函文本为由主张享有付款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释义收起

  《规定》还对独立保函的生效、权利义务终止、转让、开立人追偿权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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