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超,需要进一步加强源头治理
2024年第24期《中国物流与采购》卷首语
近日,辽宁省铁岭市交通运输局发布辽宁首例“百吨王”入刑案宣判结果:货运车主驾驶人汤某犯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近年来,为严格治理货车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深化部门联动、区域联动、市际联动治超执法;各省市也发布不少货运治超新政,加大对超载超限的打击力度。
总体来看,治超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在高速公路上,超载超限乱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国道省道超载超限运输行为仍未得到有效治理。
提高违法成本被认为是治理超载超限违法运输行为的有效手段。去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规定,道路普通货运企业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根据《刑法》134条相关规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超载入刑极大提高了货车超载运输的违法成本,对道路货运行业企业具有较强的警示和威慑作用。而《判定标准》实施一年多来,据笔者不完全统计,全国各地查办的“百吨王”入刑案例已经超过两手之数。虽然不知晓《判定标准》发布实施以来,“百吨王”是否有减少之势,但是存侥幸之心的货车司机并不鲜见。佐证之一是,这些涉案者中不乏屡教不改者。如,前文提到的汤某,其驾驶的辽HAXXXX号车辆曾因超载货物百分之百以上被处罚过三次。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从汤某三次严重超载运输的行为来看,入刑是迟早的事儿。而“汤某们”宁愿冒着“入刑”的风险仍多次装载超百吨货物上路,这背后有着太多的“不得已”:在行业内卷的裹挟下,“汤某们”为了养车、为了还车贷、为了回程不空载,在货运产业链条(货主企业、挂靠物流公司、货车司机)中处于弱势,缺乏话语权……
治理超载超限要抓住主要矛盾。超限超载很大程度上与货主要求或引导有关。在某种程度上,货主才是超载超限的根源。但在查办的“百吨王”案件中,鲜有货主受到处罚。
而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今年5月,交通运输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落实落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随着政策和制度的不断健全,源头治理成为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的有效手段,也是当前治超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源头治超的重点应该放在生产厂家、物流园区和港口码头,做到出厂、出区不超载。
货车司机作为公路运输的其中一环,不应是被处罚的唯一一环,超载的相关责任人的连带责任理应被重视。对于源头单位未落实治超主体责任,超标准装载、放行超载超限车辆出场(站)等违法行为,显然应加大处罚,真正从源头治超,才能拧紧超载超限违法行为的“水龙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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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郭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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