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在泰国的纳税义务

文摘   2024-09-27 13:53   泰国  

泰国公司支付国内相关服务费(机器安装服务费、技术支持费、咨询费、软件使用费、管理服务费),要扣预扣税吗,扣3%、5%还是15%,还是直接不用扣……带着问题我们继续看👀


一、在泰国设有常设机构

非居民企业在泰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通常,“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简写PE)细分为三类,满足其中一条视为有常设机构,如下:

1.“资产常设机构”(Asset PE)在泰国有固定的管理地点,如①一个管理场所,②一个分支机构(branch),③一间办公室,④一个工厂,⑤一个车间,⑥矿山,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任何其他自然资源开采场所, ⑦一个农场或种植园,⑧与为他人提供仓储设施有关的仓库。

泰国税务局也将以下场所视为“常没机构”:①租用的办公室,②免费提供达6个月的空间。

但是下列各项不视为“常设机构”。

 ①仅将设施用作存储或展示本企业货物或商品 

②仅出于存储或展示目的,而维持的本企业货物或商品库存

③仅出于另一企业的加工处理的目的,而维持的属于该企业的货物或商品库存 

④专为本企业购买商品或货物或收集信息,而维持的营业场所

⑤仅出于广告,提供信息、科学研究、或为本企业进行任何其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而维持的一个固定的营业场所。


2.“活动常设机构”(Activity PE):员工在泰国的时长超过了双边税收协定的门槛期限,即183天或6个月。


3.“代理商常设机构”(Agent PE):代理人在泰国代表境外关联方并拥有权力及定期开展活动(签订合同、确保订单、维护和交付库存完成)

①通常有权代表外国公司在泰国进行谈判和签订销售合同的人;

② 没有上述权限,但惯常维护商品或货物库存,从而代表外国公司定期完成订单或交货;

③惯常在泰国为外国公司或由外国公司控制或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获得全部或几乎全部订 单的人;


⚠️注意:如果通过经纪人(broker)、一般佣金代理商或任何其他具有独立身份的代理商开展业务,则该外国公司不被视为在泰国拥有“代理商常设机构”。独立代理人的地位需要通过查看该代理人是否受外国公司的控制来确定。

 总结:常设机构在泰国活动类型

二、在泰国经营业务:

1.一般情况

如果外国公司在泰国设有注册公司,或者外国公司的代理商或员工在泰国从事业务,则该外国公司将被视为在泰国经营业务。


a)注册泰国公司(registered Thailand company)当一家外国公司在泰国注册登记了子公司时,泰国税务局通常规定该外国公司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b)代理商或员工

它在泰国设有代理商和雇员,并且上述代理商或雇员的行为构成外国公司在泰国获得收入的一项“重要因素”,比如下列情形

①代理商或雇员代表外国公司在泰国与泰国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即使只有一次)


②代理商或雇员仅仅是代表外国公司在泰国帮助确保与泰国公司的订单。


总结:外国公司在泰国的纳税义务

案例1:2024年1月1日中国公司A送中国员工到泰国公司B,为泰国公司B提供设备安装服务技术支持。2024年9月15日按照合同协议泰国B公司要支付20万泰铢给中国公司A。

分析:①如果中国员工完成服务工作,在2024年7月1号后回国,那中国公司A有常设机构的风险,中国A公司的员工在泰国时长超过6个月,满足活动PE要求,中国公司A在泰国要申报所得税。泰国B公司应向中国A公司支付19万泰铢(其中

20万*7%=1.4万增值税,泰国B代申报可做抵扣,20万*5%=1万预扣税 )


⚠️注意:中泰AB公司之间有关联交易,公司间费用可能会影响其利润底线,存在泰国B公司把资金转到泰国,或者中国A公司把资金流向泰国,税务局可能会质疑该关联交易是否遵守独立交易原则,服务费是否公平,利润是否在合理空间内。


②如果中国员工持商务签来到泰国,泰国公司B协助办理了泰国工作签,合法合规在泰国工作,视为泰国公司的B员工,泰国公司B需要按照劳工法要求规定发放工资并且申报个人所得税,没有额外支付中国A公司,中国A公司可减少PE的税收风险。


③如果中国A公司员工在2024/6/30日之前回国了,确认中国A公司在泰国无常设机构PE,泰国B公司应支付中国A公司服务费 20-3=17万泰铢(20*7%=1.4万增值税,有泰国B公司代申报海外增值税PP36,20*15%=3万预扣税,中国A公司可做企业所得税抵扣)

续上述案例2,中国A公司与泰国C公司签订合同,采购一台大型机器设备,有泰国B公司提供安装服务技术支持。中国A公司和泰国B公司签定合同,在机器试用期提供设备安装服务费,试用期泰国B公司不收取服务费,机器正常运行后收取100万泰铢服务费。

分析:①试用期内免费提供服务,如果无正当理由,泰国税务局可以质疑其是否免费向客户提供设备和服务。泰国税务局有权按交易日的市场价格确定收入。


另外:机器设备正常运行后,中国A公司应支付泰国B公司,100万服务费。


案例3:中国A公司向泰国C公司提供机器设备,没有任何合同,泰国C公司口头答应试用期通过后向中国A支付1200万泰铢新设备和安装服务费用,其中说明服务费120。


分析① 中国A公司有义务支付印花税,税务局在征收印花税的时候即使企业之间没有提供正式协议; 但如有任何文件可以证明企业在提供服务,企业也有可能被税务局征收印花税。服务提供商有义务支付印花税或者有泰国C公司代为支付,120*0.1%=1200泰铢

②泰国C公司应支付1200-18=1182万泰铢

(1200*7%=84万增值税,泰国C代申报PP36,增值税可做抵扣,120*15%=18万泰铢),具体操作细节欢迎留言沟通。


以上案例分析仅表示个人观点,欢迎财税大佬们各抒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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