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交通事故的处理看当前安全生产监管混乱
看到这样一篇报道《网约车撞人,平台公司被应急管理局罚款125万!》(学法随想 2024-09-03),说的是2023年10月2日,重庆市潼南区大佛街道建设路原妇幼保健站外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员李**驾驶车辆时注意力分散,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偏离正常行驶轨迹,撞向了道路上散步的行人。
这应该是一起再简单不过的交通事故。然而,却被有关部门兴师动众,耗时9个月(2023年10月2日至2024年7月10日),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这起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在对驾驶员李**作出处罚的同时还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和汽车租赁公司进行了严厉的处罚,其中处以汽车租赁公司120元罚款。
事故调查报告还对五个政府部门认定了责任,如:
1、出事地区的区交通局“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查措施不力”、“实施执法检查和处理不规范”;
2、出事地区的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开展辖区道路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
3、出事地区的区城市管理局“对事故临时停车位设置失察失管”、“未开展事故路段临时停车位评估调整”;
4、区事故事发街道办事处“对辖区临时停车位的情况底数不清,对违规设置的事故临时停车位失察失管”;
5、事故车管理地区的区交通局“督促事故企业安全问题整改不力”。
事故调查报告还建议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根据管理权限移交对应的区纪委监委进行追责问责,对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处分和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由纪委监委提出,涉嫌刑事犯罪人员由纪委监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看到这,不少网友看懵了,一起交通事故由于造成了3人死亡被认定为较大交通安全事故,本应以《道路交通安全法》来处理的交通事故变成了生产安全事故,于是就有了对汽车租赁单位罚款120万、对事故发生地和事故车辆管理地的五个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提出了责任追究。如果照此追究的话,不知有多少交通事故将演变成生产安全事故,涉及更多的人员和单位被追究责任。
《安全生产法》越来越包罗万象了!
然而,即使是《安全生产法》也是不应该这样泛滥地处理事故的,一句笼统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或“安全监督检查不力”、“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就可以随便地追究任何人的责任?!
就拿出租车驾驶员来讲,事故调查认为他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意识不强,这一说法就存在很大的异议。该驾驶员经考核取得了公安部门的颁发的驾驶证,在这几年里也出现过多次违章被处罚,驾驶证继续有效。请问,像他这样的驾驶员有上千万,取得了公安部门颁发的驾驶证不就证明他们能安全驾驶吗?出现多次违章,公安部门进行了处理,批准了驾驶证的年检,不就说明隐患排除准许他上路驾驶了吗?为什么一出现事故,责任都怪罪企业或基层的地方管理部门呢?!
现在许多事故处理完全是人为的,而不是真正依法处理的,发生事故,只要相关部门领导要求严肃处理就会按此指示严肃处理,这样的处理结果往往让人们哭笑不得。
所以,当前安全生产管理越来越乱了,这样搞下去,大家已经不知道如何开展安全生产管理了。
这不,某地又发生了一起死亡11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届时事故调查组又不知根据指示要求追究多少人的安全生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