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关于回收食品的界定
问
作为食品生产企业,门店反馈我们生产的牛油球开裂后退回工厂,这类食品是否属于回收食品?工厂把开裂的牛油球按照工艺融化后重新定型,标注原生产日期后继续销售,这种情况是否违法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答
您好!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原质检总局《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回收食品包括:
(一)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在保质期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二)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三)因各种原因停止销售,由批发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四)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被行政执法单位扣留、罚没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法所称回收食品,是指已经售出,因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超过保质期等原因,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不包括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继续销售的食品。
关于回收食品的界定,《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其定义,是指已经售出的食品,但因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超过保质期的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同时明确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通过采取补救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其不属于回收食品的范畴。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管局、郑州市食品安全协会,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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