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3║往事如忆║李宝源:我和法院

文摘   情感   2024-05-10 12:36   重庆  

弹指关注 悦读更多精彩 


我和法院

李宝源

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国的口号深得人心。回想过去,一般老百姓法盲居多,人们知道党委,离党委很近;不了解法院,离法院很远。谁都不愿意没事上法院,打官司,尤其是民事纠纷。可是到党委去谈谈自己的心事,说说家里的矛盾,摆摆夫妻间的纠纷,却司空见惯,不算什么。当然,最佳选择还是请居委会调解。如果是刑事案件,那就是由公安局去侦破归案,对法院应该如何审判,并不关心。依法治国不是件容易的事,改革开放三十年,如今的情况大不相同了。市民的法律意识今非昔比,他们对于上法院,对薄公堂已经毫不发怵,说上就上。打开电视机,调到法制频道,你看这热闹:家庭官司,名人官司,企业官司,国际官司,不一而足。真所谓,官司天天打,公堂人人上。常言道:有国必有法,有法必有院,法院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权威机构。在北京,法院还没有上班,就有人在门外转悠。一开门,传达室里你拥我挤,递过去的是身份证,取回来的是旁听证。我的一位在法院工作的朋友告诉我,到了年底,积案如山都等着结呐。法官有看不完的卷宗,律师有做不完的辩护词。法院按计划行事,规定需在今年办完的案子决不能拖到明年去,所以他们个个是无可奈何的“工作狂”。谁曾想,如今人们对法律的求助意识会那样强烈,事无巨细,只要涉及利益的亏损,动辄就拿起法律武器,这是进步,这是好事,我们应该为之庆幸,为国家终于走向法治而感到欣慰。下面我想将我亲历的故事讲出来,与大家一起分享。
退休后我一度在翻译公司打工。2004年12月下旬的某一天,公司来电话,说一中院有一个涉外案子需要翻译,问我愿不愿意接。开始我不太积极,因为我做过法律文书的笔译,感觉是吃力不讨好。翻之前要做许多案头作业,额外功课,这叫吃力;法律词汇很专业,遣词造句讲分寸,不能含糊其词,弄不好会差之毫厘失之千里,让业内人士贻笑大方,这叫不讨好。公司还说,除了笔译,还要上法庭,当庭审翻译。电话里那位和我很熟悉的小姑娘还不忘记和我开个玩笑,她边笑边说:老师,这报酬可是从优啊。我没有搭理她的玩笑,但答应考虑后再给她回音。放下电话,我的脑子转悠开了,如果是当庭审翻译,必然是有话必翻。法庭上讲话的人多了去了,法官要讲,原告、被告要讲,控方、辩方更要讲,证人也不会不讲。所有人的话都要通过翻译这个传话筒发出声音。书记员还要记下翻译说的话,因而你翻的时候还不能话不成句,语无伦次。脑子转悠一圈的结果只剩一个字:难。然后我又从另外的角度把这件事反过来掉过去,像烙饼一样,想了个够。最后还是决定去,因为这是个机会,机不可失,时不再来。一来可以了解法庭如何运作,了解官司怎么打,特别是这涉外官司有何讲究。涉外事宜我虽不陌生,但把外语用在法庭上却是平生头一遭,肯定能长见识,长学问。二来可以考验自己的外语水平和思维能力。众所周知,法庭是个唇枪舌剑的战场,作为翻译,处在这样的场合,你是应付自如,游刃有余,还是拙嘴笨舌,破绽百出,一上场立马就能见分晓。想到这里,我就不再犹豫了。
我用一周时间完成了书面翻译和有关准备,然后和一中院的同志见了面,将译好的起诉书(法文)交给他们审核。他们很客气,说老师亲自翻译的还审什么。负责与我联络的是Wang,他约我择日前往“二看”(第二看守所)与嫌犯作初步接触,同时将起诉书送达本人。我们坐着法院的专用车,一路往北京东北郊方向驶去。到了那里,迎面而来的是一排排崭新漂亮的白色楼房,在冬日的阳光下熠熠发亮。狱区呈四方形,东南西北四个角都耸立着高高的岗楼。电网,栅栏和厚重的大铁门一应俱全,自不在话下。进入牢房的手续之复杂,严格,让你的神经不由得紧张起来。好在他们已经事先为我办好了贴有照片的临时证件。Wang说,不办证件根本进不去,法院的人也不能例外。那里关押着死刑犯,重刑犯以及外籍嫌犯。牢房和电视剧里的不一样,分好几层,均有电梯上下。首先,由前厅的值班人员(他们都穿监狱里的工作制服)接过相关书函,经审查后打电话通知看守人员,要嫌犯做好被接见的准备。我们一行跟随来人坐电梯走进接见室。那是一间不足五六平米的小房间,中间被一面大玻璃隔开。不多一会,一名胡子拉碴、头发焦黄的外国人带着手铐走了进来,后面跟着一名狱警。老外穿着印有“二看”两个大字的号衣,神情沮丧,面容憔悴。狱警解开了他的手铐后,只见犯人不断抚摸自己的手腕。因为隔着玻璃,所以两边都用电话交谈。Wang示意可以开始,我便抓起电话。这时,那个叫柯尔(化名)的加拿大嫌犯也拿起听筒。老Wang要我告诉隔着玻璃的老外,法院准备后天开庭,法院为其请了辩护律师(这个老外表示他自己不请),起诉书今天已经翻译成法文,请你仔细阅读。随后,由工作人员将起诉书(译文)交到他手里。大约等了八九分钟,老Wang问他对起诉书有无不明白之处,是否还有其他意见。这个叫柯尔的老外开始说话,乍一听我还真没有听懂,不知是我的听力有问题还是他讲得不清楚。很快我就恍然大悟,原来他是魁北克人,难怪不好懂,那里的口音和法国的口音差的不是一点点。大名鼎鼎的加拿大女歌星塞林.迪翁(电影《泰坦尼克号》主题曲就是她唱的)就和这名犯人是同乡。柯尔提了两个要求:一、他的胃不好,希望得到治疗;二、希望把他留在旅馆里的书籍拿来,他要阅读。对于后天开庭,他没有异议。Wang表示他已经注意到了他的要求,会向看守所有关部门提出请他们考虑,最后Wang问他还有什么要求。老外朝我的方向看了一眼,直接对我说:“Monsieur, Vous serais aussi mon interprète lors de l'audience après-demain ?”(“先生,后天开庭时,您也是我的翻译吗?”)。我先将他说的意思告诉给Wang听,然后再回答他说:是。这时,我发现他脸上有一丝难以察觉的笑意。谈话就这样结束了,狱警重新将他铐上,带着他离开了接待室。
我的正事算是结束了。随后,我跟着Wang去了一个女监,将那名女嫌犯的起诉书交给她。那名女子看上去五官端正,面容清瘦,不知道她当年犯了哪宗罪,竟至于成为今日的阶下囚。最后一名嫌犯面目狰狞,凶神恶煞,倒是“名至实归”。此人蹲在地上接过起诉书,口中还连称:“报告政府,犯人明白,犯人明白”,听起来十分别扭。
天色渐暗,吉普车一路颠簸。进城后,已是华灯初上,万家灯火了。我心里一直在想着后天的庭审,不知道自己能否胜任这奇特而复杂的任务。
开庭的那一天,我做好了一切准备,包括自己的形象。注意不要因为个人的细微末节破坏或冲淡了法庭庄重严肃的氛围。递过身份证和专用的通行条,顺利的经过警卫的岗哨,进入法院。电梯把我送到二楼,Wang已在那里等候。他带我走进长长的走廊,两侧是仿楠木护墙裙,十分考究。第23庭在走廊中端,门已微微开启。庭审室面积约有二十平,正面是审讯台,台后端放着三张主审法官(审判长,审判员)的高背椅。正面墙上高悬的国徽给会场平添了庄严肃穆的气氛。左侧是检方位置,我一眼就看到了写着“翻译”二字的席位牌,也就是说,届时我将和国家公诉人,检察官坐在同一排。右侧是辨方位置,桌面上摆着两名律师的席位牌。中间是书记员的小桌和座椅,负责记录。如今的桌上不再是笔墨纸张,而是一台薄薄的笔记本电脑。书记员离被告席和审判员(法官)席基本上是等距离。就我的目测,似乎和被告席距离更近。后来因为发生过几起意外事件殃及书记员,她们的席座位置有所调整。
还没有等我观察完庭审室四周的布局,审判长带着两名审判员从正后方侧门鱼贯而入。黑色的法官袍,红色的宽领巾,手持卷宗,神色庄重的走进法庭。法庭庭务员高喊起立,全体肃立,审判长宣布开庭,并向法警传令带被告出庭。其时,检察官,原告,被告律师以及旁听人员均已入场,只差带手铐的嫌犯尚未出现。不一会,那个我已在“二看”见过一面的加拿大人在两名狱警半拥半架下走进了人们的视线。灯光下,柯尔那布满皱纹的面容充分显出了他的五旬年纪。今天嫌犯的头发和服装似乎为了出庭经过打理。狱警将他的手铐打开,让他坐进一张特制的被告席,如同幼儿的围椅一般,胸前有一道钢质紧箍,要挣脱是不可能的。旁听席上来了一名低级别的加拿大使馆的外交官,另外就是原告的兄嫂张光(化名)夫妇。一切就绪后,审判长宣布出庭各方人员的名单,念到法庭翻译的名字时,特意友好的朝我这边看了一眼,我也以目还礼。尽管改革开放多年,涉外案子不少,讲法语的犯人毕竟是少数。
审判长首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在我看来,这起诉书实际上就是案情介绍。因此,不得不费些笔墨。起诉书称:柯尔,51岁,加拿大人,临时居住在宣武区远东饭店001-C室。2004年7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30日被批捕。经调查确认:2004年7月11日下午一时许,犯罪嫌疑人与宣武区珠宝市大街32摊位的庞玉(女,化名)摊主因口角而发生肢体冲突。当柯尔急于离开时,众人对其围堵。此时,犯罪嫌疑人抽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向周围人群挥舞。犯罪嫌疑人退至珠宝市大街36号摊位前,将张华(男,33岁,化名)上腹部左侧刺伤。后经专家鉴定,伤口乃轻伤。
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遂向法庭告知受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词,案发现场记录,专家的相关鉴定。公诉人认为,被告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有关条款,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请求法庭对被告依法惩处。原告张华宣称,被告柯尔的行为给他本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他要求被告赔偿75000元,以弥补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收入减损费,衣服破损费,营业损失费。审判长在听取公诉人以及原告的陈词后,要求控方列举证人证词(因证人均未出庭)。公诉人列举的证词内容基本一致,各有补充,其主要方面为:被告和32号女摊主因琐事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被告退却,众人追赶。被告挥舞匕首威胁追者。追者则以雨伞和板凳抵挡。被告退至36号摊位,将摊主张华刺伤。举证后,被告为自己辩护称,女摊主“强卖”,而他并不想买,当他想离开时,被摊主揪住不放。挣脱后,众人起哄并穷追不舍,被告后背遭人拳脚相加,棍棒袭击。于是,他从裤兜里拔出匕首自卫,边逃边用英语高喊“Let’s me go!”(“让我走!”)。辩护律师辩称:她的当事人挥舞匕首完全出于自卫,刺伤原告张华是“意外”,而不是“故意伤害”。公诉人驳斥道:被告挥舞匕首,从其主观上应该知道会伤及人群,也应该预知、顾及该行为的后果,结果致使原告受伤。他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的主要因素,因此,只有“故意”,没有“无意”。另外,公诉人宣称,经化验,匕首上的血迹与原告的血型完全一致,从而说明被告所述,纯属抵赖。在公诉人和辩护人进行激烈辩论后,审判长要原告就民事诉讼提出诉求。原告张华此时情绪激动,吐沫四溅。边说边撩起衣襟,露出伤口给大家看。此人是浙江来京摊贩,口音很重,给翻译带来一定困难。我丝毫不敢懈怠,屏神息气地侧耳倾听,唯恐出错。审判长对他冗长混乱的发言似乎也有些许不耐烦,最后终于打断了他的话头,说本庭已经了解了他的诉求。紧接着,审判长要被告作最后陈述。柯尔反复声称他遭到众人拳头和棍棒围攻,追打,他挥舞匕首只是为了自卫,矢口否认伤及任何人。说到激动处,老外双手不断比划。嘴里持续发出呼呼的咆哮声。审判长一声断喝酷似女包公,我也急忙用法语大声说了一句,这才制止了嫌犯冲击公堂的冲动。墙上的时钟已经指向四时。随着审判长“现在休庭”的话音一落,法捶一击,场内凝固已久的大气场也迅即散尽,绷紧的根根神经都松弛下来。等狱警将被告带出庭审室后,审判长,公诉人,辩护律师,包括原告都不约而同的聚拢过来和我一一握手。那名女法官显然是代表大家说,“今天要数老师最累最辛苦了,因为所有人说的话老师都要再说一遍”。这时候,公诉人和律师也都笑容可掬。亲切和蔼。我想要是给机会的话,没准那个老外也会和我握手言谢呢。
我拖着疲惫的身子和拖沓的脚步走出法院,登上的士。车窗外暮色四合,下班的车流汇合成光和影的巨河。我的思绪仍滞留在法庭上,想着那伶牙俐齿的女律师,那声色俱厉的公诉人,那垂头丧气的外国人,那锱铢必较的浙江人,还有那代表共和国法制威严的审判长。中午在法院内部餐厅用餐时,老Wang感慨地说,您知道,对于官司中的老外,一般讲都有些“照顾”,但这种“照顾”往往要与政治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要考虑两国关系。下个月(2005年1月),加拿大总理马丁即将访华,这对于该国在华的嫌犯应该是个有利因素。相关部门对中加两国在人权和引渡方面悬而未决的问题正在梳理,且不说赖昌星这样的大案,就是一些小的案例,包括各自在双方国家的在押犯,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双方谈判要考虑的因素,说得直白一点,就是筹码。但柯尔只是一名在山东教过一阵子书的普通老外,身份很低,没有份量。案情也轻,判不了重罪。驻华使馆似乎也不重视,既没有派人来关注他们这名同胞,也从未通过外交途径进行交涉。我们也就按照一般案件进行正常审理。想着想着,的士在不知不觉中已经把我送到了庄园。就这样,我度过了疲惫而不寻常的一天。靠在床背上,我心里还在想,案子一天不结,我这当翻译的还要准备说很多很多的话呀。
2005年春节前接到老wang电话,说判决已经下来了,二审不开庭(没有新的举证可不开庭判决),准备再去一次豆各庄“二看”,一来把判决书法译本交给柯尔,由他决定是否上诉至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二来是加拿大驻华使馆某参赞等二人要去“探监”,法院必须有人在场。对外说是“陪”他们探监,实际上是“监控”。探监人员或家属在与嫌犯交谈中,不可涉及与案情有关的任何内容,以防串供。为了完成这两项任务,我和老Wang又风尘仆仆地赶往“二看”。此番再去,驾轻就熟,沿途所见,乏善可陈,故略去不表。加拿大驻华使馆参赞是位女士,陪同她前来的也是位女士,她是使馆的中国雇员兼英文翻译。一个人高马大,一个小巧玲珑,甚是相得益彰。我们和她们只是简单的寒暄几句,大家都是公事公办,没有更多的话可说。接见开始前,老Wang也不客气,他通过那位女翻译简明扼要的告诉那位女参赞,交谈中不能涉及案情。待嫌犯柯尔登场,我就抓起电话直接了当告诉他,不许和来者谈案情。过去在电影里看到的镜头常常是家属一把鼻涕一把眼泪要犯人听政府的话,好好改造,争取减刑,早日出狱与家人团圆,犯人也是眼泪汪汪,悔不当初,在亲人面前信誓旦旦,决心改过自新。眼下的情景不同,女参赞用英语和柯尔说话,我一听就准备把电话交给那位英文翻译,老Wang对我使个眼色,叫我抓住电话不要放,让我继续监听。我这才想起来,在车上,老wang看似无意却有意地问过一句:老师您也通英语吧,我嗯了一声。我知道他信不过使馆派来的人,哪怕是中国人。他这么想,也有他的道理,万一雇员装傻,该管的不管,他们的谈话不就失控了吗?这时候,真可用“心有灵犀一点通”来形容我当时的感受。明白了这层关系,我更不敢懈怠,全神贯注地“监听”他们的谈话。两个老外,一男一女,还真老实。柯尔除了要求看病,要求看书,要求纸笔外什么也没说。他要那位女士帮他银行里取钱。最后他告诉她,他要上诉——这不算什么案情,这是他的态度,而且我们也想了解他对一审判决是服还是不服。谈话时间不长,一切都在平静中结束了。
回来的路上,我和老Wang谈到案子的判决。判决书最后共三条,很简单:1、判处八个月监禁(从2004年7月11日到2005年3月10日——刑期从拘留之日起,有一天算一天)并驱逐出境;2、由被告向原告赔偿13000元;3、案件中的凶器——折叠刀和棍子没收。老Wang说,犯故意伤害罪(轻伤)的,法律规定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的,可以判处缓刑(即不用到监狱服刑)。结合这个老外的情况,情节较轻似符合缓刑处理,但他一不悔罪,二不赔偿,故而不能缓刑。即使这样,对他的判处应该说是够轻的了。实际上,再过两月他就可以刑满释放了。唯有“驱逐出境”这一条比较重。为什么说重呢?因为对于一个外国人,“驱逐出境”是对他的身份的一种评价,说明他从此不能在中国生活和工作,有了这个“底案”,下一次再想来中国就比较难了,中国驻加使馆在签发签证时会有所考虑。老Wang说,上诉后是否会改判不好说,加拿大总理访华也许有助于他的减刑。原告的民事赔偿诉求完全是“漫天要价”,法院把被告索赔的75000元减为13000元,应该算是比较合理的。但即使这样,这个老外也拿不出来,使馆也不帮忙,估计原告一分钱也拿不到。春节后不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最后的宣判正如老Wang估计的那样,撤销了“驱逐出境”这一项,其他维持原判。而此审是终审判决,不许上诉。这样,被告只要在“二看”再蹲半个月,就可以走出牢门重见天日了。至于那位姓张的36号摊主,他也只好自认倒霉,他想拿到的75000元的赔偿金恐怕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了。
就我本心而言,我觉得老外在法理上是有罪,持刀伤人,有刀有血,证据确凿,抓他关他,一点没错,他在中国人的地面上犯法就要在中国的监狱里服刑。旧社会外国人有所谓“治外法权”,那时候外国人犯罪,中国人判不了,这样丧权辱国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但是,话要说回来,就事论事,单从这桩案子本身来看,老外的确是被逼的。那么多人围堵追打,又是推搡,又是拳头,又是板凳,又是棍子,搁谁谁也受不了。所以,我说,从情理上讲,老外值得同情。“强买强卖”是起因,围堵追打是催化剂,加上老外不懂中文,无法沟通,中国人人多势众,以多欺少,这是明摆着的。由此,我想到,“依法治国”的口号固然千正万确,但决不要以为“法”可以管一切。当前有一种值得注意的倾向——万事都上法院,无论是家庭里弄之间,邻里好友之间,还是父母子女之间,姑嫂妯娌之间,只要发生龃龉就对薄公堂。这显然这不是“法”的胜利,不是法律意识的光辉体现,而是“利益意识”的充分表演。一个国家用“法”来治理无可非议,值得称道,是好事,是进步,但如果只有法律,不讲道德,只有官司,没有良心,这泱泱大国也难以保持礼仪之邦的美名。在此,我愿意借用电影《孔子》里老夫子的话来结束我的文章——“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凡非礼者,勿视,勿听,勿言,勿动”,“以礼治国”。“依法治国”不易,“以礼治国”更难。任重道远,我们一起努力吧。





李宝源 相关链接:
467║往事如忆║李宝源:胡耀邦与契珂夫的《套中人》
472║往事如忆║李宝源:最后的缝衣妇——三八妇女节有感
484║往事如忆║李宝源:惊心动魄在子夜
489║往事如忆║李宝源:北大老师教我学法语
491║往事如忆║李宝源:马克思故居特里尔之行

本期发稿编委:郭力
本期编辑:莫林
投稿邮箱:bd1898bd@126.com


博雅共观
《博雅共观》是燕园校友和媒介编友初创而广为环球网友共建共享的交流平台。本号秉持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理念,对来稿一视同仁,作者文责自负。欢迎各界网友各展风采,畅所欲言,以期集思广益,博观万象,共同营造一片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苑艺林。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