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行政处罚快讯|11.13

财富   2024-11-14 09:51   河北  


人生总会有遗漏,但是不要忘记点“在看”

导读:

2024年11月13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针对金融业共公布了17份行政处罚信息,分别由贵州监管局、普洱监管分局和渭南监管分局作出,处罚对象为银行、保险公司和负有责任的个人。
处罚事由
银行:

一、依托资管计划通道,以自有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执行不到位

保险公司

一、虚列费用

二、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外利益

三、销售误导

四、档案资料不能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

10个当事人被处以警告。17份罚单共计罚款人民币120万元具体如下:

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当事人

违法违规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贵金罚决字〔2024〕100号汪洋(时任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虚列费用事项负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贵金罚决字〔2024〕99号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宁支公司虚列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罚款10万元
贵金罚决字〔2024〕98号马军(时任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宁支公司经理)对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宁支公司虚列费用事项负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贵金罚决字〔2024〕97号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虚列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罚款12万元
贵金罚决字〔2024〕96号王翔(时任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对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虚列费用事项负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普洱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当事人

违法违规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普金罚决字〔2024〕42号

杨光宗(时任原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对云南镇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托资管计划通道,以自有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事项负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警告
普金罚决字〔2024〕41号云南镇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托资管计划通道,以自有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罚款30万元
渭南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当事人

违法违规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渭金罚决字〔2024〕21号
金博锋(时任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公司部、小企业部负责人)对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执行不到位行为负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警告
渭金罚决字〔2024〕20号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执行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处以25万元罚款
渭金罚决字〔2024〕18号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外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处以15万元罚款
渭金罚决字〔2024〕17号史浩(时任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银保部经理)对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销售误导行为负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渭金罚决字〔2024〕16号史梦蝶(时任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银保部督训)对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销售误导行为负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渭金罚决字〔2024〕15号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销售误导《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处以6万元罚款
渭金罚决字〔2024〕14号关涛(时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县支公司经理)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档案资料不能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行为负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渭金罚决字〔2024〕13号赵丽(时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经理)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档案资料不能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行为负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渭金罚决字〔2024〕12号王渭利(时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农险部经理)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档案资料不能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行为负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渭金罚决字〔2024〕11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档案资料不能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处以1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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