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得以上经验的同时,试点阶段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仍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筹资机制待完善。目前部分试点地区的长期护理保险筹资主要来自医保基金划转,在医保基金运行压力逐步增大的背景下,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面临不可持续风险;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有的试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账户依然内嵌于医保基金账户当中,尚未实现单独建账和分账核算。二是待遇保障需调整。各地区保障内容差别较大且护理服务标准不一;城乡保障差异化明显,农村服务给付和现金补贴模式均出现一定的保障不足。三是失能评估有待优化。失能状况复测不及时,部分地区测定结果存在一定道德风险,统一的失能评估体系需要进一步落实完善。四是经办方式需细化。“低价竞标”降低经办质量;超赔风险机制未明确;部分经办造成经办流程繁琐,信息系统无法与医保、医疗系统有效衔接。五是护理队伍待壮大。大多数地区护理服务队伍仍存在较大缺口,且护理队伍老龄化,专业化程度难以保证。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老年保障工作,指出“我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让老年人老有所养、生活幸福、健康长寿是我们的共同愿望。党中央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要把政策落实到位,惠及更多老年人”。发展中国特色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积极应对老龄化,实现医养融合发展的关键举措,未来制度建设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长期护理保险的管理原则和角色定位。首要实施目的在于让失能人员过尊严的生活,而非单纯缓解家庭负担。因此,长期护理保险实行的核心任务在于提升专业化力度,引导形成良性护理市场,满足失能人员的照料需求,而非进行简单的现金支付,使之异变成一项福利制度。
第二,探索建立独立及多渠道筹资机制,强化个人缴费责任。需要明确政府、单位、个人三方筹资比例,提高单位和个人缴费责任。同时,应合理确定退休人员缴费机制,可考虑缴费基数与养老金水平挂钩。此外,长期护理保险应为一项独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因而要实现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单独建账和独立核算,在此基础上,探索多元化筹资渠道,降低对医保基金的过度依赖,完善根据老龄化和失能情况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和财政预算机制,合理确定筹资总额,做到基金中长期精算平衡。
第三,建立动态调整的待遇保障机制。遵循社会保险的普遍原则,长期护理保险应坚持基本保障。要探索出台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保障清单,厘清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边界,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筹资水平,以及护理服务能力,合理确定和定期调整待遇保障范围,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防止出现保障不足和过度保障的情况。尤其要强化以服务给付为主的支付形式。
第四,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失能评估、经办管理服务等机制。推广国家标准的实施使用,各地区逐步过渡到统一标准,同时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逐步实行评估结果跨地区互认机制。在经办模式上,委托社会力量提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经办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社会力量在经办经验、人员配备、系统建设、资源整合等方面优势,提高经办效率与服务水平。
第五,建立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做好各类涉老政策衔接。在强调长期护理保险主体保障地位的同时,鼓励多种形式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发展。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医疗救助、残疾人补贴等政策的协同配合,在厘清各类制度保障边界的基础上,既要避免重复补贴,又要避免出现保障“盲区”。
第六,注重护理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医养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医保、卫健、民政相关部门职能,以市场机制培育优化护理产业,提高行业待遇,吸引社会力量进入,壮大长护服务队伍。形成人才培养体系,不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现对护理培训、服务和事后评价的全流程监督,提高护理质量。
◆来源 | 中国医疗保险
◆声明 | 本文著作权属原创者所有,不代表本微信公众号立场。如涉著作权事宜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