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各省级金融监管局针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共出具37张罚单,其中有29张罚单涉及到银行信贷业务,对研究银行信贷业务的合规风险点具有一定的样本意义。上述罚单揭示了银行信贷业务的至少十个合规风险点:
1、放松贷款审查条件发放贷款。青海监管局因某商业银行放松贷款审查条件发放贷款,导致资金损失,对该行罚款50万元,对时任省分行副行长、授信审批部副总经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2、违规向不当项目发放贷款。江西监管局因某当地银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垫资、理财资金用于受让本行表外风险资产、违规办理委托贷款、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违规授信延缓风险暴露、违规发放贷款掩盖违规转让信贷资产产生的损失等被罚款410万元,另有6名个人被处以警告,同时3名个人分别被罚款5万元、10万元。
3、集团客户未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单一集团客户贷款集中度及大额风险暴露超标。青海监管局针对某村镇银行处以25万元罚款,并对该行董事长给予警告。
4、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云南监管局针因某农村合作银行贷款管理严重不审慎、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罚款80万元。
5、贷后管理不到位,贷款资金违规流入限制性领域,在此风险点下,有三项处罚值得关注:
(1)宁波监管局因贷款管理不到位对某村镇银行罚款100万元。
(2)甘肃监管局因某商业银行省分行及5家支行存在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并用于还贷、流动资金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并用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对下级支行信贷资金回流的同质同类问题管理不到位、汽车金融业务管理不到位、信用卡授信管理不审慎等多个违法违规行为共罚款345万元,同时对三名个人共罚款15万元、对8名个人给予警告处理。
(3)甘肃监管局因某股份制银行兰州分行和某支行存在贷后管理不尽职,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该行兰州分行处以120万元罚款,对某支行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三名个人分别处以警告和各罚款5万元的处罚
6、 流动资金贷款贷前、贷后管理不到位。安徽监管局因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存在有关行为被罚款550万元,处罚依据是《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值得注意的是,《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是该办法实施时间的条款,结合该项处罚并未使用2024年7月实施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可以推测相关违规行为发生在2024年7月之前。
7、 未落实授信条件即实施授信,山西监管局针对某股份制商业银行上述违规事项罚款40万元。
8、 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新型授信业务不合规。贵州监管局因某股份制银行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虚增存款;信用证贸易背景不真实,福费廷资金回流开证人等违规行为对该行贵阳分行处以90万元罚款。湖北监管局因某股份制银行武汉分行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授信管理不尽职对该行处以50万元罚款,并对两名个人警告处理。
9、向借款人转嫁二手房按揭贷款抵押评估费。山西监管局因某股份制银行太原分行向借款人转嫁二手房按揭贷款抵押评估费被警告,具体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第八十九条,而该法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10、违规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深圳监管局针对某股份制银行深圳分行罚款40万元,对时任零售业务部总经理给予警告。
除以上已经提及的处罚依据外,银行贷款业务违规处罚依据基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审慎经营原则)、第四十六条(针对机构)和第四十八条(针对个人),以上三条也是各级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执法过程中使用最多的条款,主要是基于“审慎经营原则”作为兜底条款的特点决定的。
2024年,为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质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信贷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形成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三个办法”,并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上“三个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是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的基本合规红线,未来一段时间里也是监管监督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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