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行政处罚快讯|10.30

财富   2024-10-31 12:35   河北  

人生总会有遗漏,但是不要忘记点“在看”

导读:

2024年10月30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针对金融业共公布了15份行政处罚信息,分别由淮安监管分局、邯郸监管分局和白城监管分局作出,处罚对象为银行和负有责任的个人。
处罚事由
银行:

一、违规发放贷款用于清收已核销的不良贷款;违规跨经营区域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违规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二、以贷转存并以存单质押发放贷款;个人住房贷款贷前调查不审慎;信用卡车分期贷前调查不审慎

三、案件风险事件负有直接责任

四、制作虚假贷款资料,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交易背景审核不到位,致使贷款资金被挪用;内控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员工违法犯罪行为

7个当事人被处以警告、2当事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1当事人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二十年、2个当事人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十年。 15份罚单共计罚款人民币430万元具体如下:

淮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当事人

违法违规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淮金罚决字〔2024〕5号

江苏涟水太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发放贷款用于清收已核销的不良贷款;违规跨经营区域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违规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罚款90万元
淮金罚决字〔2024〕6号黄晓东(时任江苏涟水太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对江苏涟水太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发放贷款用于清收已核销的不良贷款负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淮金罚决字〔2024〕7号张羽(时任江苏涟水太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江苏涟水太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跨经营区域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负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淮金罚决字〔2024〕8号蒋建锋(江苏涟水太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对江苏涟水太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负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淮金罚决字〔2024〕9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以贷转存并以存单质押发放贷款;个人住房贷款贷前调查不审慎;信用卡车分期贷前调查不审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罚款160万元
淮金罚决字〔2024〕10号朱健(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阴支行行长)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以贷转存并以存单质押发放贷款负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九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淮金罚决字〔2024〕11号王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普惠金融部副总经理)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个人住房贷款贷前调查不审慎负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警告并处罚款9万元
淮金罚决字〔2024〕12号王伟(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行副行长)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个人住房贷款贷前调查不审慎负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
淮金罚决字〔2024〕13号李飞(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新区支行客户经理)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信用卡车分期贷前调查不审慎负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邯郸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邯郸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吴悠:

经查,吴悠武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对案件风险事件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我分局拟对吴悠作出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因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邯郸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邯金罚告字〔20245,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分局领取,逾期视为已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如对上述处罚意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你享有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收到本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书,说明听证的要求和理由,并签字或盖章。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韩树伟 联系电话:0310-2063252

联系地址:河北省邯郸丛台丛台380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邯郸监管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邯郸监管分局

20241030

白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当事人

违法违规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白金罚决字〔2024〕14号

李润和(时任农行白城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对农行白城分行贷前调查不尽职,交易背景审核不到位,致使贷款资金被挪用;内控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员工违法犯罪行为事项负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
白金罚决字〔2024〕13号杨明(时任农行通榆支行党委书记、行长)对农行白城分行制作虚假贷款资料,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内控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员工违法犯罪行为事项负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二十年
白金罚决字〔2024〕12号朱明(时任农行通榆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对农行白城分行制作虚假贷款资料,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负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十年
白金罚决字〔2024〕11号刘长伦(时任农行通榆支行科员)对农行白城分行制作虚假贷款资料,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负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十年
白金罚决字〔2024〕10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制作虚假贷款资料,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交易背景审核不到位,致使贷款资金被挪用;内控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员工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罚款1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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