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总会有遗漏,但是不要忘记点“在看”
导读:
一、贷款管理严重不审慎,存在客户经理与不法贷款中介合作开展贷款业务、未有效识别贷款资料造假、贷后管理不到位等行为。
二、贷款管理不审慎
三、发放集团客户贷款集中度超比例;员工与客户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
保险公司: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二、财务数据不真实
7个当事人被处以警告。24份罚单共计罚款人民币338万元。具体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处罚依据 | |
贵金罚决字〔2024〕95号 |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 | 罚款35万元 |
贵金罚决字〔2024〕94号 | 曹燕东(时任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总经理) | 对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事项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处罚依据 | |
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二、卢翔(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行客户经理) 三、胡菁(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兴支行客户经理) | 贷款管理严重不审慎,存在客户经理与不法贷款中介合作开展贷款业务、未有效识别贷款资料造假、贷后管理不到位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一、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罚款170万元 二、对卢翔警告 三、对胡菁警告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处罚依据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处罚依据 | |
付开清(时任原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客户经理 ) | 对云南澜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管理不审慎事项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警告 | |
普金罚决字〔2024〕39号 | 云南澜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贷款管理不审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罚款30万元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处罚依据 | |
李德恩(时任那坡农商行行长、贷审会主任) | 发放集团客户贷款集中度超比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警告 | |
百金罚决字〔2024〕11号 | 广西那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发放集团客户贷款集中度超比例;员工与客户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罚款6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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