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总会有遗漏,但是不要忘记点“在看”
导读:
一、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被挪用、信用卡业务管理不审慎、违规发放经营性贷款、贷款发放审查不到位
二、通过为不良贷款借新还旧掩盖不良;向公职人员发放经营性贷款;员工贷款资金流入限制性领域
三、违规收费
四、违规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内部控制不到位
保险公司:
一、虚列费用
二、内控管理不到位
16个当事人被处以警告。24份罚单共计罚款人民币382万元。具体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处罚依据 | |
贵金罚决字〔2024〕93号 | 章庆红(时任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 对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事项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 |
贵金罚决字〔2024〕92号 |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息烽支公司 | 虚列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 | 罚款10万元 |
贵金罚决字〔2024〕91号 | 刘四明(时任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息烽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 | 对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息烽支公司虚列费用事项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
贵金罚决字〔2024〕90号 | 朱琨(时任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对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虚列费用事项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
贵金罚决字〔2024〕89号 |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 | 虚列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 | 罚款10万元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处罚依据 | |
赣市银保监罚决字〔2022〕108号 | 李丽梅(江西安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对江西安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发放审查不到位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警告 |
赣市银保监罚决字〔2022〕107号 | 欧阳育(江西安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对江西安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发放经营性贷款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警告 |
赣市银保监罚决字〔2022〕106号 | 何荷(江西安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江源支行) | 对江西安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发放经营性贷款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警告 |
赣市银保监罚决字〔2022〕105号 | 杜春强(江西安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江源支行) | 对江西安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发放经营性贷款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警告 |
赣市银保监罚决字〔2022〕104号 | 廖叙明(江西安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对江西安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被挪用及信用卡业务管理不审慎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警告 |
赣市银保监罚决字〔2022〕103号 | 唐林(江西安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版石支行) | 对江西安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被挪用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警告 |
赣市银保监罚决字〔2022〕102号 | 江西安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被挪用、信用卡业务管理不审慎、违规发放经营性贷款、贷款发放审查不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罚款125万元 |
赣市金监罚决字〔2024〕79号 | 刘秉艳(时任江西寻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柜员) | 对江西寻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贷款资金流入限制性领域事项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 警告,处6万元罚款 |
赣市金监罚决字〔2024〕78号 | 赵永辉(时任江西寻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部副总经理) | 对江西寻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公职人员发放经营性贷款事项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 警告,处5万元罚款 |
赣市金监罚决字〔2024〕77号 | 潘其森(时任江西寻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 | 对江西寻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公职人员发放经营性贷款事项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 警告,处5万元罚款 |
赣市金监罚决字〔2024〕76号 | 罗冰(时任江西寻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行长) | 对江西寻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为不良贷款借新还旧掩盖不良事项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 警告,处6万元罚款 |
赣市金监罚决字〔2024〕75号 | 江西寻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通过为不良贷款借新还旧掩盖不良;向公职人员发放经营性贷款;员工贷款资金流入限制性领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罚款85万元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处罚依据 | |
通金罚决字〔2024〕21号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 | 内控管理不到位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处罚依据 | |
黔西南金罚决字〔2024〕25号 | 洪荣生(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晴隆县支行行长) | 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晴隆县支行违规收费事项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九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警告 |
黔西南金罚决字〔2024〕24号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晴隆县支行 | 违规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三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罚款20万元 |
黔西南金罚决字〔2024〕23号 | 杨俊(时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副行长) | 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违规收费事项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第八十九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罚款5万元 |
黔西南金罚决字〔2024〕22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 | 违规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第七十三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罚款25万元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处罚依据 | |
昭金罚决字〔2024〕16号 | 孙荣坐(时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 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分行“内部控制不到位”事项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警告 |
昭金罚决字〔2024〕15号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分行 | 违规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内部控制不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罚款70万元 |
“致信金融资讯”致力于尊重版权,部分信息来源于网络,由于一些原因未能找到原作者,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有涉及版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尽快与您协商解决!投稿邮箱:779898565@qq.com 微 信:13933885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