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通过中基协纪律处分案例透视私募从业人员管理要求

学术   2024-11-13 07:31   北京  


基小律说:

近年来,私募基金领域屡屡出现涉及从业人员管理的处罚案例。元小年观察到,自10月份以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中基协”)公布的九项纪律处分决定(含复核)中,有六项涉及基金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这些违规行为包括:基金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从业资格、法定代表人长期缺位、人员管理无序、从业人员与机构之间未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以及员工违规兼职等问题。本文旨在结合这些处罚案例,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人员管理进行深入分析,期望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合规经营方面提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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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年金服 | 来源

目录

一、从业人员选任
二、日常管理要求
三、离职管理


本月人员管理相关处罚案例情况

为了推动私募基金的合规运作并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监管机构对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管理设定了明确的规则。这些规则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特定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书以及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拥有至少五名全职员工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持续合规情况始终是各地证监局以及中基协核查的要点,而从业人员管理是持续合规义务的关键组成部分。本文将从私募从业人员选任、日常管理以及离职管理维度,梳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管理要求。




1

从业人员选任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及后续实际展业过程中,从业人员的选任至关重要。选任过程中,管理人必须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聘用标准,并执行相应的尽职调查工作,避免聘用人选不符合监管要求,具体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内容,包括基金从业资格、高管的“专业胜任能力”、竞业限制情况、诚信信息情况。

1. 基金从业资格

根据《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人员管理规则”),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五类人员:


根据上述《本月人员管理相关处罚案例情况》案例六,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还包括,虽然通过了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但是并未完成资格注册,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情况。已登记的管理人拟聘用人员还未通过基金从业考试的,在其实际开展基金业务前,组织开展应知应会考试。拟登记的管理人,不应聘用不符合基金从业资格相关要求的人员。

基金从业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应当在从事相关工作前取得,事后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并不能免除违规行为的责任认定。元小年在此提醒各管理人聘请相关从业人员时确认其基金从业考试情况,判断是否能够注册基金从业资格。尤其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根据上图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种类,几乎涵盖了证券私募机构的所有部门,除了人事、行政这个岗位的人员外,其余的人员即使是助理级别也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另外对于连续4年以上未从事基金业务的人员,从业资格被注销后再次申请注册从业资格,在注册之前2年内完成不少于30学时后续职业培训即可重新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2. 专业胜任能力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聘用具有相应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等工作。基于此,管理人应当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在就职前提交与岗位要求相匹配的任职证明以及业绩证明(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管提供)。

具体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胜任能力要求,详见元年金服历史文章:《新规速递:私募管理人投资负责人任职门槛再升级》《结合协会反馈,读懂私募管理人合规风控负责人的最新要求!基本任职条件、从业经验要求、兼职要求等》。在任职经历以及业绩证明的审核中,管理人还需要关注该高管的社保缴纳记录和简历是否相符,业绩证明材料是否有曾任职机构盖章,关注候选人的最近五年内的曾任职机构运作是否合规,避免聘任的新高级管理人员因上一家任职机构的历史问题而受到牵连,影响机构后续业务的开展。

3. 竞业限制要求

(1)禁止入职情形

• 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职且无法离职。

• 最近五年从事过冲突业务。

• 公募基金经理离职后静默期未满一年。

(2)需整改的情况

• 普通员工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的需从该机构离职。根据《本月人员管理相关处罚案例情况》案例六,在其他营利性机构担任执行董事等工商职务的视为兼职,应当在入职前整改。

• 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的,需要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且具有合理性的对外兼职。

4. 诚信信息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信息如下图,如涉及任意一条均不应被聘任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2

日常管理要求
基金从业人员入职后,对外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展业务,如其出现违规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能因内控缺失而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故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员工入职时开展合规培训、签署竞业协议、要求员工学习了解私募相关的从业规则,尤其是《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禁止的募集推介行为。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从业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规范和监督,尽量确保从业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尽可能预防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除了以上针对员工的日常管理相关要求外,私募基金管理人还需要了解从业人员劳动关系的管理以及基金从业资格管理。



员工职责:
根据《人员管理规范》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规范包括:忠实、谨慎勤勉、守法合规、利益冲突管理、信息披露、适当性、公平竞业以及保密等义务,具体见下图:

除了以上义务外,员工还有以下需遵守的事项:

1. 职业培训

员工入职后,应当按照《人员管理规定》完成后续职业培训。

2. 竞业限制

员工在任职期间持续符合前文竞业限制相关要求,普通员工及高管均不在冲突行业兼职,普通员工不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

3.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与实际经营管理

根据《本月人员管理相关处罚案例情况》案例六,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因个人原因未参与该机构的实际经营也未授权他人代为履行其相应职责,该机构以及该法定代表人均被协会处罚。




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
1. 持续确保机构专职人员五人以上(其中兼职员工不计入专职员工总人数)。
2. 建立健全人员管理相关内控制度

(1)首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完善的内部培训体系以及内控制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知识、法律法规以及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合规意识。

(2)其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对从业人员的业务操作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应建立完善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对从业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奖惩。

(3)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报告机制,鼓励从业人员主动报告潜在的合规风险,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 积极完成从业人员劳动关系管理以及基金从业资格管理

(1)根据《本月人员管理相关处罚案例情况》案例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均未与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人员管理混乱,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一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为已与其真实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注册基金从业资格,并为存在负面诚信信息的员工注销基金从业资格。

《本月人员管理相关处罚案例情况》案例六,被处罚的原因包括,虽然员工通过了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但是并未完成资格注册,协会认定为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建议各管理人核查现有的员工情况,对于尚未完成基金从业人员注册的员工,及时完成注册。





3

离职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离职可以分为普通员工的离职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普通员工离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需与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基金从业资格的注销手续。
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则相对复杂,具体要求如下:
1
高管任职稳定性要求

因为高管设有任职稳定性要求,故如高管提出离职,管理人应当先协商,对于新申请登记完成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持高管的稳定性,至少在首支产品备案完成前,不进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在高管提出离职后,如为必须设置的高管(法定代表人、负责投资的高管、合规风控负责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展开招聘工作,按照协会最新的监管要求招聘合适的高管人员。
2
卸任工商职务(如有)

如该高管在管理人的工商有职务,那么应当在Ambers系统提交高管变更前,完成工商变更。
3
卸任基金经理(如有)
需要根据基金合同关于变更基金经理的流程,完成基金经理变更。
4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如涉及基金合同约定的需要向投资者披露的变更事项(一般是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情况),则需要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向全体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向协会报送
在本步骤中,高管的更替通常仅会因继任者的资质问题而受阻。若确实遭遇协会不允许变更的情形,建议管理人迅速招募其他合适的高管,重新启动更替流程。否则离职高管离职6个月后可以申请强制离职后,将导致机构高管空缺,可能影响基金运作、产品备案发行工作。
除了以上必备流程外,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注意,应当要求离职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防止其离职后泄露公司机密或从事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还需对离职员工的工作交接进行严格监督,确保其离职过程中不会对公司运营和客户利益造成损害。

综上所述,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选拔员工、日常运营以及处理员工离职事宜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职责,以确保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满足合规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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