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杨洲
所谓“农民专业合作社”,主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特点是专业,本质是合作,其中,“专业”是指从事同一类型种植或养殖项目。在范畴上,小到单一地种植小麦、或苹果、或西红柿、……,单一地养殖鸡、或猪、或牛、……,甚至单一到“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这种地步;中间层面可以涵盖同一种类的生产经营活动,比如粮食类、畜禽类、蔬菜类、果蔬类,也可以有果蔬类、瓜果类,这就有点跨种类了,甚至可以叫“种植专业合作社”或“养殖专业合作社”;大到具有共同特点的生产经营项目,比如:有机农业、生态农业、乡村旅游等,它们都可以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在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具体有哪些类型呢?除了按照上述合作或生产经营的产业内容划分外,更重要的是按照合作的机制去划分,这就是模式问题了。本文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模式可以分为如下三个:
一、统购统销型
不管是人们对专业合作社的初始理解,还是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修改,都基本以这种类型为标准,即:从事同一生产经营项目的农民,小到小麦,大到有机农业,以前端生产资料的统购,后端农产品的统销,中间的技术服务等为合作内容,然后在扣除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之后根据社员跟合作社的交易量进行分配,其中有股份制的设置,但不占主流。其它生产经营事项完全是农民个人的。
显然,这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社,需要建立在一定规模的基础上,比如,每个农户都种植几千上万亩的小麦,对农药化肥的需求量达到几万甚至几十几百万元,这样才有专业合作的必要与意义,否则,如眼下这般,人均一亩三分地,户均不超过十亩,且主要种植粮食,怎么开展专业合作?从这个角度看,“专业合作社”的制度设计从一开始就是有问题的,不适合中国小农的特点与需求,进而,一些学者认为,从专业合作走向综合合作,可能是一个改进的办法与措施。
二、股份型
这里不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联社),更不是指公司企业中的“股份合作制”,而还是在专业合作社中或以专业合作社为基础的“股份制”,比如,在实践中,很多村庄组建了“土地股份合作社”,甚至很多专业合作社采取了严格的股份制,前者也算得上是专业合作社,因为不仅合作是围绕着土地这种专一的资产资源展开的,而且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专业性,比如,把土地流转到一块发展统一规模化小麦种植。进而,与后者一起,农户按照入股资源资产资金的份额比例占有一定的股份,有了收益后按股分红。
由此看,它们改变了传统的统购统销模式。股份型专业合作社一般不以入股资金划分股权比例,而以资源资产的数量或价值为准,对此,资源资产的同质性或在价值上的可比性是个前提条件,这些是股份型专业合作社跟公司企业的本质区别所在。比如:一个村里,村民们都不想种地了,将自己的土地入股到“土地专业合作社”中,全村共有1000亩,张三家有十亩,李四家有五亩,那各自就分别占有1%与0.5%的股份。再比如:养猪户们组建了一个养猪专业合作社,合作社统一供给饲料,统一销售产品,全社共计一万头猪,张三家有200头,李四家有100头,从猪的成长到日常管理都是很规范与统一的,每头猪对饲料的需要,猪出栏时的重量都是固定与标准的,那在养猪专业合作社中,就可以实施股份制,张三占2%的股份,李四则占1%的股份。
三、契约型
这种模式适合“公司+农户”的合作关系,但以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运转经营。比如,一家公司联合几十户农民养猪,它们之间甚至农户之间存在着一种围绕着养猪的合作关系,但是,在具体的生产经营中,几乎一切都以契约的形式规定好,猪仔与饲料由公司统一配给,怎么管理由公司统一规定,设施设备由公司统一购置建设,产品由公司统一收购。各种价格、利益分配与责任问题都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包括,猪养死了怎么办?出栏后收购猪时多少钱一斤。在这种合作关系中,既没有统购统销,也没有股份制,只有契约约定。其优点在于:各方面的事项都非常明确稳定,包括农户养猪的收益几何,都可以预期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