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收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欢迎关注我 ▲
最近法务咨询了一个问题,企业在日常经营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一方违约,需要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作为一种经济补偿,那么收到违约金的一方是否一定要向支付违约金一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呢?
这里需要分情况判断:
第一种,谁付违约金?销售方还是购买方?
如果是销售方违约,比如销售方因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或延期交货等原因,需要支付给购买方一笔违约金,对于购买方来说,虽然是收到了一笔款项,但购买方并没有发生销货行为,所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购买方不需开具增值税发票也没有产生缴增值税纳税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如果是购买方违约,比如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付款等原因,需要向销售方支付违约金,对于销售方来说,收到这笔违约金是建立在企业发生了销售行为而衍生出来的一笔收入,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税法规定这类收入也需要交税,它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价外费用,是销售货物附加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注意,以上情况都是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
第二种,合同从始至终未履行,出现其中一方违约。
如果不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违约,即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单纯支付了一笔赔偿款,这笔赔偿款不依附于任何增值税业务,那么收取方不需要开发票缴纳增值税。这种赔偿生活中也见过,比如各种侵权行为,发生在完全陌生的个体或公司主体之间。
另外,支付方也不需要通过发票进行税前扣除,通过一些证明材料,通常是支付凭证,对方的收款收据等等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公告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