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代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简称,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商务辅助服务项下的经纪代理服务,是现代服务业的范畴。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中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八款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因此,如果贵公司从事的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申报时,请在增值税申报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选择减免税项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