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出口退(免)税申报期为货物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申报期内。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政策依据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答:如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退(免)税,需在申报时报送收汇材料,收汇材料指的是《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
政策依据
三、企业超期申报时无法提供收汇材料,还可以申请退(免)税吗?
答:需要分情况判断。
如符合视同收汇条件的,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正列举的视同收汇原因,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如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可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答:如为生产企业,跨年度的免抵退税数据可合并申报,不需要与本年度出口业务的申报进行区分。例如某生产企业A,2024年9月出口的货物,于2025年4月进行出口申报时,申报属期同为2025年3月,无需分开。
如为外贸企业,跨年度申报免退税数据时,申报年月统一按上一年度12月份填写,申报批次顺延即可。例如某外贸企业B,2024年9月出口的货物,于2025年4月进行出口退税申报,申报属期应为2024年12月。若上年最后一次申报时批次为002,那么本次申报批次顺延为003。
来源:厦门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