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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出口收入有三种税收模式,分别是出口退税、出口免税、出口征税,如果出口企业选择简易方式直接快递出境,税务处理应该按哪种模式呢?
直邮小包跟常规的国际货运有些不同,企业可以按以下具体情况进一步判断。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 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
因此,若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采用邮政小包直邮模式不符合上述相关退税及免税要求,同时也不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中对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的要求,则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
正常情况下,跨境电商出口采用邮政小包直邮模式,应如实申报纳税。
三、是否需要开出口转内销证明?
根据规定,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点第6条。
正常操作中,如果企业已经把出口对应的进项发票做了退税勾选,或者已经向税务局申请了出口退税,则需要开这张转内销证明,如没有按出口的方式操作过,建议可以直接开内销发票。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