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回顾|宠惠系列讲座第十一讲:破除社科法学的数字迷信

文摘   2024-10-22 09:00   上海  


  向 法 问 道  

2024年10月15日,由复旦大学法学院主办、复旦大学法学院法律89基金资助的宠惠系列讲座第十一讲“破除社科法学的数字迷信”在复旦大学法学院202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由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副院长,社会学系礼任教授刘思达主讲,复旦大学法学院侯健教授主持。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林曦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史大晓副教授、杨晓畅副教授和青年副研究员叶会成担任与谈人。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姜峰教授、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曹晋教授、译林出版社王笑红编审、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于霄副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孟烨副教授等多位校内外师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一、开场环节





讲座开始前,复旦大学法学院侯健教授对主讲人和到场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并介绍了刘思达教授的教育背景、科研特质与学术魅力。


二、主题报告




随后,刘思达教授以“破除社科法学的数字迷信”为题进行学术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首先,刘思达教授从社科法学的发展历史出发,围绕数字技术发展为社会科学研究带来的改变,指出社科法学中存在数字迷信现象并分析了该现象的原因:数字时代下数据来源的增加导致法学家量化研究的增加,进而导致法学家研究兴趣和偏好的转变。紧接着,刘思达教授以裁判文书网为例,指出了以裁判文书网作为研究样本来源所存在的局限性:一是由于大量案件的裁判文书未被录入裁判文书网,且裁判文书录入的比例和标准不透明,因此裁判文书网中的案件缺乏样本代表性;二是裁判文书的内容具有局限性,文书本身无法全面展现裁判形成过程中存在的经典法律社会学问题。在此基础上,刘思达教授结合自己对青年律师群体生存状态的研究体会,揭示了数字迷信背后存在的问题:在数字迷信现象中,社科法学研究者对研究数据的获取通常依赖权力资源,进而导致法学研究本身的自主性和研究结论的科学性的削弱。最后,刘思达教授以将庭审视频作为研究数据来源这一方法为例,主张我们欲要破除数字迷信,则需要看到科技在数字以外为我们带来更多研究方法的可能性。

三、与谈交流




林曦教授认为,社科法学中的数字迷信问题不仅是方法论问题,还是智识论上的反思性和反身性的问题,这一问题提醒我们需要在法学研究中考虑具身性。此外,刘思达教授提出的样本代表性问题与权力资源问题不仅是技术层面上抽样演绎的有效性与可信度问题,还引发我们对于进入实证研究所需步骤的思考:不同的进入路径开放出不同的社会参数,进而界定不同的获取结果。因此,数字时代下的社科法学应当关注数据的代表性与可见度问题,即代表性空间中的显现与存在问题,关注显现空间下的隐藏部分。最后林曦教授提出,法律论证的灰色地带在法律体系中被呈现为问题还是潜力,取决于法律研究者自身的视角。

史大晓副教授首先提出,刘思达教授报告标题中“数字”概念还包含数目字。此外,史大晓副教授用专注、前沿和开放三个词语表达了对刘思达教授学术研究的尊敬,并对大家提出了感知时代脉搏、开放认知视野的期许。

杨晓畅副教授认为社科法学的数字迷信中蕴含了对数字的去政治化和价值无涉的前提假设,其预设了数据和信息是客观的、科学的,足以描述某种事实真相。而实际研究中获取的数据则可能经过了一定的筛选过滤、并依赖科层制的权力资源。数字可以同时用来追求真相和创造叙事并建构秩序。在真相和秩序的张力间,数字始终要在二者的连续统中摇摆并发挥作用,而这一作用又是由其在国家-市场二元结构中的嵌入位置所决定的。针对报告中破除数字迷信的方法论,杨晓畅副教授指出:科技带来的破除数字迷信的新的可能性,可能依然会受到行政逻辑的某种支配。

 曹晋教授致谢刘思达教授气贯长虹的透彻分享,她倍感各个社会科学的相通性,并以传播政治经济学和文化研究的数字媒体再现(Media Representation)迷思研究回应刘教授的社科法学数字迷信议题。媒体再现迷思和现实(reality,也翻译为本相)存在无穷遥远的距离,作为社科学者的魅力就是把包裹在媒体再现迷思中的权力操演性犹如剥洋葱皮般逐层清晰透视,研究者需要采用参与式观察、深度访谈民族志路径从经验相远(experience away)的局外人到经验相近(experience near)的局内人,方可获得一手资料来论证,继而质疑、反思数字媒体再现迷思要体现什么表象,又要遮蔽什么真相,研究最高境界是深刻体察期间意识形态的运作逻辑如何参与社会生活秩序的缔造。由于数字媒体是平台经济的一部分,资本与技术联袂获取利润、效益最大化的诉求和工具理性主导的流量变现往往加剧媒体再现迷思的话术包装,因此所有社科学者无论从哪个学科背景出发,都必须考量数字媒体自身属性。最后,曹晋教授强调社科研究的精神品质之一就是学者破除数字迷思,深入社会生活的现实关怀,因为研究并非冰冷的数字统计堆砌,在场情境的沟通与共情所塑造的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乃是社科学者带着人文情怀进行学术探索的意义之一。


于霄副教授首先提出了司法实践中物业服务合同归立案庭审理的现状,而后指出存在利用裁判文书网进行法学研究的更好的方法。



孟烨副教授结合法律历史裁判研究视角提出两方面的问题:其一,社会学如何看待问卷调查中的诱导性问题?其二,基于当今立法过程中习惯调查环节的缺失,应当如何进行方法论意义上的习惯调查?



青年副研究员叶会成针对报告的主题提出问题:社科法学对于文书的依赖是否等同于对于数字的依赖?社科法学对数字的依赖是否已经达到迷信的程度?数字来源问题无法由研究者决定,除非我们从根本上质疑基于数字与文本的研究方式。


四、提问互动




针对与谈人的发言,刘思达教授分别做了回应。随后,在场同学围绕讲座主题和刘思达教授展开交流,分别提出了问题。例如社科研究的价值目标应当是什么?在法律职业中,非正式沟通中的私下关系是否会影响公共角色?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如何从对立关系走向和解?对于上述问题,刘思达教授一一解答。在热烈的讨论氛围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复旦大学法学院 第 46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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