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怀孕员工的劳动合同,导致其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不能享受相应待遇,应当赔偿工资损失。
关键词
劳动纠纷/违法解除/三期工资损失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2日,李某入职广东创界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创界公司)任品牌部平面设计师,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0年4月21日,创界公司以李某存在泄密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李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李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20年10月2日,李某顺产生育一男孩。
李某以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三期工资损失等为由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委部分支持李某请求后。李某不服,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后,创界公司不服,上诉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劳动者诉称:本人不存在在职泄密行为,公司在本人孕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此外,因公司违法解除行为,导致本人孕期失业后无法顺利再就业,公司应当赔偿本人三期工资损失。
用人单位辩称:因李某严重失职导致我单位遭受重大损害,我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赔偿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及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
法院认为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于创界公司在李某怀孕期间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导致李某无法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间享受相应的待遇,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创界公司予以赔偿。原审法院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相关规定,按照李某离职前正常工作期间的月工资标准计算李某的产假工资损失,并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李某孕期与哺乳期工资损失,同时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核定计算李某的生育医疗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实务要点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怀孕女员工,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外,女员工是否可以另外主张三期工资损失?这一问题在我国各地有不同的地方性规定及审查口径。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已向怀孕女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不需再支付三期工资损失,持本观点的地区如北京市、深圳市、上海市、天津市等。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用人单位已向怀孕女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仍需要支付三期工资损失,持本观点的地区如广东省。
以观点一为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认定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不宜再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至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之日止(即劳动合同剩余期限)的工资损失。”
上述规定均否认了用人单位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同时,额外支付怀孕女职工三期工资损失,与本案法院依据的《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存在较大区别。
因此,在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需要提示用人单位注意的是,关注所在地区地方性法规,检索相关司法案例,及时把握裁判口径,最大程度规避涉诉风险及败诉可能。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32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