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将驾驶员安全驾驶要求延伸到工作时间之外,司机非工作时间酒驾构成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
情
简
介
2015 年 6 月 1 日,重庆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与雷某签订劳动合同,任客车驾驶员岗位。2019 年 5 月 15 日,雷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勤务八大队罚款 1000 元、暂扣驾驶证及记12 分。2019 年 6 月 27 日,公交公司因雷某的酒驾行为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的规定做出解除通知。
法
院
裁
判
2019 年 5 月 15 日,雷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勤务八大队罚款 1000 元,暂扣驾驶证,违法记分 12 分,属于公交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七章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特别严重违章行为。对于该行为雷某亦无异议,庭审中,雷某认为公交公司的规章制度只适用于工作中,对于雷某下班后酒驾的行为无约束力。法院认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特别严重违章行为只限于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的违章行为,且雷某作为公共汽车的专职驾驶员,不论是在工作时间或者在工作以外的时间驾驶机动车辆,均应严格遵守相关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雷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导致被暂扣驾驶证、一次性记 12分的行为本身也属于特别严重的违章行为,且该行为直接影响雷某的从业资格,公交公司作为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企业,将规范其聘请驾驶员的安全驾驶行为延伸到工作时间之外,法院认为亦具有合理性,据此,公交公司单方解除与雷某的劳动关系的行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者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劳动者申请再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律
师
点
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行为的调整是有限度的,通常不会调整劳动者工作时间之外的行为。比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出现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补偿”。如果劳动者下班后出现违章停车,甚至闯红灯等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该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吗?通常情况下,劳动者是否违章停车、是否闯红灯与劳动用工管理无必然联系,用人单位据此解除的,很难获得支持。
本案中,劳动者的岗位特殊,属于公交汽车的专职驾驶员,其在非工作时间的酒驾行为势必影响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此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延伸至工作时间之外就具有了合理性,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违规违纪的,用人单位有权做出处理。
由此案我们联想到,劳动者丧失执业资格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在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其一,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丧失相关资格的,劳动合同终止。这种情形系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情形的类推适用。劳动者执业资格的丧失,代表其在某一特定劳动领域主体资格的消灭,因此,其劳动合同终止。其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丧失相关资格的,系属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应当先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未能就变更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岗位为客车驾驶员,劳动者醉驾后被暂扣驾驶证,丧失了履行劳动合同的任职资格,劳动合同解除具备了客观条件。
案
例
索
引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渝民申 1387 号
本文内容选自中国法制出版社2022年出版的郝云峰作品《HR劳动争议案例精选与实务操作指引(第二版)》中的案例123。